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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原:伤痕累累的公安局长,是被"猝死"吗?
[日期:2011-01-14] | 来源:作者博客 作者:刘晓原 | [字体:大 中 小] |
按检察院的说法,谢志冈是"心脏性猝死",死者妻子不认同检方结论。我以为,如果对死者身上"伤痕累累,手腕脚踝都有深度勒痕,肋骨还断了5根"作出合理解释,办案的检察机关还是难逃刑讯逼供之干系。
这些年来,媒体报道的与检察院相关的"刑讯逼供"新闻比较少。究其原因,可能是问题还没有被曝光,还有就是检察院比公安机关办案少,出事的概率相对也小。
警察涉嫌犯罪后如不老实招供,办案警察对同行会下狠手搞刑讯逼供,云南昆明警察杜培武冤案、河北警察李久明冤案就是典型的例证。
杜培武原是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警察,妻子王晓湘也是一个警察。1998年4月20日,王晓湘与昆明市路南县原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被枪杀死在一辆微型车上。 于是,公安就怀疑到了杜培武头上。为了破案立功,昆明市公安局警察秦伯联、宁兴华"铁面无私",毫不顾及杜培武曾是公安战线一员,是自己的同事,就动用刑 讯逼供手段,采用连续审讯(不准睡觉)、拳打脚踢、或指使、纵容办案人员对杜培武拳打脚踢,并用手铐将杜吊挂在防盗门、窗上,然后反复抽垫凳子或拉拴在脚 上的绳子,让其双脚悬空全身重量落在被铐的双手上。杜培武难以忍受、喊叫,又被用毛巾堵嘴,还被罚跪,"背铐"用电警棍电击,直至杜培武"承认杀人犯罪事 实", "指认作案现场"。
李久明原是冀东监狱二支队政治处主任、二级警督,因与一女民警的妹妹有暧昧关系,被当地公安机关认定为故意杀害女民警的嫌疑人,其被唐山公安抓获后,由于 不招供而遭到刑讯逼供。李久明在《控告书》详细记载了同行是如何逼供自己:"第一次对我刑讯逼供时,南堡分局局长王建军对我说,案子是你做的,铁证如山, 不说就让你脱三层皮,别想活着出去。副局长杨策说:你不说就整死你。""他们将电线系在我的脚趾、手指上实施电刑。我喊冤枉,他们就用布堵住我的嘴,并说 要电我的下身。" "2002年8月26日晚8时,王建军开始第二次刑讯逼供。王建军、杨策等人把我从看守所带到一间提讯室,让我戴着手铐、脚镣,在提讯椅上坐了7天8夜, 不让我睡觉,一闭眼就打耳光。""在这7天8夜里,王建军、杨策等人每次都是酒后刑讯逼供,采用的手段是灌凉水、灌芥末油、灌辣椒水、用打火机烧、打耳光 等。他们买来10瓶芥末油和一包辣椒面,用芥末油和辣椒面兑上水灌我;把芥末油抹在我的眼睛上、鼻子里;把水瓶放在头上让我顶着,掉下来就灌凉水。一次, 他们往我肚子里灌了一箱矿泉水,灌得我解大便也全是水。"李久明虽然是一名警察,但也终于招架不住同行的刑讯逼供,只能屈打成招。
身为警察的杜培武和李久明,万万没有想到自己的"同事"们会那样无视法律,对同行也搞刑讯逼供。当他俩无法忍受残酷的刑讯之后,就把希望寄托于检察院的监 督,寄托于法院的公正判决。但是检察院、法院却让他们失望了。如果不是真凶落网了,他们的冤案不仅无法昭雪,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违法行为,也不至于被曝 光。
这两起警察逼供警察搞出来的冤案,给我留下了太深的印象;这两起案件,给公安机关形象带来了很大负面影响。
据媒体报道,前些年发生过检察院刑讯逼供法官案件,2004年3月8日,江西省景德镇法官刘江因依法办案,曾被江西省检察院原检察长丁鑫发(后因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刑)指使打手立案传讯,江西省检察院办案人员对刘江实施多次殴打、酷刑并将其残酷致残。
公检法本是"一家人",自家人对自家人搞"刑讯逼供",其实已不是一件稀奇事了。
对"同类"搞刑讯逼供,至少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是刑讯逼供比较普遍,不仅公安机关有,检察机关也有。二是说明司法机关在使用"刑讯逼供"手段上,体现了"人人平等原则",不管你是什么人,普通民众也好,警察、法官也好,只要你不招供,就给你"享受同等待遇"。
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对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有权进行监督,发现警察对犯罪嫌疑人有刑讯逼供违法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纠正,如刑讯逼供行为涉嫌犯罪,有权立案侦查,将被告人起诉到法院。
这次检察院对公安局长疑似"刑讯逼供",如一旦查清情况属实,案件还得由检察院"自己来监督自己",由检察院自己来予以纠正。
检察院既要办理自侦案件,又要行使法律监督权,这是中国司法体制的一大特色。
在此,我想到了另一个问题,谁来监督检察院办案,人大虽有权对检察院监督,但人大毕竟只对"大事"行使监督权,不会对检察院具体办案作监督。
刑讯逼供已经有很长的历史了,如果不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办法,发生警察逼供警察,检察官逼供警察、法官,也就不足为奇了。
为此,我奉劝大家做一个守法良民,以免受刑讯逼供之罪。
但是,做一个良民就不会有被抓的危险吗?如果这样能避免,冤案又是怎么发生的?
杜培武、李久明、佘祥林、赵作海、李志平等蒙冤者都曾是守法良民,但他们还是被抓了,且遭到刑讯逼供,有几个冤案不是刑讯逼供的"产物"呢?
所以,寄希望于做守法良民是不够的,应把希望寄托在对权力的监督上,寄托在法治完善上、寄托在司法体制改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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