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6日星期四

关于北京市公安局警员董永萍等人 执法犯法的控告检举信(修订版)

注:修订了董永萍的姓名
关于北京市公安局警员董永萍等人
执法犯法的控告检举信
 
举报人:梁波 女 中央民族大学教师 现被关押于北京市公安局看守所;
举报人:薛孟春 男 系梁波配偶 ;电话:13311060705
举报人:李苏滨 男 原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系梁波、薛孟春亲友 
电话:13366121891。
   2010年4月27日,原中央民族大学教师梁波,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
律实施罪,被北京市检察院批捕,现关押在北京市公安局看守所。在被关押期
间,北京市公安局警员董永萍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2条第
4、7款: “人民警察不得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不得殴打他人或者唆
使他人打人”之规定,对被关押人梁波进行了野蛮的殴打与侮辱。举报人认为,
董永萍的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梁波的人格尊严和人身保障权,同时也严重践踏了
法律,破坏了国家法律的实施,败坏了人民警察和人民政府的形象,依法应予惩
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48条规定:人民警察有本法第22条所列
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分
为:警告至开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41条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控告或
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
理。
现依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特此举报。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
举报人:梁波
举报人:薛孟春
举报人:李苏滨
2010年8月30日

抄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区分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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