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3日星期一

呼唤正义、呼唤人权,请所有的正义之士关注梁波、帮助梁波!所有的参与迫害梁波的犯罪分子必将得到应有的审判!!

女士们、先生们,你们好!

在这新年来临之际,我给大家讲述一位大学女教师因信仰遭受迫害的情况。梁波是中央民族大学文学与传播学院的教师她是一位敬业的教师,深受学生爱戴;她为人善良、正直,是两个孩子眼中的好母亲,是丈夫眼中的好妻子。但是她因为宗教信仰的问题屡屡受到当局的迫害,先是停止她的教学工作,后又找各种借口对她进行刁难、迫害。

2010520日,海淀公安分局国保警察突然来到家中强行将梁波带走,关押在海淀看守所。

梁波在看守所中受到警察的疯狂迫害,被警察董永萍等人侮辱、殴打、虐待;现在梁波的体重已经降到30公斤左右,血压40--60,四肢麻痹,不能睡眠,随时都有生命危险。

海淀法院法官游涛滥用公权力阻止梁波亲友旁听,在庭上更是态度恶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非法限制辩护人的辩护权利。1022日,海淀区法院拒绝了律师要求当庭质证、拒绝了律师要求证人出庭的请求,在没有任何事实的情况下悍然宣布判处梁波有期徒刑3年六个月。

1214日,二审法院同样拒绝了律师提出的当庭出示证据,进行当庭质证,允许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在没有开庭审理的情况下维持了一审法院的枉法判决。

迫害梁波的过程中检法30多人涉嫌对梁波非法拘禁罪、徇私枉法罪、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等多项犯罪,陈允锋和林海萍又涉嫌诬告陷害罪。

(一)范泽公、祖威、张征、陈雷、游涛等30多人涉嫌徇私枉法罪。

1、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也规定了本罪的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办案的公安、检察、审判人员,明知陈允锋向梁波散发邪教宣传品的事实不存在,采取伪造或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她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故办理本案的涉嫌犯罪的以下被控告人均涉嫌构成徇私枉法罪,因为是共同实施的,故涉嫌共同犯罪。

1、明知梁波无犯罪事实,对她实施违法立案和侦查的行为和人员:海淀区万寿寺派出所范泽公、刘广、祖崴、张征、孙凤鸣、王宝林、王春祥、王宝林付舒宇梁宇,该所批准立案人孙涛、张春海?该派出所长期专职聘用见证人侯长海;海淀分局勘查警察张德宇伍伟;北京市公安局鉴定警察朱秀云、姚波、韩杰;北京市公安局预审警察滕静、李利、张璐、王宇,提请批捕经办人王迪、审批人董俊杰。

2、明知梁波无犯罪事实,违法起诉的海淀区检察院人员:陈雷、以及该院决定对梁波决定逮逋和决定起诉的负责人(如检察委员会成员等)。

3、明知梁波无罪,批准逮捕她的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的责任人员。

4、明知梁波无罪,枉法裁判她有罪的海淀区法院梁波案审判长游涛、陪审员刘凤美、董惠玲,以及该院决定对梁波判罪的该院审判委员会成员(如该院院长、刑庭庭长等)。

5、明知梁波无罪,枉法裁判她有罪的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梁波案审判长柏军、审判员翟长玺、审判员李忠勇,以及该院决定对梁波判罪的该院审判委员会成员(如该院院长、刑庭庭长等)。

5、其他编造梁波犯罪事实的共同犯罪嫌疑人:中央民族大学的陈允锋、林海萍。

(二)陈雷和游涛分别涉嫌非法拘禁罪。

1、按照刑诉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检察院审查起诉羁押期间最长为一个半月,如有补充侦查重新计算期间。本案2010628日由北京市公安局移送该院审查起诉,因没有补充侦查,应该在一个半月即812日期满,但该院820日才向海淀区法院起诉,超期8天没变更强制措施,非法超期羁押梁波8天。按照最高检察院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他人超过24小时的构成此罪,故陈雷等对梁波涉嫌非法拘禁罪。

2、刑诉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一审羁押审限最长一个半月。本案2010820日海淀区检察院向海淀区法院起诉立案,我二审阅卷未见延期审理、重新计算审限等情形,应当在105日前宣判,至1022日才宣判,超审限17天没变更强制措施,非法羁押梁波17天。另外一审宣判梁波上诉后3日内的1025日,应当移送上诉状和案卷材料至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但拖到1115日才移送,超期21天也没变更强制措施,又对梁波非法超期羁21天。两次总的非法超期羁押38天。按照最高检察院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他人超过24小时的构成此罪,故游涛等对梁波涉嫌非法拘禁罪。

(三)海淀区看守所女警察董永萍等涉嫌虐待被监管人员罪。

董永萍等人在海淀看守所多次殴打、虐待梁波,已被梁波控告涉嫌虐被监管人员罪。

(四)证人陈允锋、林海萍涉嫌诬告陷害罪。

中央民族大学的陈允锋、林海萍和其他有关人员,捏造梁波散发给陈允锋法轮功光盘1张的事实,意欲追究她刑事责任,涉嫌诬告陷害罪,已被梁波丈夫薛孟春代为向海淀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一个案件,牵涉这么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么多涉嫌犯罪行为,令人万分震惊!

呼唤正义、呼唤人权,请所有的正义之士关注梁波、帮助梁波!所有的参与迫害梁波的犯罪分子必将得到应有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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