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对指控梁波向陈允锋散发的一张法轮功光盘
原件实物依法进行法庭调查(出示、辨认和质证)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
被告人梁波不服海淀区法院刑事判决[(2010)海刑初字第3112号],已上诉至贵院。原审判决梁波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主要事实,是认定梁波2009年3月9日向陈允锋散发法轮功内容的光盘1张。但原审控方未将该光盘提交法庭质证,为查明本案主要事实,请求贵院按照刑诉法第四十二条和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证据必须是原件、必须经过法庭调查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规定,开庭对该光盘的实物原件进行法庭调查(出示、辨认和质证等)。
原审庭审时辩护人强烈要求对该光盘法庭调查,审判长游涛不予理睬。就游涛的违法行为本辩护人已向有关部门投诉其玩忽职守。希望二审法院不再发生与一审相同的违法行为。
请依法核准办理
申请人(梁波辩护人):程海
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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