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公安局:根据我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关于集会游行示威审批的管辖规定,特向你局提出以下示威申请,请依法批准。
一、申请示威的理由我们是武汉市佳丽广场项目11位被拆迁人。拆迁协议约定安置我们的还建楼2004年被陆氏实业(武汉)有限公司转让给武汉世纪环宇置业有限公司,1995年拆迁人就应该安置我们的房屋至今没有给我们。15年来我们无数次与拆迁安置主体交涉谈判,无数次到市里、省里和国家有关部门上访,多次被抓回被关,受尽千辛万苦,但都未能解决问题,大家有家不能回,流离失所,至今我们大多数还在外面租房居住,有几位七八十岁的老人在等待新房的遗憾中去世。我们委托律师于2009年3月19日向江汉区法院起诉环宇公司和陆氏公司依约交付安置房屋等,该院至今不依法受理也不给裁定。一年多来我们和律师无数次到该院找院长、副院长、立案庭长,均推诿、躲避和拒绝。2009年7月1日以来,律师又代理向武汉市中级法院起诉和申诉,分管的秦副院长和立案庭长李炜也是同样态度。在这期间,律师也代理我们向市政府佳丽广场拆迁安置专班谈判多次,因对方不原意履约安置或按照市场公平原则安置,谈判失败。另外,律师还两次向江汉区法院院长、武汉市中级法院院长发去律师函,要求法院执行国家法律,依法处理我们的起诉,均无果。现在,我们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最后途径被两级法院堵住,意味着我们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维护。无奈之下,我们只得申请示威,抗议两级法院拒绝依法处理我们的起诉,通过公民、社会示威监督的方式,引起各方重视,迫使法院执行法律依法处理我们的起诉。依法申请示威是公民表达意愿、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方法。希望通过我们的示威,能起到督促法院依法处理我们起诉的目的,维护我们合法权利,也维护法律在武汉市的正确实施,促进国家法治进步。
二、示威的目的和方式等1、示威目的:促使武汉市江汉区法院和武汉市中级法院履行法定职责,处理我们的民事和行政起诉。2、方式:示威,包括集会、游行、静坐。3、标语:(1)抗议武汉市中级法院、江汉区法院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拒绝处理公民起诉;(2)抗议武汉市中级法院、江汉区法院破坏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3)请求罢免严重违法的江汉区法院院长杨亚克,宛良军、严树华、王炎、肖明俊、曾旺喜的院长、副院长、庭长职务和法官职务;(4)请求罢免严重违法的武汉市中级法院院长张河洁、副院长秦慕萍、立案庭长李炜的职务和法官职务。4、口号:同上。5、起止时间:2010年11月29日9时30分至17时30分。6、地点(集合地和解散地):
武汉市江汉区法院正门前、武汉市中级法院正门前。
7、游行路线:江汉区法院正门前、武汉市中级法院正门前行人道上500米距离自左至右、自右至左来回往复游行若干次。8、人数:40人。9、使用音响设备:手持扩音器3台。
三、依法示威的保证事项 依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我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申请人负责人保证在示威中做到以下几点:
1、游行队伍绝不进入国宾下榻处、重要军事设施、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陆路口岸周边310米以内,绝不进入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馆领馆10米以内;
2、申请人指定佩戴明显标志的专门工作人员协助人民警察维持游行秩序,并严格防止其他人加入。
3、申请人组织的游行人员均在武汉市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4、和平示威,和谐示威,成员出发前签署保证书并接受检查,确保不携带枪支、管制刀具及爆炸物,绝不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5、游行队伍有组织、有纪律地编组列队行进,遵守交通规则。同时,依照《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你局在游行沿线的禁入区域设置明显标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八、十九条"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请求你局派出足够警力,维持游行沿线秩序,保障示威依法顺利进行。
请依法批准
申请人(示威负责人):1、周杰(被拆迁人高金玉之子),男,汉族,1961年9月5日出生,下岗人员,住武汉市江汉区天门墩122号,13986037397。主要负责人。2、金影(被拆迁人施寿梅之女),女,汉族,1956年8月4日出生,退休,住武汉市江岸区五福路28号602室,电话13628606321。申请示威负责人签名:
2010年11月19日附证据:证据目录
1、2009年3月19日武汉市江汉区法院立案庭魏副庭长接收我们1个行政诉状、11个民事诉状材料的收条复印件。证明该院收到我们的起诉材料后的一年零八个月内拒绝依法处理,破坏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玩忽职守。
2、余武斌等人的《证明》:证明2009年3月至2010年11月18日前,江汉区法院杨亚克、王炎等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3、《武汉市佳丽广场项目11户被拆迁户15年维权心酸泪》。4、2009年3月19日递交江汉区法院立案庭庭长的行政诉状(2009年7月1日交武汉市中级法院立案庭,拒绝接收)和部分民事诉状复印件及部分证据。证明同上。5、2009年11月和2010年5月给该院新老院长段兰玲、杨亚克以及纪检组长发去的律师函和邮局寄据,2009年11月16日给武汉市中级法院院长张河洁发去的律师函。证明江汉区法院和武汉市中级法院的负责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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