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7日星期三

行政复议申请书,确认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2011年3月13日阻止程海律师出境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程海,汉族,1952年出生,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常住居民,住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佳运园。电话13601062745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 ,邮编100740,电话110

法定代表人傅政华,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一街21号,邮编100621 ,电话010-58105321

法定代表人该总站站长 满聚友(兼任北京市公安局边防局办公室主任、副局长)


请求事项

1、确认被申请人2011313日阻止我出境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事实和理由

2011313日我拟乘14时起飞的大韩航空KE856KE629次航班从北京至巴厘岛旅游,同行的有董前勇律师。当日约1230分我到首都国际机场出境边防检查柜台时,被工作人员拦下,说要核实我的护照。我被安排在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边防检查4队询问室等待小个多小时,来人告诉禁止我出境,说是北京市公安局通知禁止我出境的,并递给我一纸条,上写"北京市局 第一总队 刘晴 010-58593333",说我如果有意见可找北京市公安局刘晴联系交涉。我即打电话过去,刘晴说此事不是他办的,要请示领导,过十多分钟再打电话过去,接电话人称刘晴不在,电话打错了。在我强烈要求下,边防检查4队队长韩立勋过来解释,仍说是北京市公安局通知不让我出境,自己是执行机关,有意见找决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参与阻止我出境的边防检查4队的警察还有:孙副队长(警号030025),警号031092030261等人员。

315日,我书面传真010-58105333向被申请人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站长满聚友(兼任北京市公安局边防局办公室主任、副局长)政委聂建世、纪检督察投诉。318日下午该总站督察处010-58105321武军涛来电话代表总站口头答复:是北京市公安局禁止我出境,北京边检总站是执行机关,有意见可与北京市公安局联系,拒绝书面答复。320日,我向北京市公安局局长傅政华、纪检委书记鲁小兵特快专递投诉信,要求查处该局有关工作人员阻止我出境的违法行为并尽快纠正和书面回复。北京市邮政局短信回复特快专递已经送达。至提起本行政复议时,北京市公安局没给申请人任何答复。

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五条规定"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准";该法第八条规定了不批准出境的六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居住国内的公民经批准出境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后不予签发护照的七种情况,内容完全涵盖出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不批准出境六种情况。

依法禁止公民出境,除上述法律法规不批准出境、即不予签发护照的规定外,还有:(1)护照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案件当事人的护照。案件当事人拒不交出护照的,前款规定的国家机关可以提请护照签发机关宣布案件当事人的护照作废"。(2)出入境管理法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一、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二、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3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入境:(一)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二)持用无效护照或者其他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三)持用伪造、涂改的护照、证件或者冒用他人护照、证件的;(四)拒绝交验证件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对公民出入境实施行政许可,护照就是公民出入境行政许可证书。我持有效中国护照出境,证明我已经获出境批准或行政许可;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工作人员核查我的护照并没有发现有权阻止我出境的法定事实,护照也还给我。说明我出境的手续完全合法。

两被申请人是公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既是警察也是公务员。公务员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务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法律";第五十四条规定," 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警察法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严格执法";第三条规定," 人民警察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四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我已是花甲之人,一生没有受过任何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是严格守法的中国公民。2007-2008年,因为北京市公安局不予依法办理本人迁户入京、非法强制我办理暂住证,我向北京市法院起诉其违法;2008-2011年连续四年元旦,我联合几十位北京常住居民,向北京市政府和人大常委会发出公民监督书,要求监督和纠正北京市户口管理上长期存在的违法行为,为近1000万在京外地户口常住居民依法迁移户口入京;20112月我又向北京市法院起诉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办理我新购机动车登记强制要求我提交暂住证的行为违法。我想应当是我的这些起诉和监督行为,导致北京市公安局以禁止我出境的方式对我打击报复。也请对其打击报复的违法行为一并查处。

综上,2011313日两被申请人阻止我出境,侵犯了我的出境权,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是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现申请人向北京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支持请求事项,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依法监督纠正两被申请人违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

此致

北京市政府

附本申请书副本二份及证据

申请人: 程海

2011328

附申请人证据:

12011313日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核查并返还的本人中国护照关键页和签证页复印件。证明我出境已依法获得批准,出境手续合法有效。

2、携程旅行网下载的购票行程单;首都国际机场票务柜台出具的ITINERARY201111313时多首都国际机场大韩航空公司办理的本人北京至仁川转机去巴厘岛的KE856\KE629两张登记牌。证明我已经购买机票和办理登机手续。

3、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韩立勋安排人交给我的字条,上写"北京市局 第一总队 刘晴 010-58593333"。佐证两被申请人非法阻止我出境,理由不成立。

4、本人给两被申请人的投诉信《请求立即查处首都机场边防检查4队队长韩立勋等人滥用职权非法阻止我出境的违法行为》、《请求查处、纠正你局有关工作人员非法阻止我出境的滥用职权违法行为》,和邮局的寄据和送达回证。证明两被申请人拒绝依法履行职责、拒绝纠正阻止我出境的违法行为。

52011年元旦我快寄北京市政府和人大常委会的《2011元旦 公民监督书(连续第四年):强烈要求北京市政府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本市约1000万外地户口常住人口依法办理户口迁入北京》。证明北京市公安局阻止我出国,涉嫌对我打击报复。

对补正通知书的说明、补充证据、调取证据申请


北京市政府 (行政复议办理机构)


一、对补正通知的说明

本人2011328日向你办同城快递对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确认被申请人2011313日阻止我出境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01148日收到你办挂号信寄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告知我"申请材料中缺少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要求我5个工作日内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经查我寄去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据,因两被申请人都拒绝出具阻止我出境的书面材料又不让我录音,我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首都国际机场票务柜台出具的ITINERARY(行程单)、2011113日首都国际机场大韩航空公司办理的本人北京至仁川转机去巴厘岛的KE856\KE629两张登记牌,边检人员阻止我出境后给我的"北京市局 第一总队 刘晴 010-58593333"的字条,佐证我被被申请人阻止而无法出境,我本人陈述是重要的主观直接证据。以上证据可以基本形成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作出了阻止我出境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间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本人向你办提交的申请材料完全符合上述规定,你办应当受理。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才需要补正,是指不符合该条例第二十二条的情形,但本申请书材料符合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是不需要补正的。


二、补充证据

但为了你办更方便查清事实,现补充证据如下:

1、董前勇律师的书面证词《2011313日程海在首都机场被阻止出境的情况说明》,并附其身份证和律师证复印件。证明我当日被首都机场边检阻止出境,执行的是北京市公安局作出的决定,我没有获得两被申请人的相关书面法律文书,交涉无果。

2、董前勇2011313日首都机场服务台为其出具的行程单(ITINERARY)、2011313日他从北京至仁川转机去巴厘岛的KE856\KE629两张登记牌底根,他凭此登记牌登记出境。证明证人是我当时出境的同行人,是当时我被阻止出境的目击者和知情人。

三、调取证据申请

另外,因申请人无法获得被申请人阻止我出境具体行政行为的客观直接证据,为查清本案主要事实,现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和三十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意见》第三条第(十)和(十一)的规定,请求你办依法调取以下证据。调查对象和联络方式如下:

1、向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调查北京市公安局是如何决定禁止我出境的,该站是如何执行的:(1) 调查边防检查4队队长韩立勋、孙副队长(警号030025)和警号031092030261的警员,地址首都机场2号航站楼;(2)该总站督察处武军涛 010-58105321,调查总站接受我投诉和核查情况,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一街21号,邮编100621

2、向北京市公安局调查:刘晴010-58593333/52以及相关部门和人员,了解该局是如何作出禁止我出境的决定,如何通知北京出入境边防总站执行其决定的。

补充证据后,如你办仍不予受理,本人只能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监督。


申请人:程海

2011414



附补充证据一式二份



行政复议申请人补充证据目录


1、董前勇律师的书面证词《2011313日程海在首都机场被阻止出境的情况说明》,并附其身份证和律师证复印件。证明我当日被首都机场边检阻止出境,执行的是北京市公安局作出的决定,我没有获得两被申请人的相关书面法律文书,交涉无果。

22011313日首都机场服务台出具董前勇的行程单(ITINERARY)、当日他从北京至仁川转机去巴厘岛的KE856\KE629两张登记牌。证明证人是我当时出境的同行人,是当时我被阻止出境的目击者和知情人,所述证言属实。



申请人:程海

201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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