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3日星期二

申请控方关键证人陈允锋、林海萍二审出庭依法接受质证申请书

申请控方关键证人陈允锋、林海萍二审出庭依法接受质证申请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

被告人梁波不服海淀区法院刑事判决[(2010)海刑初字第3112号],已上诉至贵院。原审判决梁波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主要事实,是认定梁波2009年3月9日向陈允锋散发法轮功内容的光盘1张,关键证据是该光盘的知情、经手人陈允锋、林海萍的询问笔录。但两人的证词均对该光盘的尺寸、规格、外观颜色和文字等没有任何描述,不能证明该光盘的真实存在。为查明本案主要事实,依法公正审理本案,请求贵院按照刑诉法第四十七条和司法解释等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公诉人、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讯问、质证,以及法院有义务查清案件事实等规定,通知两人出庭作证。

两控方证人基本情况:

1、陈允锋,男,汉族,1965年出生, 中央民族大学文学和新闻传播学院(下简称文传学院)副院长、博导、教授,住中央民族大学家属院 。电话010-68932939。

2、林海萍,女,31岁,中央民族大学保卫部工作人员,住北京市丰台区草桥北区欣园小区1区9-2-501室,电话13693321156。


请依法核准办理

申请人(梁波辩护人):程海

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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