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6日星期日

夏业良:个税改革,力度大些,再大些


 

于 11-3-4 通过 南都周刊-热点新闻

2月27日,温家宝总理在与“网民”交流时提到,今年政府将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3月2日将开会讨论具体细节。大家都很关注这一权威信息,因为在过去五年里,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呼声一直此起彼伏,从未停息。也有两会代表和委员透露说,准备建议将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000元或3500元左右。

在笔者看来,如果是这样的微调,恐怕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因为它意味着每过两三年时间,又需要重新调整一次,经济学中常说的菜单成本(menu cost)也不可小觑。但这种微调思路在官方财政决策中似乎已经成为一种新教条主义的思维定势,即渐进永远比激进好,慢慢来不会出大差错,比如利率调整、人民币升值、资本市场和国际收支中的资本项目开放等诸多方面,都是采用这种保守而滞后的做法。

过去10年来,笔者曾写过一系列有关个人所得税制方面的评论,然而或许由于本人仅为一介书生和经济学者,并无显赫官职和一言九鼎之非常影响,或许笔者的政策批评和建议导向不为有关部门所欣赏和接受,总而言之,笔者有关个人所得税方面的言论没有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和回应。

笔者一再强调的是,目前中国尚无较为完整意义上的个人所得税制,仅仅关注和调整个税起征点,而不立足于个税整体制度的建立,是一个认识和实践上的误区。当务之急是要构建一个以家庭为主体征收单位,包括被赡养人口扣除额以及其他可扣除额的个人所得税制。

目前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是累进式的所得税,其政策涵义在于收入越多,税负越重,最高一级达到45%的高位。然而在现实中,大家注意到不同收入群体中对个税贡献比重最大的,并非人们想象中的高收入阶层,反而是收入微薄、税负沉重的普通工薪阶层,并且工薪阶层无法偷税漏税,而高收入阶层(包括富商和相当一部分收入来源不明的高官)却可能通过各种方式逃避税收,或只是象征性地纳税。

2009年,财政部曾发布《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报告,对“个税起征点是否应该上调”的争议给予正面回应,表示大幅提高起征点后,高收入群体受惠多,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反而会受损。然而,对于这样关系重大的单方结论,却未能提供具有说服力的经验数据,和翔实的理论分析。

另外,这份由财政部个人所得税课题研究组撰写的报告还披露,2008年全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申报的人数为240万人,从这一数字就可看出,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人口群体显然被大大低估了,或者说实际自行申报的人口数量可能不到应报人口数量的百分之一。

把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白领工薪阶层定为高收入群体,显然是一个明显的失误。凡是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大都市生活、工作过的居民都知道,在这些大都市里年收入12万元的白领工薪阶层生活和工作压力沉重,再加上针对性较强的税收负担,其实际效用函数值或幸福感指数,远非人们想象的那么高。

笔者的政策建议是,立足于构建以家庭为主体征收单位,包括被赡养人口扣除额以及其他可扣除额的个人所得税制。在此制度建立起来之前,过渡阶段措施包括:

首先,大幅度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在全国大致划分三类税收地区(为节约税收成本,这一划分应较为粗略,以便于实际操作),将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东莞、苏州等城市定为税收一类地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一次性提高到一万元,而青海、宁夏、西藏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可定为税收三类地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到两万元。这样,可以使得落后地区的绝大多数工薪阶层不再直接纳税,形成经济发展程度差距较大的不同地区之间的税收差距,从而产生税收优惠激励,从税收角度鼓励各种资源、技术、资本和人才向落后地区转移。

介于这两者之间的其他地区可定为税收二类地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到一万五千元。

其次,应当对个人所得税缴纳比例的不同层级进行调整,把最高一级从45%降低到25%(考虑到中国居民的实际收入和财富积累水平,与美国最高的35%和法国最高的30%相比较,25%仍然属于相对较高的范畴),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第一层级(初始纳税比例)为5%,第二层级为8%,第三层级为10%,第四层级为13%,第五层级为16%,第六层级为18%,第七层级为21%,第八层级(即最高层级)为25%。

由于本文篇幅限制,这里提供的仅仅是政策建议要点,具体的分析思路和依托数据将以论文形式陆续发表,也欢迎各界人士的批评指正与论点争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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