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中刑终字3722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波,女,42岁(1968年8月23
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研究生文化,
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里南区2楼1510号。因
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 0 04年8月2 0日被海南
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
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09年5月18日被羁
押,同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5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程海,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苏滨,男,1955年12月5日出生,无业,住河
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凯旋东路8 0号院9栋2门302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
控原审被告人梁波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于
2010年10月22日作出(2010)海刑初字第3112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梁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
阅卷,讯问了上诉人梁波,听取了梁波的辩护人程海和李苏滨
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
终结。
北京审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梁波于2009年
3月9日11时许,在本市海淀区中央民族大学文华楼13层1336
室内,向他人散发法轮功内容的光盘1张。同年5月18日10
时许,梁波再次来到本市海淀区中央民族大学文华楼13层时,
被民警抓获,民警同时起获其随身携带的法轮功内容书籍22
本、法轮功内容光盘48张、"九评共产党"内容光盘2张、法
轮功内容不干胶35张等物。后民警从被告人梁波的居住地本
市海淀区安宁里南区2楼1510号起获光盘14张,其中5张光
盘含有法轮功内容,7张光盘含有"九评共产党,,相关内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是:
1.被告人梁波的供述证明:其在预审期间一直拒绝回答
任何问题。
2.证人陈允锋(中央民族大学文学与传播学院副院长)
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于2009年3月9日11时许,在中
央民族大学文华楼13层1336办公室批改作业时,一名女子进
入办公室,主动自我介绍是梁波,其才想起来。梁波与其简单
聊了几句后,从包里拿出一张光盘,说让其看看,便离开了。
其觉得是法轮功内容的光盘,就立即通报了保卫处,并将光盘
交给了保卫处。经辨认,其辨认出被告人梁波即是向其散发光
盘的女子。
3.证人林海萍(中央民族大学保卫部工作人员)的证言
证朗:2009年3月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梁波到中央民族
大学文华楼文学与传播学院陈允锋副院长办公室,向陈允锋散
发了一张法轮功光盘,梁波散发完光盘就离开了,陈允锋将这
一。隋况上报了保卫部,并将梁波向其散发的光盘上交保卫部。
2009年5月18日上午10时许,其在保卫部接到文学与传播
学院的电话,反映梁波又来到学院,其便拨打了万寿路派出所
的电话报警,公安机关在文华楼将梁波抓获。陈允锋上交的光
盘是一张普通光盘,上面有图案和"全球华人新年晚会"的字
样。其看过光盘,内容是法轮功晚会方面的。
4.证人祖崴、张征(万寿路派出所民警)的证言及到案
经过证明:其二人于2009年5月18日11时30分,接到中央
民族大学保卫部电话,称有一名叫梁波的女子在文华楼形迹可
疑,有散发法轮功宣传品的嫌疑。其二人赶至中央民族大学文
华楼13层文学与传播学院办公区进行查找,在1301办公室发
现了被告人梁波。梁波当时正在与另外一名妇女交谈。其二人
遂将她带回派出所审查,从她身上起获大量法轮功光盘,20
余本书籍,若干张法轮功宣传用的不干胶;从梁波家中起获用
于制作法轮功宣传品的刻录机、打印机、自制法轮功光盘和1
部电子阅读器。
5.证人李娴霞(中央民族大学教师)的证言证明:2009
年5月18日,被告人梁波来到其办公室和其谈一些工作的事
情,询问其为何开除她公职,这时几名便衣男子进来,出示了
警官证,将梁波带走了。
6.证人杨树江(中央民族大学保安队队长)的证言证明:
2009年5月18日,其配合公安民警在中央民族大学文华楼
1301办公室,将被告人梁波抓获。
7.证人薛孟春(被告人梁波的丈夫)的证言证明:被告
人梁波从上世纪90年代歼始练习法轮功,其反对她练习。家
中还存放很多法轮功书籍、光盘、传单、刻录机、打印机等。
8.搜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梁波住处北京市海
淀区安宁里南区2楼1510号搜查出自制法轮功光盘14张、刻
录机1台、打印机1台、电子经文阅读器1部。
9.清点记录一份、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二份证明:公安
机关于2009年5月18日从中央民族大学保卫部、被告人梁波
随身携带的包中和被告人梁波住处,查扣《全球华人新年晚会》
等光盘65张、 《洪吟》等书籍22本、法轮功内容不干胶35
贴、专用刻录机1台、电子经文阅读器1部、彩色打印机1
部。
10.照片证明:扣押在案的刻录机、打印机、光盘、书
籍和电子经文阅读器的基本情况。
11.电子证据勘查报告证明:从被告人梁波身上及其家
中起获的65张光盘中,有54张含有法轮功相关内容,9张光
盘含有"九评共产党"相关内容。其中,中央民族大学保卫处
送交的1张光盘内含有"全球华人新年晚会"相关内容,内容
有"因修炼法轮功被关进监狱遭到酷刑"的字幕。
12.电子物证检验报告、鉴定结论通知书证明:北京市
公安局北京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从光盘复制机硬盘中检出
含有法轮功内容的光盘镜像文件一个,检出内容以镜像刻录方
式刻录成DVD光盘。
13.中央民族大学保卫部出具的《梁波情况说明》证明
内容与证人林海萍的证言内容一致。
14.中央民族大学人事处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人梁
波于2004年6月被学校开除公职。
15.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梁波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
坏法律实施罪,于2004年8月20日被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
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根据议上事实和证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
人梁波曾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现仍传播邪
教宣传品,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
律实施罪,应予惩处。据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一、
被告人梁波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
年六个月。二、在案扣押的法轮功违禁品予以没收。
上诉人梁波的上诉理由是:法轮功不是邪教,其行为不构
成犯罪。其辩护人程海的主要辩护意见是:一审判决梁波犯罪
没有法律依据,梁波无犯罪事实,请求改判梁波无罪或撤销原
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其辩护人李苏滨的主要辩护意
见是:一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与实际不符,适用法律错误,
采信证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改判梁波无罪或撤销原判发
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梁波及其辩护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供新证据。
对于辩护人所提调取新证据、申请新证人出庭的请求,因
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不予准许。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经审核予
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梁波曾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刑
事处罚,现又传播邪教宣传品,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已构成
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应予惩处。对于上诉人梁波所
提法轮功不是邪教,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梁波的辩
护人程海所提一审判决梁波犯罪没有法律依据、梁波无犯罪事
实,请求改判梁波无罪或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的辩护意见,以及梁波的辩护人李苏滨所提一审法院查明、认
定的事实与实际不符,适用法律错误,采信证据逮反相关法律
规定,请求改判梁波无罪或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
理的辩护意见,经查,梁波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采纳。原审人民法院根据
梁波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
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及对扣押物品的处理
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
如下:
驳回梁波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柏 军
代理审判员 翟长玺
代理审判员 李忠勇
二O―O年 十二 月 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春华
这些法官真混蛋,律师的辩护词一句都没提!!
回复删除我們不得不從根本上來認識這個問題。練法輪功健身治病,修法輪功得真善忍,做品德高尚、體格健康的人。這于國家和社會有益無害!真正的公民社會應該是自由、平等而多元的。真正的共和國里政黨、政府是容許公眾批評的。國家有義務保障憲法第35條所闡明的公民權利!把法輪大法誣陷成邪教,完全是出於專制政黨壟斷國家政權的需要。党國統治者首先考慮的是自身的利益,這種堅持黨性、保持政治正確不是人民的義務!從基本的人權、人類的道德出發,切勿出賣良知去邀寵權力。我提倡人民群眾互相保護---達爾
回复删除民族大學教師 梁波是無辜的受迫害者,應受到社會廣泛的同情和支持。生命之寶貴是任何人、任何藉口無權摧殘的。試問,受黨的一個政法委書記統管公、檢、法及律師的體制會有法制的可能嗎?所以我的評論無須涉及具體案例。沒有法輪功的自由,也就沒有人民的自由和尊嚴!提醒那些為虎作倀的人們,想想做人應有的道德底線。歷史寫在人們的心中,轉型會有正義的時刻!如今法輪功已在世界範圍得到弘揚,迫害法輪功學員的罪魁禍首受到多國法庭的起訴,一入境接到的是法院的傳票!這就是當代文明!-----達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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