他首先问我是否梁波的丈夫,我确认了;我问他是谁,他说是一中院刑一庭的,我又问你姓什么,答曰姓李。然后他告诉我说梁波在二审时不同意请律师辩护,想让我撤销律师委托。
我说这绝不可能,我和梁波都不会同意解除律师委托,我们一定要依法行使权利请律师辩护。
他说他已经见到了梁波,梁波是这个意思(指不请律师)。我说这是你们的说法,我不相信,我只相信律师会见的结果。他说梁波已经签署了不请律师辩护的笔录,我说不可能。我说即便如此,我做为家属也要请律师辩护,他又说他们会采用梁波本人的意见,不考虑其他因素。
他接着问我请哪位律师辩护,我说程海和李苏滨。
他说建议我解除律师委托,这是为了梁波好。我说梁波是无罪的,我们绝不会放弃,他居然很吃惊的说:“你也认为梁波是无罪的?”
我再问他的名字,他只推说是刑一庭的,不肯告诉我。
当下午在一中院见到这位李法官的时候,我才知道他叫李忠勇。我问他,今天上午是你给我打的电话吗?他说是。我说你为什么说梁波要解除律师委托,还要我和律师解除委托。他回答他仅仅是转达梁波的意思。我说梁波给你签字的东西呢,可以拿出来给律师看,他说我没说过这话(:-),已经不敢承认了)。我说你作为法官,诱导我解除律师委托,传递虚假信息,你是在违法。
这个李法官说梁波的委托书签署的时间过早,应该在一审宣布以后才能签署委托,请律师重新让梁波签署;程律师表示当事人委托律师属于民事行为,没有时间期限问题,因海淀公安阻挠会见,所以见不到梁波。程律师又问,你们什么时候见到梁波的,李忠勇回答说收到案卷以后。我当场签了一份新的委托给程海和李苏滨两位辩护人(书记员一开始还强调一定要格式委托书,他没想到程律师包里就备着空白委托书呢)。
程律师提交了4份材料,要求新证人出庭,要求把一审开庭时没有进行的法庭调查程序进行一遍。
在关于法官收到我们的材料应该开收据的问题上,李法官很自豪地说,我们一中院从来不开收据,我说那说明在这个问题上你们一中院从来都在违法。你们做为法官是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为无物,恣意违法,这才是最可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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