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日星期一

程海律师:请求依法监督纠正西城区公安分局拒绝律师依法会见嫌疑人倪玉兰

请求依法监督纠正西城区公安分局拒绝律师依法会见嫌疑人倪玉兰


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监所处):

我是北京市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海。受当事人女儿董璇委托担任其母倪玉兰涉嫌寻衅滋事罪侦查阶段的律师。2011428日上午930分,我和彭剑律师一同向西城区看守所的预审接待室毕警察递交律师会见的法律手续,联系了办案警察曾涛,他称得请示领导。429日上午,我们多次电话联系曾涛807233222-2378,无人接听。我们遂向西城分局督察投诉,约12时西城分局督察华警官电话说下午230分可去看守所,预审周处长接待。但130分左右我们在途中华警官又电话告知下午不能会见,因他们有重要会议。交涉无果。今日从9点开始至现在,我们又多次电话给预审的曾和周均无人接听,再次投诉西城督察,华警官搪塞。

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根据上述规定,我们依法递交会见的法律文书并审核合格后,应当依法立即安排会见,至今已经五天仍没有安排,严重违反律师法和刑诉法的规定。请求贵院依法履行监督义务、纠正其违法行为,维护律师的合法执业权、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尽快安排律师会见,并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上级机关查处曾、周、华等警察和西城分局的违法责任。


投诉人:程海律师 13601062745 传真:010-64129003

2011531040


附证据:

1、西城分局送亲属的倪玉兰拘留通知书;2428日我们递交西城分局预审接待毕警官的律师所会见介绍信、委托书、出示的律师证复印件;3428日董璇的证词《律师在西城看守所没有会见到倪玉兰、董继勤的经过》和身份证复印件。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