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北京海淀法院法官游涛尽快
清除出法官队伍的公民建议函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0年9月6日下午,当事人梁波亲属薛孟春和其亲友辩护人李苏滨一同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向梁波案件主审法官游涛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由于游涛不愿意会见当事人亲属,不得已,当事人梁波亲属薛孟春和其亲友辩护人李苏滨便请该法院纪检部门书记员李囡将取保申请书转交给游涛。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申请取保候审,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之规定,游涛应当在收到取保候审申请书7日内,要么依法为梁波办理取保候审手续;要么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同意取保候审,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但遗憾的是,直至2010年9月 24日,游涛既不为梁波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也不告知申请人不同意取保候审,更不说明理由。
建议人认为,游涛作为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一名庭长,一名资深法官,不可能不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建议人认为,游涛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亲属合法权益,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等一系列违法违纪行为,明显涉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为诬告陷害人陈允峰谋取私利;游涛的行为不仅败坏了人民法官的形象,也败坏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第三十三条规定 "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对照以上《法官法》,法官触犯一条规定,即可予以撤职或者开除法官队伍,而游涛法官最少已触犯四条规定,属于违法情节特别严重。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之规定,特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建议依法将游涛尽快清除法官队伍,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官队伍的纯洁性,维护国家法律尊严。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建议人:李苏滨 (13366121891)
薛孟春 (13311060705)、徐恩秀、曹育红、张鹏、杨金丽、 郑旭、 胡锴、隗茂强、牛旭宁、尹丽、薛孟瑜、沈跃、冯哲、李密军
2010年9月24日
抄报:海淀区人大 北京市人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等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