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7日星期日

于建嵘:我与总理说政改

于建嵘:我与总理说政改

来源:共识网

  向温家宝同志学习。因为温家宝最新表示:"尽管社会上存在各种各样的议论,尽管存在各种各样的阻挠,我仍然要坚定不移在我能力范围内,贯彻我的理念,加快政治改革的步伐。我想用两个词来表达我的决心:风雨无阻,至死方休。"


  温家宝称,言论自由对任何国家都不可或缺;中国宪法赋予民众享有言论自由;人民对民主自由的诉求不可抗拒。


  一、政改首先要有方向。


  总理要搞政改,首先重要的是要明确政改的方向。在我看来,政改的方向就是要建立一个能保障民众自由的民主政治体制。这是中国人民追求了百多年的理想。这个目标本身就是我们的价值目标,而不仅仅是为了保护经济成果的需要,他不是工具。


  二、政改要有策略。


  目标定了后,就需要有具体的方案,这其中最重要的是路径选择十分重要。如何选择一个既符合大的方向,阻力又最少,操作又可行的突破口,在当前十分重要。不然只能停在口头上。尽量减少阻力,形成合力。这个策略,我认为就是从基层人大开始。


  温家宝说,"不仅要推进经济体制改革,还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的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就会得而复失,现代化建设的目标就不可能实现。"在我看来,无论当前中国的政治形势如何复杂,向民主政治的转型是中国政治改革的目标和方向。


  三、政改的近期目标。


  一是按照地方自治原则建立县域政治;二是按照分权原则建立县域司法制衡。


  我们所理解和主张的按地方自治原则建立的县域政治,起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着重点不是县长权力来源方式的民主化,而是重新对县政领导进行政治定位。其二,地方政治自治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充分发挥地方政治精英对地方政治的主导作用。


  我认为,在一定的意义上,县域政治改革是中国政治改革方向和突破口,它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和战术意义。1、从县政自身的处境来看,权力运作的随意性与权力承担的无限性形成一对悖论。2、县域政治生态严重恶化,成为政治腐败的高发区和重灾区,已经到了严重威胁到执政者的合法性的程度。


  在一些县域社会,基层政府的权力运作更加隐性化和灰暗化,对于一些由社会上的小混混和小流氓组成的黑势力,地方政府提供政治上的保护伞。这些"黑社会"团体通过各种方式获利。一旦这些团体在当地获得更大的经济实力,就可能僭越政府权力,堂而皇之地当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一步恶化了地方政治生态。


  县政改革的方向应是建立在行政分权和政治分权基础上的民主自治,即地方行政主官由人大选举直至地方民众直选产生,变向上负责为向下负责,以新的权力来源实现县行政主官对一县政治经济和地方民众的真正负责。


  县政自治的两大基础是落实县级人大的地方立法权和对行政的监督权,实现县人大代表的职业化与专业化,改变地方司法系统(法院、检察院)的权力来源和负责对象,变由县级人大产生向县级人大负责为向上级两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在县政改革基础上,扩大县级政权的权力。


  1、现在进行的省管县和强县扩权改革,就是以扩大县级政权的权力为导向的。但这都属于对行政分权的调整,是在省市县三者的职权关系上做文章,而未触及横向政治分权与制衡。其问题主要是难以防范权力被滥用,在党政领导权力扩大后更是如此。


  2、我主张的县政改革是自治,也要求扩大县级政权的权力,只有享有更多的地方财政收入分成,拥有更多的经济、社会管理权利,不需要动不动向上面要钱、要批准,民选出的县政主官才算真正拥有与其责任相匹配的能力,从而领导地方的经济发展,避免本来先进的政治制度沦为形式。


  3、县级人大:人大代表的职业化与专业化,取消常委会。当选代表为国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保留原有身份,但在任代表期间不再担任原职务,卸任后自动恢复公职。为每位县人大代表设立专用经费,专用经费限额,由人民代表掌握使用。落实人大代表和人大的法定权力。


  4、改革异地为官制度,实现改流归土。县级行政主官应具备取得本县户口五年以上或在本地连续工作或居住十年以上的资格,以发挥地方精英对地方政治的主导作用。当选者在任期内不得升迁或调动,辞职的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公职。


  5、法院和检察院实现垂直领导,县级两院不再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改向上级两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开始阶段。县级两院可以改由市两院领导,市与省、中央两院关系不变;条件成熟时,整个两院系统全部实行垂直领导。同时,经费上脱离县级政府,先由市级财政保障,条件成熟时取消县级政法委的设置,两院工作不再受县级党委指导。法院内部不再设立审判委员会,全面转向实行法官负责制。法院院长应有专业背景,不应从其他党政机关调任。法官实行异地任职和流动回避制,以更好地保持司法机关独立性,以免与当地党政形成利益共同体。县级政府违反各级法律、法规的抽象行政行为,应列入法院审理范围。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只受法律的限制,不受各种红头文件或内部精神的制约。将社会纠纷纳入法制解决的轨道,以司法作为社会真正的正义守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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