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日星期六

中央民族大学教师梁波被迫害真相,参与迫害梁波的犯罪分子必将受到审判!(2011.1.2)

 女士们、先生们,你们好!

       在这新年来临之际,我给大家讲述一位大学女教师因信仰遭受迫害的情况。梁波是中央民族大学文学与传播学院的教师她是一位敬业的教师,深受学生爱戴;她为人善良、正直,是两个孩子眼中的好母亲,是丈夫眼中的好妻子。但是她因为宗教信仰的问题屡屡受到当局的迫害,先是停止她的教学工作,后又找各种借口对她进行刁难、迫害。

      20093月,中央民族大学为了收回梁波的住房,派人强行收回房子的过程中殴打了租住在房子里的藏族青年阿太,梁波因此多次找学校房产处、 保卫处、校办公室等单位交涉无故打人之事。彼时各相关部门告诉梁波说学校已经将她开除。

      2009518日上午,梁波再次来到学校,找文传学院书记柳春旭就被开除问题进行交涉,要求学校正式告知本人,索取开除文件。在此期间,文传学院与保卫处向万寿寺派出所打电话说梁波来学校欲散发法轮功光盘。万寿寺派出所与民族大学保卫处(部署了20多名保安)将梁波强行抓到万寿寺派出所,当天下午万寿寺派出所某警察拿出一张光盘给梁波看,说是梁波散发,梁波说没有散发,该警察明言领导交代的只能这么办了。梁波在派出所期间曾有人告知她以后不能再找民族大学,否则找一次抓一次。

     万寿寺派出所当天把梁波送到海淀看守所关押,梁波在此情况下绝食14天抗议这些人的非法行为,后因身体虚弱、生命垂危,在2009630日被家人接回家中。

     2010520日,海淀公安分局国保警察突然来到家中强行将梁波带走,关押在海淀看守所。家人在一周后第二次去海淀看守所送衣服,被告知524日已经转到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当家人辗转找到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地址时,又被告知人在医院,不能存衣服。后一直打听不到梁波下落。家人和委托的赵律师多方打听, 一直不能实现会见;公安说已经移交到了检察院,检察院说还没有收到案卷,此情况持续多日。后来程海律师介入后,多方落实才查到案卷已经在海淀检察院多日了。

     程海律师在看守所第一次会见梁波也充满了曲折,看守所设置障碍,故意阻挠律师会见,后经律师据理力争终于于2010823日见到了梁波,当时梁波身上带伤,走路不便。
    
自从程海律师2010816日把材料递给了海淀检察院,检察官陈雷就一直避而不见,直到823日陈雷才告知案卷已经转到了海淀法院;在此之前,他们一直拖延,律师介入后他们加快了进度。

     程海律师在海淀法院阅卷时发现缺少程序卷,向法院提出阅程序卷,法院告知检察院没有移交;程海律师只好再找陈雷要求调阅程序卷,陈雷此时极不配合,态度恶劣,程律师无奈直接向纪检投诉,才最终得以调阅程序卷。

      830日,梁波的丈夫薛孟春和代理人李苏滨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海淀检察院等部门实名举报投诉犯罪嫌疑人董永萍(海淀看守所恶警)侮辱、殴打、虐待梁波的罪行,但这些部门至今没有任何反馈,事实证明他们都是披着法律外衣的伪君子,违法、枉法的行为人。

      海淀法院也加快了速度,短信通知律师于201098日上午930在海淀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审理梁波一案。

      律师在短时间内进行了大量工作,走访了多位当事人,取得了一系列的事实资料。

      98日开庭当天,海淀法院游涛滥用公权力阻止梁波亲友旁听,在庭上更是态度恶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非法限制辩护人的辩护权利。作为一个法官,如此拙劣的违法表演,只能说明他是一个不合格的法官,是法官队伍里的南郭先生。

      98日当天要求旁听的亲友向海淀法院纪检部门投诉游涛法官剥夺我们旁听权和不文明行为,值班人员草草敷衍了事,投诉内容如石沉大海,再也没有音信。

     916日两位辩护人程海律师、李苏滨先生向海淀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等部门投诉,请求查处海淀区法院法官游涛审理梁波案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非法限制辩护人权利一系列严重违法行为 。该投诉迄今没有任何回应。

     924日李苏滨先生、薛孟春及亲友向海淀法院、海淀人大等部门发出建议函——关于将北京海淀法院法官游涛尽快清除出法官队伍的公民建议函,在函中指出游涛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亲属合法权益,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等一系列违法违纪行为,明显涉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为诬告陷害人陈允峰谋取私利;游涛的行为不仅败坏了人民法官的形象,也败坏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

     930日,梁波向海淀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控告民族大学教师陈允锋诬告陷害罪,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陈允峰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海淀法院立案庭法官彦君在立案过程中百般刁难,接收立案材料不给收据,还声称海淀法院从来不给收据;在形式审查后,非法不予立案,也不给当事人不立案决定书。这个彦君的所做、所说,揭示了海淀法院的黑暗本质,他们不是依法办案的,他们是破坏法律实施的主体。

     1022日,海淀区法院拒绝了律师要求当庭质证、拒绝了律师要求证人出庭的请求,在没有任何事实的情况下悍然宣布判处梁波有期徒刑3年六个月。

    梁波与辩护人当庭表示上诉,尽管当局制造各种障碍阻挠梁波上诉,但辩护人还是成功的办理了案件上诉。

     1129日,梁波、薛孟春、程海律师向海淀检察院、北京市一中院递交了刑事控告状: 控告共同犯罪嫌疑人海淀区公安范泽公\张征\祖崴等,检察员陈雷等,法官游涛等30多人徇私枉法罪。

     二审法院北京市一中院的法官李忠勇一出场就让家属解除律师的委托关系,声称梁波已经签署文件不再聘用辩护律师,后经证明此事纯属捏造,是该法院欺骗当事人,阻挠当事人获取律师法律援助的低劣表演。

    1214日,二审法院同样拒绝了律师提出的当庭出示证据,进行当庭质证,允许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在没有开庭审理的情况下维持了一审法院的枉法判决。

    梁波案中参与迫害的梁波的违法犯罪情况:

(一)公安机关和人员的系列违法行为。

1、非法抓捕梁波。2009518日上午,梁波因被开除和房子等问题正在与民族大学文传学院原党总支书记李娴霞进行正常民事交谈,并无任何涉嫌犯罪行为,万寿寺派出所接到该校保卫部“报警”电话后就去抓捕她,所谓搜出其随身携带的法轮功宣传品,当天立案并拘留。刑诉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立案后、或者虽未立案但正在实施犯罪行为,才可以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抓捕梁波时并没有掌握她的所谓犯罪事实也没有刑事立案,程序违法,属于非法限制梁波的人身自由。

2、非法立案、侦查、搜查、采取强制措施。明知梁波无犯罪事实,强行立案、侦查、搜查其人身和家庭,限制其人身自由。办案人员范泽公、张征、祖崴等24人涉嫌徇私枉法罪已被受害人控告。

3、非法鉴定。海淀分局和人员没有鉴定机构和人员的资质,假借对光盘进行勘查实际从事的是非法鉴定工作。

4、张征和祖崴既是侦查员又当证人,违反刑诉法第二十八条关于侦查人员做证人回避的禁止性规定。

5、案件的级别管辖混乱。2009518日海淀公安分局立案,不知何时又改为北京市公安局管辖,2010419日该局向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请逮捕、201061日向该院移送审查起诉。但在没有任何指 令海淀区公安分局管辖文件的情况下,628日,本案又移送至海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6、阻挠律师会见梁波。海淀区看守所多次借口梁波身体不好等原因,拒绝安排律师会见梁波,违反律师法和刑诉法的规定。

(二)检察机关和人员的系列违法行为。

1、检察官陈雷阻挠、刁难辩护人阅卷,经投诉至该院纪检部门才勉强同意阅卷,违反律师法、刑诉法和检察官法的规定。

2、级别管辖混乱。2010427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逮捕梁波,说明本案由该院管辖,在没有看到该院任何指令海淀区检察院管辖的文件情况下,却又由海淀区检察院起诉。

(三)海淀区法院和人员的系列违法行为。

1201098日开庭传票没有送达梁波,也没有将出庭通知送达两辩护人,违反刑诉法的规定。

2、剥夺亲属的旁听权。201098日开庭时,审判长游涛强制要求法警把梁波的亲属大部分赶出法庭,把旁听席的8个座位全空着,剥夺公民的旁听权。已被投诉。

398日庭审,游涛非法剥夺两辩护人向被告人梁波发问的权利。

4、游涛拒绝组织对主要证据原件质证。98日庭审,游涛置两辩护人强烈要求不顾,拒绝组织主要的证据即所谓梁波散发陈允锋的法轮功光盘以及其他被搜查扣押的法轮功宣传品原物出示、辨认和质证,一审判决居然依据控辩审三方均没有见到的主要犯罪证据予以认定,违反刑诉法等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未经法庭调查程序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规定。

         598日庭审辩护人递交《调取证据申请书》、《通知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之后游涛等没做任何回复也没有通知辩护人递交辩护词,当辩护人等着他通知时,他突然于921日短信通知922日宣判。公然藐视刑诉法、法官法和律师法的规定,剥夺辩护人的依法充分辩护权。

698日游涛违法向梁波进行诱导性发问,辩护人异议不予理睬。

7、粗暴打断梁波的自我辩护(只让她发言约半分钟),非法剥夺被告人的自我辩护权。

8、两次休庭非法要求律师不得对本案发表指控梁波犯罪无法律依据的辩护意见,非法剥夺辩护人的依法辩护权。

9、多次故意把法槌敲得巨响,像小鞭炮声,估计200分贝以上,辩护人多次抗议不予理睬,意欲恫吓被告人和辩护人,干扰辩护心态和思路。

1098日开庭后辩护人要求核对庭审笔录,游涛拒绝。二审阅卷时发现临时书记员赵亮竟然把辩护人发表指控梁波犯罪没有法律依据的辩护意见歪曲地记录为“(辩护人继续宣传法轮功)”(98日庭审笔录第9页)。

11、因辩护人程海律师919日从北京周世锋律师事务所调至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执业,1022日宣判开庭时我递交新的悟天律师事务所函,开始游涛拒绝接收说判决书已打好了不好动,程律师说本人已转律所依律师法必须递交新律所函,他勉强收下,但以轻蔑的眼光审核辩护人的新律师执业证书,称律师说你这样轻蔑地看不礼貌,他说我就蔑视你!非常不懂礼貌,不尊重律师,违反法官职业道德,可能是因为程律师已投诉他滥用职权意报复。

12、程海律师二审阅卷时发现游涛没有把我新执业的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函附卷,一审判决中本辩护人执业律师所也没更改为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违反刑诉法、律师法和法官法等规定。

1398日开庭时辩护人质证时已经严肃指出,张征和祖崴既当侦查员又当证人违法,游涛不予理睬,仍然在判决中非法采信二人的证言。

14、刑诉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被告人上诉的,原审法院应当在3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和证据移送上级法院。一审1022日宣判后,梁波当庭明确表示上诉,海淀区法院应当在3日内即1025日将材料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但直到1115日才移送,超期21天。

游涛等胆大妄为,简直就把刑诉法的规定完全不当回事。


(四)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的违法行为。

      1、鉴于一审法院和法官的系列违法行为,本案主要证据未经法定法庭调查程序就违法作为定案依据,为查清本案主要事实,20101123日程海律师向二审承办法官李忠勇递交4份请求:《二审通知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梁波案二审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对指控梁波向陈允锋散发的一张法轮功光盘原件实物依法进行法庭调查(出示、辨认和质证)》、《申请控方关键证人陈允锋、林海萍二审出庭依法接受质证申请书》,要求二审开庭审理本案,纠正一审错误。1126日李忠勇催要程律师的辩护意见,说自己已经阅完卷,合议庭已合议,认为依法可以不开庭审理。程律师说刑诉法和司法解释规定二审可以不开庭的情形是事实清楚,本案最主要证据光盘和宣传品都未经法庭调查,怎能说事实清楚?称律师向他要审判长、刑一庭庭长、纪检监察负责人的姓名和电话,要向其上级反映交涉和投诉,他拒绝提供,隐瞒本院的司法公务信息。以上李忠勇和合议庭决定二审不开庭,违反刑诉法关于事实不清楚,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规定,明知违法而为之。

2、李忠勇收取我提交的4分申请,拒绝给我开收条,说一中院从来不开收据。其行为违反最高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十六条关于法院收到证据等应当出具收据,由书记员或审判员签名的规定。


公检法30多人涉嫌对梁波非法拘禁罪、徇私枉法罪、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等多项犯罪,陈允锋和林海萍又涉嫌诬告陷害罪。

(一)范泽公、祖威、张征、陈雷、游涛等30多人涉嫌徇私枉法罪。

1、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也规定了本罪的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办案的公安、检察、审判人员,明知陈允锋向梁波散发邪教宣传品的事实不存在,采取伪造或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她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故办理本案的涉嫌犯罪的以下被控告人均涉嫌构成徇私枉法罪,因为是共同实施的,故涉嫌共同犯罪。

1、明知梁波无犯罪事实,对她实施违法立案和侦查的行为和人员:海淀区万寿寺派出所范泽公、刘广、祖崴、张征、孙凤鸣、王宝林、王春祥、王宝林付舒宇梁宇,该所批准立案人孙涛、张春海?该派出所长期专职聘用见证人侯长海;海淀分局勘查警察张德宇伍伟;北京市公安局鉴定警察朱秀云、姚波、韩杰;北京市公安局预审警察滕静、李利、张璐、王宇,提请批捕经办人王迪、审批人董俊杰。

2、明知梁波无犯罪事实,违法起诉的海淀区检察院人员:陈雷、以及该院决定对梁波决定逮逋和决定起诉的负责人(如检察委员会成员等)。

3、明知梁波无罪,批准逮捕她的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的责任人员。

4、明知梁波无罪,枉法裁判她有罪的海淀区法院梁波案审判长游涛、陪审员刘凤美、董惠玲,以及该院决定对梁波判罪的该院审判委员会成员(如该院院长、刑庭庭长等)。

5、明知梁波无罪,枉法裁判她有罪的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梁波案审判长柏军、审判员翟长玺、审判员李忠勇,以及该院决定对梁波判罪的该院审判委员会成员(如该院院长、刑庭庭长等)。

5、其他编造梁波犯罪事实的共同犯罪嫌疑人:中央民族大学的陈允锋、林海萍。

(二)陈雷和游涛分别涉嫌非法拘禁罪。

1、按照刑诉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检察院审查起诉羁押期间最长为一个半月,如有补充侦查重新计算期间。本案2010628日由北京市公安局移送该院审查起诉,因没有补充侦查,应该在一个半月即812日期满,但该院820日才向海淀区法院起诉,超期8天没变更强制措施,非法超期羁押梁波8天。按照最高检察院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他人超过24小时的构成此罪,故陈雷等对梁波涉嫌非法拘禁罪。

2、刑诉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一审羁押审限最长一个半月。本案2010820日海淀区检察院向海淀区法院起诉立案,我二审阅卷未见延期审理、重新计算审限等情形,应当在105日前宣判,至1022日才宣判,超审限17天没变更强制措施,非法羁押梁波17天。另外一审宣判梁波上诉后3日内的1025日,应当移送上诉状和案卷材料至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但拖到1115日才移送,超期21天也没变更强制措施,又对梁波非法超期羁21天。两次总的非法超期羁押38天。按照最高检察院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他人超过24小时的构成此罪,故游涛等对梁波涉嫌非法拘禁罪。

(三)海淀区看守所女警察董永萍等涉嫌虐待被监管人员罪。

董永萍等人在海淀看守所多次殴打、虐待梁波,已被梁波控告涉嫌虐被监管人员罪。

(四)证人陈允锋、林海萍涉嫌诬告陷害罪。

中央民族大学的陈允锋、林海萍和其他有关人员,捏造梁波散发给陈允锋法轮功光盘1张的事实,意欲追究她刑事责任,涉嫌诬告陷害罪,已被梁波丈夫薛孟春代为向海淀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一个案件,牵涉这么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么多涉嫌犯罪行为,令人万分震惊!

呼唤正义、呼唤人权,请所有的正义之士关注梁波、帮助梁波!我坚信:所有的参与迫害梁波的犯罪分子必将得到应有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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