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5日星期三

申请梁波案审判长游涛回避书――致海淀法院!

申请梁波案审判长游涛回避书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及鲁为院长、各副院长、纪检书记:

我是梁波,42岁,女,汉族,文学硕士,中央民族大学教师。海淀检察院指控我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向贵院起诉, 201098日上午第一次开庭审理本案。由于审判长游涛在庭审前后一系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限制辩护人(律师)辩护权,不仅严重违反刑诉法、律师法等规定,也严重违反法官法规定的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实践证明他是极不合格的法官,由其担任审判长主持审判案件,不可能依法公正审理本案。本人依法请求游涛回避,或撤销其审判长职务,更换合格的法官审理本案。理由如下:

1、应依法送达被告人我的开庭传票未送达我,违反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关于开庭传票"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被告人的规定;起诉书副本应提前10天送达我,也未依法送达。

2、应送达辩护人的开庭通知竟然随意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辩护律师程海,违反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关于开庭通知应当是书面形式通知的规定。

3、自己通知九点半开庭,拖到十点多,法庭也从较大的第三法庭调到小的第七法庭,拖延开庭的目的是调换小法庭限制旁听人数。

4、开庭前,叫来法警将大部分已经进入法庭参加旁听包括我母亲在内的我亲友驱逐出法庭,只允许两人旁听,我的母亲和丈夫都未能参加旁听,把法庭旁听席前排8个座位全空着,理由是为了安全(旁听人进法院时都经过安检,法庭里安排了三个人高马大的法警,不存在所谓的安全问题,旁听席前面有栏杆),违反刑诉法和最高法院关于公开审判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的规定,非法剥夺公民的旁听权。拟旁听人和辩护人异议,游涛不予理睬。

5、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据辩护人说,游涛均没有依法办理。

6、按照刑诉法规定的庭审程序,开庭时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和被告人发表意见后,有公诉人、辩护人、法官向被告人发问的程序,这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但本案庭审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我发表辩护意见后,游涛直接要求公诉人举证,辩护人多次强烈要求依法向我发问,以便法庭查清案情,游涛拒绝,非法剥夺辩护人的依法讯问被告人的权利,也剥夺了我在辩护人的引导下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的权利,违反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的规定(这里所说的"经审判长许可",应当认为仅仅是程序上的,而非实体上可以不允许辩护人发问),明显属于审判长权利的滥用,限制辩护人的辩护权利。

7、限制辩护人的投诉权和申请游涛回避的权利。因他非法剥夺了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的权利,以及法槌敲得太响,辩护人多次强烈要求其改正遭游涛训斥,程海律师口头请求出庭投诉他并申请游涛回避,游涛不同意,坚持错误至开庭完毕。

8、不要求控方证人出庭作证,辩护人提出后不予认可,违反刑诉法等关于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规定。

9、公诉人宣读的讯问笔录、证人证言、勘察报告等证据,辩护人要求查看和核对证据原件,游涛大部分情况下不同意,违反刑诉法关于证据应当出示原件,应当经当事人、辩护人辩认、质证的规定。

10、控方的最主要证据,是从我身上和家中搜出的光盘、书籍、宣传标贴等实物,一概没有在法庭出示、播放,经辩护人要求依法出示、播放,游涛不予理睬,违反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和最高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证据原物、原件应当在法庭出示,播放,并经当事人各方辨认、质证的规定。

11、限制辩护人发表起诉我涉嫌犯罪无法律依据的辩护意见,两次休庭非法要求辩护人不得发表此类观点,严重违反刑诉法、律师法关于律师、辩护人可以依法发表辩护观点的规定,粗暴干涉辩护人合法开展工作,非法限制辩护人的辩护权。

12、游涛质问梁波你到民族大学带了几张光盘(之前梁波已陈述没带光盘),辩护人严肃指出这是违法的诱导性发问,请游涛注意,游涛说如何发问是审判长的权利,不予理睬。

13、被告人梁波最后陈述刚说了半分钟就被游涛粗暴打断不让再说,非法干涉和限制被告人的自我辩护权。

14、敲法槌的声音过大,估计达到200分贝以上(与小爆竹的声音相当),达到严重噪音级(冰箱噪音的国家标准是54分贝以下),两辩护人先后提出法槌的声音影响健康,造成心悸,请求敲声小一些、文明一些,敲法槌声音大小应当顾及参加庭审多数人的感受,不能简单以敲锤人自己的好恶为标准,他不予理睬,认为法槌敲得声音大小是审判长的权利。游涛敲法槌的噪音,违反国家环保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以居住、学校、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其室内噪声白天不得高于45分贝)。依我观察,游涛的听力并无障碍,敲得如此震耳欲聋,其目的无非是显示其"威严","吓唬"辩护人和我,干扰我们的辩护思路和心态。

15、对待公诉人陈雷要求一概满足,甚至他在法庭上玩绳子也装作没看见,但对辩护人却处处设坎刁难,极不公平地对待控辩双方。

16、目无法纪,态度蛮横。针对游涛以上一系列连续的严重违法行为,两辩护人多次异议并要求其纠正,游涛说法庭就得听从审判长的指挥,辩护人说审判长的主持应当依法,法律没有授予审判长任意或违法主持庭审的权利,他上述主持庭审的行为是滥用职权,游不予

理睬,仍我行我素。

法官法规定,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宪法法律",作为审判长的游涛,应当熟知刑诉法、律师法和法官法,明知法律的明确规定而违反,辩护人建议和强烈抗议后仍不改正,严重破坏上述法律的正确实施,故意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粗暴干涉和限制辩护人的辩护权,证明其不是一个合格的法官。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维护辩护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人特依法请求查处纠正游涛上述严重违法行为,撤销其审判长和法官职务,回避本案,更换合格的法官主持审理本案。

请核准


被告人:梁波

辩护人:北京周世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程海 13601062745

亲友辩护人:李苏滨


2010912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