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7日星期一

海淀区人民法院:吹出来的光环?!

 海淀区人民法院:吹出来的光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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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人民法院:吹出来的光环?!

字体大小: |  | 2007-11-21 19:16 - 阅读:11042 - 评论:113

海淀区人民法院:吹出来的光环?!

 

陈界融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学博士、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以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著称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现任院长吕京生先生),头上有关诸如"全国模范法院"之类的光环数十项,在其官方网站(http://www.bjhf.gov.cn)上,对于该院有这样的描述:

 

成立于1952年,属基层人民法院,现位于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欣苑一号。目前,在院工作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约352人,每年审理刑事、民商事、行政以及执行案件约三万余件。"建设与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相适应的人民法院"是海淀法院对自身发展提出的,新的目标。为实现上述目标,公正而高效的开展审判和执行工作,切实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海淀法院一直从法院队伍建设、法院文化建设以及法院办公环境建设等方面不懈努力……海淀区人民法院愿以出色的司法审判业绩,丰富的司法实践资源,自由求实的学术研究态度,民主文明的司法工作形象和开放便利的司法服务环境与法律界同仁和社会各界朋友学习、交流。

 

但 是,从笔者所收集到的近百份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书的写作质量或水平看,却一年不如一年,而且"注水"现象异常严重,甚至为我们国家和老百姓制造出许多质量 低劣的、污染法治环境的而又强制当事人消费的公共产品!当我与法学界一长者痛心地谈及此事,他老人家一语中的——"吹出来了光环!"

 

从 我在司法机关工作开始,一直关注裁判文书的写作,所以也养成了收集有特色的裁判文书的习惯。从这两年在海淀区法院代理的四个民事案件的判决书看,如果单就 文字功底来讲,真不如我读到的《中关村小学生作文选》中的作文水平高(真的建议海淀区人民法院组织法官到中关村小学学习一下如何写作文);如果就法律功底 而言,制作或者签批判决书的法官(除弱智或腐败因素外),法学功底就象呀呀学语的幼童说话一样可爱(真的建议法淀区人民法院组织法官,脱掉袍子,到学院进 行法学素养的熏陶)!

 

如果读者不敢相信或者认为笔者言过其实,你可以仔细研讨笔者博客中帖出来的"2006)海民初字第25634号"、"(2006)海民初字第25635号"、" (2007)海民初字第2l564号"、" (2007)海民初字第2l563号"这四份民事判决书;如果还不敢相信,你可以用比较的方法,将这四份判决书与笔者博客上刊出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桂民一终字第167号"民事判决比较一下,不用我说,你一定会得出后者比前者强出好几倍的结论!

 

虽 然,在我看来,这些案子都是错案,但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本身看,它的确在讲道理,在秉承判决书以理服人之秉性,当然是一篇很优秀的 论文(你可以给它冠以说明文或议论文),大有百看不厌之感!而海淀区法院的这四份判决,说客气点,看多了,会降低自己的文字水平或法学素养,说不客气点, 真的"狗屎"不如!因为它根本不是在讲道理,在以案言法,而是在以法助恶!如果结合北京一中院"(2007)一中民终字第1511号"与"(2007)一中民终字第1602号"民事判决书,任何一个懂法律的都会发现,在此类案件中,当你在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时候,法院判决合同没有成立;当你主张缔约过失的时候,法院又判决合同具备了主要条款(合同成立了)?!更不能令人容忍的是,海淀区人民法院"" (2007)海民初字第2l564号"、" (2007)海民初字第2l563号" 民事判决把裁判对象都搞错了:当事人主张缔约过失,法官只能在:第一,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缔约行为?这是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第二,当事人有无过 失行为,即有无违背法律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是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的核心要件,如是具备这两个条件,再决定赔偿范围。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 求决定法官裁判权的对象与范围,而本案法官不在当事人的诉求内裁判,却"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放下自己的事(缔约+过失存否)不作,却去审理已 经判决的当事人间的合同是否具备合同成立的主要内容(主要条款)!不知道这样的法官是真的不懂法,还是别有他图?或别有他求?我们不得而知!

 

当 年笔者在检察院从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时候,拿到判决书一看,就知道这是一桩"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还是"色情案",而且八九不离十,一抓一 个准!因为在司法裁判中,如果没有法外因素,法官通常都会"用心"办案,把自己的想法(裁判原因)尽其所能表现出来,就想以之表明自己的事实认定、法律适 用判断是正确的,甚至坚信自己办了一个"铁案"!但是,如果有法外因素,定会"惜墨如金",不敢讲理,多一个字都不敢写,生怕当事人特别是律师抓住"把 柄"而纠缠不休!基于笔者感性与理性认识,我就敢断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桂民一终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一案,绝对没有受贿之类的法外因素,当然,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有没有受贿之类的法外因素,因为笔者现在已经不是检察官了,也没有当年的"慧眼",自不能再作感论。

 

从海淀区法院这四个案子的裁判,我们可以清楚地感悟到,中国司法不是有没有"司法独立"的问题,而是"司法超强的独立"的问题!可以想见,世界上哪个国家的司法有我们国家的司法这么独立?!

 

第 一,我国的司法,经常独立于宪法和法律之上进行所谓的司法裁判。一方面法院既有立法权(制定成文法式的司法解释),又有行政权(政府采购、招标、司法拘留 等),司法权更不用说了,它完全可以独立与宪法与法律之上,自己为自己制订规则,既是立法者又是裁判者,甚至可以把作为监督者的检察院的抗诉权也以司法解 释的形式剥夺掉!(被监督者决定监督者无权监督!由之可以看出我国法院,"最高"就是一个不讲理的怪物,"下级"能讲理吗?)另一方面它在个案司法裁判 中,本来应当适用A法律B法条的案件,它完全可以不顾事实与法律而适用C法律D法条。例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6)海民初字第25634号"、"(2006)海民初字第25635号"民事判决,本来应当适用《商品房销售办法》中的商品房预售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而却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卖号"规定,而且,为了树立和确保司法权威,二审当然要维持!更何况全国模范法院的判决,谁敢改判!

 

第二,我国的司法,完全独立于法庭审理之上进行所谓的司法裁判。一方面法院"一审开庭赶场子,二审开庭作样子……",在法官内心普通性地认为,开不开庭都无所谓,甚至开庭就是给当事人或社会作个样子,"该怎么判,就怎么判"。例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6)海民初字第25634号"、"(2006)海民初字第25635号"民事判决,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原告代理人正在发表辩论意见,法庭门被推开,有人招呼法官,法官即打断代理人,"我看也顶好的,就调解算了吧!"被告即表示不同意调解,法官"看笔录吧!"拂袖而去,为此,我曾写有一篇小文《由法官提前离席说起》。另 一方面即使开庭,也不以庭审情况认定案件事实,此即"赢了庭审,输了判决"现象,这样,当事人打官司,更注重庭后"勾兑"法官的"功夫"。例如,最近某中 院一庭长接受当事人代理律师宴请,深夜酒后殴打他人,被众怒的老百姓掀翻警车!此类恶性事件已经暴露出我国司法已经严重质变,俨然颓变为残害人类文明、破 坏和谐社会构建的机器!

 

第 三,我国的司法,完全独立于诉讼法之上进行所谓的司法裁判。诉讼法被称为"小宪法",这也是所有法律中唯一能够拘束法院裁判行为的法律,但是,就是这"唯 一",却被法院的"司法独立"抛到九霄云外去了!当事人违犯诉讼法,会招致诸多"失权效",而法院违犯诉讼法,一切法律都成为"全失效",既无人能管,也 无人敢管,更无人能问。例如," (2007)海民初字第2l564号"、" (2007)海民初字第2l563号"案件,根本没有开庭,法官只要求当事人把证据目录、证据原件交来,其他的写成书面材料三日内交来!这就算审判了?这哪有司法审判之直接言词原则?这的确也给我上了一堂生动的现实主义教育课!核对当事人身份时,获知我是大学老师,林宇军法官即对我说"我们实务作法和你课堂上讲的不一样,"我也很不客气地回敬了一句"那你为什么高中毕业不直接当法官,而要念四年大学再当法官呢?"为此,本人曾写一小文《请你尊重法官》!

…………

也 许你会说,海淀区人民法院涌现出了诸如敬爱的宋鱼水法官、尚秀云法官等杰出法官,而且该院法官绝大数是好样的,但我想提醒的是,国际通用的对公权力机关评 级标准之一即是西方经济学中的"木桶原理":决定木桶盛水量多少或盛水水平高低,不是由最高的那根木桶条而是由最低的那根木桶条决定的。评价公权力机关绩 效不是由最好的公务员而是由水平最差的公务员的水平来决定,这就是为什么西方政坛内阁一名阁员出了问题,整个阁揆都会受到"诛连"甚至发生政坛危机的原 因;也是西方政坛中总统候选人之类的人,各方面表现都很杰出,但只是生活上有一小点我们看来不是问题的问题或小小的绯闻,即退出选举的原因之一;也是我国 一些高校实行的"末位淘汰制"的原理,更是有些地方行政机关工作绩效考评实行的"一票否决制"的依据之一,而况民间也有"一只老鼠坏掉一锅汤"之说,所 以,我们再也没有理由对公权力机关说,"绝大多数都是好的"、"绝大多数案件质量都是高的"……之类的非科学的观点。

中国司法现代化,就从打破中国式的司法太独立开始吧!让法院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让法院在法庭审理结果内、让法院在诉讼法范围内行使司法权吧!

 

20071121

 

附:邪恶判决两则

之所以称为邪恶判决,一方面是因为该判决是在没有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情况下作出的,另一方面该判决把审判对象都搞错了,且其审判内容是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的否定,再一方面案内一些证据不是当事人提供的,也不是法官职权调查而得,不知从何而得,更未经当事人质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海民初字第2l 564

   

原告张珊(化名,下略)

委托代理人陈界融(略)

被告北京润地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密云县工业开发区内康宝路南l号。

    法定代表人张坤,董事长。

原告张珊与被告北京润地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宇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珊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界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润地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珊诉称,200691日,我到润地公司"御墅临枫"售楼现场洽谈购买"御墅临枫"楼盘之5号公寓楼l单元l 0l(期房)事宜。经协商,双方谈妥楼号、楼层、单元、房号、单价等交易条款后,润地公司即向我出具并现场填写了格式单,写明"5*ll 01"的单价为"12 l 30"元,销售面积为"1688"平方米。93日,我到润地公司交纳了5万元购房款,润地公司向我出具了收据。95日,当我欲与润地公司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契约》时,双方对商定好的单价发生争议,润地公司坚持以套内面积重新计算单价(把起诉状的内容都抄反了,抄错了!)。经反复协商,润地公司最终答复每套住房补助1 500元, 并让我们拿发票去其公司报销,我未同意对方变更后的售价。在此情况下,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双方原来商定的单价履行购房合同。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终 审判决,法院认定双方买卖合同没有成立。因润地公司不按法定的计价单位计价,违法以建筑面积计价,导致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没有成立,润地公司的行为已构成缔 约过失且给我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润地公司退还我支付的5万元购房款项及同期银行利息3000元;赔偿我的经济损失244 7044元,本案诉讼费由润地公司承担。

经审理,本院对张珊提交的庭审笔录,房款收据,预约单(原告并未提供,法官生造出来的证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终字第1602号 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润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 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虽润地公司与张珊就购房事宜进行过协商,但双方最终并未依法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在此情 况下,润地公司应及时将已收取的购房款返还张珊本人,现张珊起诉要求润地公司退还购房款5万元及同期银行利息3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虽然,润地公司在与张珊协商售房过程中向其出示的销售宣传单中注明的销售单价与购房预约单(谁提供的?)中注明的单价不一致,但润地公司在二份单据中注明的房屋销售总价并未发生变化,且润地公司在销售宣传单上也明确注明了销售总面积及套内面积的具体数额,由此可以证明(按此判定,合同具备了主要条款,依法成立了!),润地公司并不存在缔约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本院对张珊以润地公司存在缔约过失为由,要求润地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2447044元之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润地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张珊购房款五万元,并支付利息三千元。

二、驳回张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八百八十三元,由张珊负担一千七百四十八元,已交纳;北京润地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一百三十五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林宇军

00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晓晖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院印)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文件编号:07102317471425264414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海民初字第2l 563

   

 

原告张珊(化名,下略)

委托代理人陈界融(略)

被告北京润地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密云县工业开发区内康宝路南l号。

法定代表人张坤,董事长

原告张珊与被告北京润地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宇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珊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界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润地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珊诉称,200691日,我到润地公司"御墅临枫"售楼现场洽谈购买"御墅临枫"楼盘之5号公寓楼l单元102(期房)事宜。经协商,双方谈妥楼号、楼层、单元、房号、单价等交易条款后,润地公司即向我出具并现场填写了格式单,写明"5*1102"的单价为"11930"元,销售面积为"16089"平方米。93日,我到润地公司交纳了5万元购房款,润地公司向我出具了收据。95日,当我欲与润地公司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契约》时,双方对商定好的单价发生争议,润地公司坚持以套内面积重新计算单价(把起诉状的内容都抄反了,抄错了!)。经反复协商,润地公司最终答复每套住房补助1 500元, 并让我们拿发票去其公司报销,我未同意对方变更后的售价。在此情况下,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双方原来商定的单价履行购房合同。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终 审判决,法院认定双方买卖合同没有成立。因润地公司不按法定的计价单位计价,违法以建筑面积计价,导致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没有成立,润地公司的行为已构成缔 约过失且给我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润地公司退还我支付的5万元购房款项及同期银行利息3000元;赔偿我的经济损失2307378元,本案诉讼费由润地公司承担。

经审理,本院对张珊提交的庭审笔录,房款收据,预约单(原告并未提供,法官生造出来的证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终字第l 511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确认。

本 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润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 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虽然,润地公司与张珊就购房事宜进行过协商,但双方最终并未依法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在此情况下,润地公司应及时将已 收取的购房款返还张珊本人,现张珊起诉要求润地公司退还购房款5万元及同期银行利息3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虽然润地公司在与张珊协商售房过程中向其出示的销售宣传单中注明的销售单价与购房预约单(谁提供的?)中注明的单价不一致,但润地公司在二份单据中注明的房屋销售总价并未发生变化,且润地公司在销售宣传单上也明确注明了销售总面积及套内面积的具体数额,由此可以证明(按此判定,合同具备了主要条款,依法成立了!),润地公司并不存在缔约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本院对张珊以润地公司存在缔约过失为由,要求润地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307378元之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润地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张珊购房款五万元,并支付利息三千元。

二、驳回张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七十八元,由张珊负担一千七百五十八元,已交纳;北京润地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一千零二十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林宇军

00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晓晖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院印)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文件编号:0710231746525417157

该文章还投稿到博客日报"社会•法律"版面 "时政评述"栏目
"社会•法律"今日头条:今年中秋国庆假期怎么过?
该文章同时发表在 "谈天说地法律人"博客圈, 
文章标签: 海淀区人民法院.司法独立 时政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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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共106条)

hate (游客)
海淀法院的确是吹出来的光环,在海淀法院,见主审,见庭长,见主管院长都明码标价,给了钱就可以见,但见了管用不管用,那还得看你后续的经费跟得上不!见,只是个认识的机会,接下来就得深入得谈!海淀法院许多法官特别是庭长的家属就是干这事的中介人!

2010-08-24 12:07

海淀人 (游客) (游客)
官官相互何时了?那里能有干净的地方?受贿案件的律师都是政府高官帮忙找的,连句真话都没有!一环扣一环,官官相接!还经常已认罪态度好,有悔过表现,有自首情节"其实根本没有"有几个贪官被抓后不痛心疾首表示悔改的,管什么用,贪官们,你们就装吧!

2010-08-24 11:19

海淀人 (游客)
海淀法院的确存在很多问题,我有很多的律师朋友,就我所知,现在海淀法院办理的案件中,如政府官员受贿,民商之类的,都在找关系走后门,托认清,想要少判,低判,缓判!

2010-08-24 11:09

西部法官 (游客) (游客)
再说了,全文都是学术批评或社会舆论监督式的文风,丝毫看不出正面这位法官所说的骂法官?看来,这位法官同行经常习惯于不尊重事实!不尊重他人!建议痛下决定改正!

2010-08-09 17:33

西部法官 (游客)
大 家都是懂法律的,也者知道潜规则,所以楼下这位法官的观点甚至不文明的言语,我们深感震惊!这种野蛮的人怎么就能做法官呢?赢与输不重要,关键是看赢得合 法不,输得应当不,这才是重点,但从贴出来的信息看,海淀法院就是判错了,至于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还是色情案,有待有关部门查证!我们觉得北京的法官 特别有福气,判的案子还有学者评论,我们西部法官判得案子根本没人理,更没有人评论!这可能也是一种不公平!

2010-08-09 17:31

游客1 (游客)
就是判你的案子输了呗, 就骂法官, 靠, 判你赢了, 法官是不是就都英明神武了, 都是你爹爹了。操你妈的

2010-08-08 17:24

AL (游客)
海淀区东升法院王实法官 简直就是你妈的狗操的 就是一个傻逼法官 什么都你妈的不会 就会吃人钱 就是你妈的一个败类!!!求国家快快管理一下这样的败类吧 老百姓打官司还不让说话 应该到哪里说去啊!!!!!!

2010-07-31 21:15

1 (游客)
1111

2010-06-17 20:52

何人当法官??? (游客) (游客) (游客) (游客)
院长换人肯定也是与陈界融有关的。你在网上搜搜,难道纪检不要在网上进行廉政检查吗?哪些枉法的法官怎么能一直执法犯法逍遥法外呢?

2010-05-07 17:57

何人当法官??? (游客) (游客) (游客)
现在法院基本很黑,吃原告再吃背告,害普通人根本不敢进法院告状。这种事何时才能管管啊?法院谁来监督啊?

2010-05-07 17:55

何人当法官??? (游客) (游客)
看来陈教授得罪了不少人,所以博客也就热闹了,挑拨离间者有之,肯定四川大学法学院老师学生素质没这么差,是哪个无知枉法的狗法官在这一直叫唤吧?

2010-05-07 17:53

何人当法官??? (游客)
支持,现在很多法官根本就没有通过司法考试还当法官,真是特色啊!水平差!

2010-05-07 17:51

说 曲老师不好的那个,谁裤裆开了把你露出来了 特意注册个号想好好告诉告诉你,曲老师在庭上打断代理人也就是你的意见是因为你在不断重复已知信息;或者你在睁眼睛撒谎你当谁是傻子啊;要不就是没到你说 话呢 自己不觉景呢 二笔一个 质问你是因为你作为代理人根本没好好准备 根本没为当事人着想,你对不起当事人给你的报酬!法官都看不下去了 你还以为自己怎么回事呢 装的大义凛然的 你・・ 狗・・

2010-05-05 22:17

人民大众 (游客)
★★★★★★★★★★★★★东升法庭:王实,这个贪官,,就是一个国家的败类!!!!被告买通王实:::还在朋友之间吹牛逼:::王实我们给买通了,判你们就完了,,★★★★★★★★★★★★★

2010-04-08 08:31

人民大众 (游客)
★★★★★★★★★★★★★ 东升法庭:王实,这个贪官,,就是一个国家的败类!!!!他收取了被告的钱,,,,我们的案子非常冤枉,,,在开庭的时候,根本不让我们说话,,,,总是 找我们的茬,,,,,你丫的,,,,王实:::你丫点的:(结实)!!!!★★★★★★★★★★★★★★★★★★★★★★

2010-04-08 08:27

人民大众 (游客)
★★★★★★★★★★★★★ 东升法庭:王实,这个贪官,,就是一个国家的败类!!!!他收取了被告的钱,,,,我们的案子非常冤枉,,,在开庭的时候,根本不让我们说话,,,,总是 找我们的茬,,,,,你丫的,,,,王实:::你丫点的:(结实)!!!!★★★★★★★★★★★★★★★★★★★★★★

2010-04-08 08:27

人民大众 (游客)
★★★★★★★★★★★★★ 东升法庭:王实,这个贪官,,就是一个国家的败类!!!!他收取了被告的钱,,,,我们的案子非常冤枉,,,在开庭的时候,根本不让我们说话,,,,总是 找我们的茬,,,,,你丫的,,,,王实:::你丫点的:(结实)!!!!★★★★★★★★★★★★★★★★★★★★★★

2010-04-08 08:26

游客 (游客)
哪里能够投诉这样的黑法官?

2010-03-23 14:21

游客 (游客)
海淀法院复兴路法庭的法官刘敏说话蛮不讲理, 连普通老百姓的良知都没有! 我今天先看见她和一位当事人争吵,当我问她问题时,她又与我吵,真领教了她的蛮不讲理!

2010-03-23 14:20

游客 (游客)
那个海淀法院复兴法庭的马克力法官我也见识了,真是一个枉法的法官,判决根本不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 

2010-03-12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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