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婧:单方面受身份证查询费不合法
原题《身份证信息查询收费应该听证》
11月4日,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出台了公民身份证信息查询收费标准。如果有关单位核实公民身份信息,公安部所属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将收取最低每次5元的费用,如果查无此号则不予收费,寻亲访友成功则需缴80元(11月5日《新京报》)。
公安部开通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是一件好事,对预防诈欺和打击犯罪,都将产生积极作用。要维持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也确实需要一定的成本,如数据库建设、服务器的购买与维护、带宽、空间等,适当收取一定的费用,估计大多数人也是能够接受的。但是,发改委直接以行政文件的形式对其定价,而且最低收费是5元,就让人有点难以接受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在中国,只有公安部门才能掌握公民的身份证号码信息,身份证号码信息查询服务理当归入自然垄断的行列;目前提供这项服务的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是公安部所属单位,属于事业单位建制,毫无疑问是属于公用事业的范畴;身份证号码查询,表面上是查询者获益,但主要还是全社会获益,公益性的特点应无疑问。也就是说,发改委对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进行定价,不能完全由自己说了算,而要进行价格听证。况且公民在办理身份证时已经交纳了20元的工本费,遗失补办还要另外收费,这个工本费理应包括了身份证号码的信息管理成本,现在查询再次收费,则有重复收费之嫌。□郭文婧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