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5日星期六

转发: 无法“同税同权”,网友要求退“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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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11-1-13 通过 刘晓原的BLOG 作者:刘晓原

点评:"同税不同权"问题,归根到底还是出在户籍上。北京的购车、购房、报考大学,对外地人就设置了种种门槛。支持郭宇宽先生的观点,如不能废除户籍捆绑高福利制度,就应当对外地纳税人退"个税"。

                  网友建议给外来人口退个税称无法享受同城权利

   1月14日《新京报》记者张宁报道:http://www.022net.com/2011/1-14/411376242297787.html

   "纳税人因为户籍原因,在纳税地得不到与户籍纳税人同等权利的,可以申请所得税的减征、免征和退还。"

  近日,一则《征集签名,要求地方政府给外来人口退税》的微博,引来了数百名网友的签名。博文的发布者称,已将关于修改"个税法"的建议信及网友签名,寄往全国人大常委会,目前尚未收到答复。

  "假如你是外来人口,假如你面临着与本地人上一样的税,享受与本地人不同权利的困境,请加入诉求队伍。转发视为签名。"近日,一则名为《征集签名,要求地方政府给外来人口退税》的微博,出现在网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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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博的发布者"云南农民杨学涛"介绍,他老家在云南,现在上海工作居住,没有上海户口。与"上海人"缴纳同样的个人所得税,但在买房、买车、就医、子女教育等权利方面,与"上海人"有明显的"区别对待"。

  "同样缴税、权利不等,这不单是多交钱的问题,人为设置的门槛对外来人口不公平。"杨学涛认为,政府应该给外来人口退个税。于是,在2010年12月,他开始发微博征集意见及签名活动。至今年1月4日,转发征集意见的网友有近700人。

  1月11日,杨学涛通过快递,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建议信,及附有众网友作为联合建议人的名单,寄往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目前尚未收到答复。

  ■ 对话

  "我的诉求是'同税同权'"

  新京报:什么时候开始有这个想法?

  杨学涛:我有这个想法已经很久了,和很多人一样,我头上也戴着一顶"外来人口"的帽子。我刚去上海时,没有居住证,看病就需要全额支付费用。

  新京报:为什么要发起这次征集?

  杨学涛:现阶段我国不可能取消户籍制度,"外来人口"的帽子摘不掉,那就需找其他途径。我认为,既然地方政府不给"外来人口"与"市民"同等的纳税人权利,也就不能要求"外来人口"与"市民"尽同等的纳税义务,这是最起码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我把这个征集活动的诉求理解为"同税同权"。

  新京报:为什么要征集签名而不是一人建议?

  杨学涛:任何公民都有对公共政策的建议权。在微博征集网友签名的过程,不过是我主动充当了这一诉求的代理而已。

  新京报:网友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杨学涛:我大概看了一下转发、评论的情况,感受很深。

  第一,我感到欣喜的是整个过程的"理性"。虽然有很多人面临"不公",比我要繁多且严重,但我极少看到有人骂娘。

  第二,我感到有些遗憾的是高端微博用户参与偏少。可能是他们的财力,让他们没有这一诉求。

  第三是很多拥有户籍的"市民"也加入了签名的行列。因为他们觉得"同税同权"是必须的。

随访

  网友:签名为解决"区别对待"

  "邻居买一个节能灯,只需1块钱,而我就得掏一二十。"来自安徽的网友"微笑的鱼在北京"称,她已在北京工作多年,但一直没有北京户口。

  买房需要暂住证,买车不能摇号,孩子上学要交借读费……相比北京户籍人口,她认为在很多方面遭遇区别对待。

  近日,"微笑的鱼在北京"在微博上看到,有网友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并组织征集签名活动,呼吁给城市外来人口减退个税。她按照博文中"转发视为签名"的规定,毫不犹豫地进行了转发,加入了诉求的队伍。

  ■ 说法

  "退还个税 合理且可行"

  清华大学经济研究所博士后、专栏作家郭宇宽认为,政府给外来人口退个税,合理且可行。

  郭宇宽称,我国目前的户籍制度,捆绑着高福利。在户籍制度无法废除的情况下,为了体现缴税义务与福利权利的平等,退税是一种可行的做法。欧洲等一些国家,短期旅行的外国人,在购买大宗物品时,可到海关申请退税。那是因为这些外籍人士只是短期停留,医疗、教育等最主要的福利没有享受到,所以就没理由尽纳税人义务。国内的城市可借鉴此做法和经验,考虑给外来人口退个税。

  同税不同权 不是税的错

  经济学博士、媒体评论员马光远认为,目前城市外来人口,不能享受和本地户籍人口的同等福利,是现行户籍制度造成的不公平,这本身是错的。如果给城市外来人口退税,在税收方面,对本地户籍人口,又造成了不公平,这又是一个错误。

  马光远称,不能创造一个不公平,解决现有的不公平,不能用错误去解决错误。他不赞同改税法,表示应该努力、加快进行户籍制度改革。

  ■ 建议修改内容

  【原文】

  《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建议修改】

  《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建议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所得税应减征、免征和退还。

  另外增加一款:纳税人因为户籍原因而在纳税地得不到与户籍纳税人同等权利的,可以申请所得税的减征、免征和退还。

  【理由】

  (1)"退税"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外地户籍人口在纳税地纳税,所尽的纳税义务与本地户籍人口一样。如果外地户籍人口在享受权利时遇到很多限制,有违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2)"退税"有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拥有"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如果外地户籍人口,不能享有同本地户籍人口同样的权利,则外地户籍纳税人可以据此条款申请退税。

  (3)"退税"有可操作性。申请退税的额度,以在享受权利的过程中,因户籍原因而增加的支出或减少的收入为标准。如:地方政府只给户籍人口发放100元礼品时,外地户籍纳税人可据此申请退还100元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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