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烈要求严肃查处北京边检总站长满聚友、政委聂建世、4队长韩立勋,北京市公安局局长傅政华、纪检书记鲁小兵、工作人员刘晴等,打击报复,滥用职权,非法阻止公民出境的严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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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程海,男,1952年生,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13601062745。
我怀着万分愤怒的心情,向您投诉上述人员滥用职权非法阻止我出境的严重违法行为。
2011年3月13日我拟乘14时起飞的大韩航空KE856、KE629次航班从北京至巴厘岛旅游,同行的有董前勇律师。当日约12时30分我到首都国际机场出境边防检查柜台时,被工作人员拦下,说要核实我的护照。我被安排在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边防检查4队(下简称边检4队,总站称之为"北京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询问室等待近1小时,来人告诉禁止我出境,说是北京市公安局的通知,并递给我一纸条,上写"北京市局 第一总队 刘晴 010-58593333",说我如果有意见可找刘晴联系交涉。我即打电话过去,刘晴说此事不是他办的,要请示领导,过十多分钟再打电话过去说他不在了。在我强烈要求下,边检4队队长韩立勋过来解释,仍说是北京市公安局决定通知不让我出境,自己是执行机关,有意见找北京市公安局,拒绝给我阻止出境的法律文书。参与阻止我出境的该队警察还有:孙副队长(警号030025),警号031092和030261等人员。
2011年3月15日,我向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站长满聚友、政委聂建世发去传真(010-58105333),3月21日向北京市公安局局长傅政华、纪检委书记董小兵特快专递投诉信,要求查处其下属工作人员阻止我出境的违法行为并尽快纠正。传真和特快专递均送达,但都没给任何答复,说明我被非法阻止出境,被投诉人是知情者和决策者,负有主要责任。
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五条规定"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准";该法第八条规定了不批准出境(即不签发护照)的六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居住国内的公民经批准出境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后不予签发护照的七种情况,内容完全涵盖出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不批准出境六种情况。
在公民有中国护照的前提下,阻止公民出境依法只能采取以下具体行政行为:护照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案件当事人的护照。案件当事人拒不交出护照的,前款规定的国家机关可以提请护照签发机关宣布案件当事人的护照作废"。出入境管理法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一、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二、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入境:(一)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二)持用无效护照或者其他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三)持用伪造、涂改的护照、证件或者冒用他人护照、证件的;(四)拒绝交验证件的"。
2011年3月28日我向北京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两机关阻止我出境的行为违法,4月22日寄来不受理信函,称我的材料不能证明北京市公安局作出阻止我出境的具体行政行为。2011年5月15日投诉人向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其北京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阻止我出境的行为违法,7月20日总站复议机关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境(复)决字第(2011)01号],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11年3月13日作出的阻止申请人出境的决定"。在该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该案被申请人提交证据即"北京市公安局送交的《边控对象通知书》"。经向总站复议机构办理人员了解,该行政复议决定是由总站党委研究决定的,再次证明满聚友、聂建世是阻止我出境的总站决策人。
投诉人认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的中国护照已经检验返还,证明其合法有效,被投诉人如要阻止我出境只能采取扣押我护照的"合法手段",用《边控对象通知书》的方式阻止我出境于法无据,显属滥用职权。
我已是花甲之人,一生没有受过任何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是严格守法的中国公民。2007-2008年,因为被投诉人不依法办理本人迁户入京、非法强制我办理暂住证,我向北京市法院起诉;2008-2011年连续四年元旦,我联合几十位北京常住居民,向北京市政府和人大常委会发出公民监督书,要求监督和纠正北京市户口管理上长期存在的违法,为近1000万外地户口常住居民依法迁移户口入京;2011年2月我又向北京市法院起诉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办理我新购机动车登记强制要求我提交暂住证的行为违法。国内主流媒体有大量报道。我想应该是这些案件,导致被投诉人以阻止我出境的方式对我打击报复。
宪法、公务员法、警察法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及其公务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投诉人认为,2011年3月13日被投诉人阻止我出境,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非法剥夺了我的出境权,是故意和严重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我投诉和提起行政复议后拒绝纠正错误,故意破坏法律的正确实施。请求被投诉人的上级机关维护投诉人合法权益,监督纠正被投诉人滥权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促进国家法治建设。具体要求如下:
1、请(责令)严肃查处以上人员的滥用职权违法行为,依法给与行政和纪律处分;
2、赔偿我交通费和退机票损失、赔偿误工费损失;向本人赔礼道歉。
请将处理结果尽快告诉我。万分感谢!
投诉人:程海13601062745
2011年8月5日
投诉人证据目录
序
证据名称
证明事项
证据来源
1
投诉人中国护照身份页和签证页复印件。
证明我出境已依法获得批准、出境手续合法。
投诉人
2
携程网购票行程单;首都国际机场票务柜台出具的ITINERARY;首都国际机场大韩航空公司办理的北京至仁川转机去巴厘岛KE856\KE629两张登记牌。
证明我已经购买出境机票和办理登机手续。
投诉人
3
边检4队队长韩立勋的下属交给我的字条,上写"北京市局 第一总队 刘晴 010-58593333"。
我被非法阻止出境时,被投诉人的涉案工作人员及电话。
北京机场边检
4
2011年4月9日董前勇律师证词:《2011年3月13日程海在首都机场被阻止出境的情况说明》1页,以及他身份证和律师执业证、从携程网订购和程海去巴厘岛2011年3月13日机票行程单、北京机场登机至巴厘岛。
被投诉人非法阻止我出境的事实经过。
董
前
勇
5
北京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挂号邮寄我不受理上一行政复议的信函1页,日期2011年4月22日。
上一行政复议北京市政府未受理,理由是投诉人不能证明北京市公安局作出阻止投诉人出境的具体行政行为。
北京市政府复议办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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