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年3月24日约9时10分至10时35分。地点:北京市无线电厂,西三环紫竹桥西北角约500米益泰大厦7层,电话010-68421580-800;该厂人才中心办公室,该厂办公室往西南100米某住宅小区平房东头。被调查人:1、男接待人员:方脸略黑,约45岁,高约1.75米,略胖。
2、该厂人才中心男工作人员:约40岁,高约1.72米,中等身材偏瘦点。3、该厂劳资科女工作人员:约30岁,高约1.55米中等身材。调查人:程海,北京市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人:席公民,北京市天波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调查情况:因李津鹏案的证据中,《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扣押物、文件清单》、全部
份《辨认笔录》中,均出现证人侯长海的签名,而上述文件仅有他为"北京无线电厂工人"的记载,没有其身份证明,为查证其身份和见证效力,故调查查证。
2009年3月24日约9时10分,调查人来到益泰大厦7层北京无线电厂办公场所外,向接待人员出示律师证,说明来意是找侯长海了解作证情况,也了解侯长海在厂里的任职情况。接待人员进办公区后月15分钟出来说,说侯长海原来是本厂职工,现在很长时间和本厂没有什么关系了,他的劳动关系现在厂的人才中心,随即带调查人去500米外的人才中心办公室,到门前他回去了。人才中心男工作人员告诉我们,侯长海劳动关系是在中心,但人外派到万寿寺派出所已经十多年了,从来不在厂里上班,没见过这人。调查人请该中心把以上情况出具说明,该工作人员说应由本厂的劳资部门出。
之后调查人又去该厂的办公场所,接待人员拿着调查人律所的介绍信进去请示,约20分钟后出来。随同他一同出来的自称是劳资科的女工作人员告诉说,不认识侯长海这个人,自己来厂的时间两年,不了解情况。调查人要找劳资科和综合办公室的领导了解,她说都外出开会了。调查人打电话,该厂总机不接。调查人又来到人才中心,请求出具侯长海的任职和长期外派情况,男工作人员任然坚持说,应厂里或劳资科出具证明材料。调查人问,侯长海的工资谁发,他说厂里发,问他来厂领工资吗,他说不用,工资都打到银行卡上了。
以上调查时,见证人席公民全程在场,在此证明调查的真实性。调查人:
见证人:2009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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