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3日星期二

梁波案二审调取证据申请书

梁波案二审调取证据申请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
被告人梁波不服海淀区法院刑事判决[(2010)海刑初字第3112号],已上诉至贵院。原审判决梁波犯罪主要事实是认定梁波向陈允锋散发法轮功内容光盘1张,关键证据是陈允锋询问笔录称2009年3月9日一不认识的女子向他散发法轮功光盘一张,后经照片辨认向它散发光盘的女子就是梁波。经辩护人多方了解,陈允锋和梁波为多年同事,陈允锋询问笔录说不认识梁波的证词虚假;2009年3月9日和5月18日她两次到民族大学是为了交涉学校要收回2001年分给她住的学校宿舍,出具开除她的文件;而不是去散发法轮功宣传品。因相关证明上述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辩护人经努力无法取得,特申请贵院依法调取以下证据:
1、调取2009年3月9日上午中央民族大学文华楼的监控录像,以查明梁波当时是否去过文华楼和陈允锋的办公室。
2、向中央民族大学(保卫处)、海淀公安分局的出警单位,调取2009年3月9日上午陈允锋报案有人向其散发法轮功光盘的报案记录、出警记录、办案纪录等相关材料。
3、向中央民族大学副校长严玉明(电话68932408)、办公室主任韩国鹏(电话68932442)等知情人调查了解:约2009年3月9日梁波找他们要求解决的问题、交涉的内容、处理结果等。
4、向中央民族大学调取梁波和陈允锋在该校文传学院任教的期间。
本申请已在2009年9月8日一审庭审时递交审判长游涛,他不予理睬。就游涛的违法行为本辩护人已向有关部门投诉其玩忽职守。希望二审法院不再发生与一审相同的违法行为。
请依法核准办理
                 申请人(梁波辩护人):程海
                 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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