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法院用“拒绝立案”,与被诉利益关系人青远公司的“良性互动”
苏海波诉青远 售楼欺诈 超时限 拒绝立案
案情介绍: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北京市政府 京政地【1998】51号文批准四季青农工商总公司整治京密引水渠等四条河流解决安置用地18.1公顷(合271.5亩)。规划批准土地用途只许用于安置本地搬迁农民,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1999年,青远公司以商品房名义出售远大园6区1号4号楼,苏海波先生购买303号二居室,价款二十六万。合同约定由甲方负责办理商品房产权登记手续。
2002年青远公司为其中具有官方背景的69户作为“土地出让”补交了“土地出让金”获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了【海商确字】第002号商品房权属证明,将不合法的房屋产权身份洗白,有了“合法”的身份
其他447户以同样商品房名义购买的房屋,青远公司没有补交“土地出让金”,没有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没有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没有官方背景的447户购买的商品房黑户身份青远公司没有出钱买通洗白。447户的《海确字】第011号》拆迁安置住房权属证明,不具合法性证明,447户购房户购买的房屋不具合法的身份。
苏海波起诉青远公司要求履行办理合法产权证的合同承诺,得到青远公司垫资4580万低价购楼的海淀法院,二0一0年九月十六日作出《2010年海审前字第03365号<起诉登记通知书>》,将起诉副本先行送达青远公司征求证据(即让青远公司先行提交证据)作为立案前置条件,(除非脑子进水,谁也不会主动提交不利于自己的证据,荒唐的前置条件)时至今日,海淀法院拒绝立案。
本案海淀法院违反的相关法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实质要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 【起诉审查】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审查期限】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通知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三条 【诉讼文书送达】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案情分析: 与被告青远公司有利益关系的海淀法院滥用“起诉审查”,相互串通,拖延立案,为违约方脱责。
结论:滥用司法审查权 妨害司法公正 评分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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