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0日星期五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海刑初字第1767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海刑初字第1767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091219日被羁押,20101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韩庆芳,河北韩庆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靳某某,女。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091219日被羁押,20101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苏滨

辩护人梁小军,北京市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0]1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靳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4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韩庆芳,被告人靳某某及其辩护人李苏滨、梁小军到庭参加诉讼。证人徐某某、刘某出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靳某某自20096月以来,多次在本市海淀区积水潭西北角向王某某、穆某某(均已被劳动教养)散发法轮功宣传品。同年1214日晚,王某某、穆某某在本市西城区玉桃园小区散发法轮功宣传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同时起获光盘、书籍等法轮功宣传品。同年121914时许,民警在本市海淀区积水潭桥西北侧公交车站附近,将被告人刘某某、靳某某抓获,并从其随身携带的书包中起获含有法轮功内容的光盘36张,法轮功传单等物品。次日,民警从被告人刘某某、靳某某的暂住地(本市大兴区康顺园6号楼3 单元502号)起获含有法轮功内容的光盘142张,传单700余份,明慧周刊等法轮功物品。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靳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某、靳某某定罪量刑。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事实既不否认也不肯定,辩称法轮功不是邪教,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韩庆芳认为本案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靳某某辩称法轮功不是邪教,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李苏滨认为,没有法律确认法轮功系邪教,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违反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靳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梁小军同意上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并认为被告人没有散发法轮功宣传品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靳秀文自20096月以来,多次在本市海淀区积水潭西北角向王某某,穆某某(均已被劳动教养)散发法轮功宣传品。同年1214日晚,王某某、穆某某在本市西城区玉桃园小区散发法轮功宣传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同时起获含有法轮功内容光盘36张,法轮功传单等物品。同年1220日,民警从被告人刘某某、靳某某暂住地(本市大兴区康顺园6号楼3单元502号)起获光盘142张、传单700余份、明慧周刊等法轮功宣传品以及含有法轮功内容的笔记本电脑、U盘、《转法轮》等法轮功书籍、光盘贴等违禁品和打印机等工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下列证据材料在案为证: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明其于20091219日下午3时许与勒某某一起从大兴区康顺园家中出来到达白石桥东车站分手后,就被警察抓获了。当时其携带的蓝色书包内有有关法轮功真相的物品,也被警察扣押了。其不熟悉王某某这个名字。康顺园住处的被扣押的物品都是其与靳某某的,包括转法轮、法轮佛法、经文等法轮功书籍、明慧周刊等内容的宣传册、新唐人晚会等内容的光盘(相同内容的光盘是准备给亲友看的)、法轮功内容的传单、护身符卡片、被扣押的电脑、刻录机、打印机、上网卡、有法轮功内容的U盘、MP3、电子阅读器、三部手机、填充墨水、图钉、胶带、打印纸、切纸刀、彩喷纸、有法轮功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软盘、录音机、"全球华人晚会"、"九评共产党"等内容的光盘贴等。(在所有的供述中都拒绝签字,对法轮功宣传材料的来源和目的均拒绝回答。)

2、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证明其于20091219日中午,和刘某某因为送法轮大法救人的东西而被抓了。其住在大兴区康顺园小区张某某的房子里,这里的法轮功物品与张某某夫妇无关,这个住处的法轮功光盘是普渡众生用的。(在所有的供述中都拒绝签字,拒绝交代法轮功宣传材料的归属、来源和目的)

3、证人王淑芬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明200910月份以来,刘某某、靳某某单独或结伙先后三四次在积水潭桥西北角路边车站向其散发《九评共产党》、《新年晚会》等法轮功光盘和《明慧周刊》等法轮功宣传册、法轮功传单、挂坠、卡片等,并让其对外散发。20091219日下午2时许,其带着警察来到上次与刘某某交接法轮功宣传品的积水潭桥西北角路边车站、向警察指认了刘某某和靳某某。经辨认,其指认出被告人刘某某和靳某某就是向其散发法轮功宣传品的人。

4、证人穆某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明其在与王某某一起于20091214日晚上在西城区玉桃园二区北门外散发法轮功光盘时被抓,当时散发的光盘是一个刘姓女人(经照片辨认为靳某某)给其并让其散发的。该女人第一次给其与王某某光盘是200967月份,见面地点在一家超市,当时还约好下次给宣传材料的时间和地点。后来,其又与该女人见过一次面,她给其五六张有关晚会的光盘。有时,王某某单独约该女人见面,拿回光盘或明慧周刊等后会分给其一部分。民警从其家搜查出来的法轮功光盘和明慧周刊,其中一部分是其捡的,一部分是王淑芬和该女人给的,其他被搜查出的法轮功宣传品是其以前留下来的。经辨认,其指认出被告人靳某某就是向其散发法轮功宣传品的人。

5、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091214日晚上在玉桃园马路边发现两个老太太在向路边汽车挡风玻璃处发放"九评共产党"、"2009年新唐人电视台全球华人新年晚会"的法轮功光盘,并跟随此二人,同时向新街口派出所报警,协助警方将两个老太太抓获的事实。

6、证人李、韩某某的证言及到案经过,证明20091219日,其二人根据王某某的供述,在王某某的指认下,将被告人刘某某和靳某某抓获,并同时从刘某某随身携带的手提袋内起获法轮功光盘。

7、出庭证人徐某某(靳某某之女)的证言,证明靳某某将康顺园的房子钥匙给其后,其没怎么住就将钥匙给了母亲靳某某,让靳某某和刘某某在此居住。公安机关搜查此房子时,其在现场,对于扣押的法轮功物品,其以前没有见过。

8、证人靳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二人在2002年后将康顺园的房子借给了靳某某的女儿徐某某居住,后来听说徐某某又把房子给了靳某某夫妇居住。公安机关在这所房子里搜查扣押的物品并非其二人的。

9、出庭证人刘(刘某某之子)的证言,证明其与刘某某已经有七八年没有联系了,只知道刘某某练习法轮功,不了解刘某某的其他具体情况。

10、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证明从送检的笔记本电脑一台、U2台、MP3 3台中恢复出法轮功相关数据,U1台和刻录机2台中未恢复出法轮功相关数据。在送检的384张光盘中,有178张发现存储有法轮功内容。

11、起赃经过、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物品照片、起获现场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于200912202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康顺园小区6号楼3单元502室,搜查出打印机2台、笔记本电脑1台、刻录机2台、U4台、MP3 3台、耳机1部、电子阅读器1台、无线网卡2个、手机3部、手写板1台、红绳1袋、墨水23瓶、图钉4盒、胶带8卷、打印纸1包、九评共产党等印刷封面60张、李洪志照片4张、《转法轮》等法轮功书籍37本、《明慧周刊》等198册、护身符小图片6张、笔记本6个、光盘14张、3.5英寸软盘4张、法轮功磁带3盘、护身符1枚、学习文件夹2个、录音带25盘、空白光贴纸12本、法轮功光盘289张、《全球华人新年晚会》等光盘贴84张,法轮功宣传卡片182张、《转法轮》的封面3张、空白光盘300张、法轮功挂件100个、法轮功宣传画12张、法轮功宣传单700张、录音机2台、切纸机1台、高级彩墨相纸1本、彩喷纸1本、法轮功录像带1盘、法轮功笔记心得6本,上述物品已扣押在案。从被告人刘某某随身携带的提包内获法轮功书籍7册、《明慧周刊》等宣传册9册。法轮功传单25张,法轮功光盘36张,上述物品及书包已扣押在案。

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刘某某对于自己被抓获的地点予以否认,其辩护人认为扣押物品清单没有经过持有人签字确认,没有证明效力;物照片系复印件,没有原件核对,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被告人靳某某称其并不清楚其散发法轮功宣传品的对象有王某某或穆某某,不能肯定获的法轮功禁品是是其所有的;其辩护人同意刘某某的辩护人的质证意见。

法庭认为,对于辩护人所称扣押物品清单没有经过确认而形式不合法的意见,法庭经过核查,扣押物品清单已经经过见证人徐某某签字确认,且已经注明"持有人拒绝签字",辩护人的质证意见不能成立。证人勒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的证言内容相互印证,同时结合起赃地点系二被告人的居住地的事实,足以证明公安机关起获的在案扣押的法轮功违禁品确系被告人刘某某、勒某某所有,法庭对靳某某的上述质证意见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质证意见、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证人王某某、穆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已经充分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勒某某有向王某某、穆某某传播法轮功宣传品的事实,故法庭对辩护人梁小军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上述证据形式来源合法有效,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使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靳某某痴迷于"法轮功"邪教,向他人传播邪教宣传品,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勒秀文犯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国家没有确定"法轮功"系邪教,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本案起获的大量法轮功光盘和传单等法轮功宣传品尚未流入社会,本院对二被告人均酌予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1219日起至2014618日止。)

二、被告人靳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1219日起至2014618日止。)

三、在案扣押的法轮功违禁品及犯罪工具予以没收。(详见附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述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游 涛

人民陪审员 程保荣

人民陪审员 段福奎


书 记 员 刘慧芳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1 条评论:

  1. 余杰:让我们记住那些参与罪恶的人
    ──有感于“新青年”案件维持原判

    作者:余杰
    【大纪元11月11日讯】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十七法庭驳回“新青年”一案四名上诉人之上诉,维持原判──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徐伟、靳海科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杨子立、张宏海被判处八年有期徒刑。这一天,是当代中国法制史上一个永远抹不掉的污点;这一天,撒旦在炫耀他暂时的胜利──他强迫人们把白说成黑,把是说成非;这一天,用匈牙利作家凯尔泰斯伊姆莱的话来说就是:“迄今为止,在这个地方谎言一直就是真理;然而今天,就连谎言也不再真实了。”

    在一个星期前长达十个小时的法庭“公开审理”中,徐伟的父亲徐连胜、徐伟的女友王丽、杨子立的妻子路坤、靳海科的父亲等家属早上八点半就来到法院传达室领旁听证。传达室声称:法院未通知他们今天的开庭,没有旁听证。随后,莫少平、高峡二律师先进法庭与审判人员交涉,但他们发现已有六名“旁听人员”占满了第二排旁听席。审判人员称,旁听证已发完,旁听席已满,家属等旁听人员已无法入内。这六名“旁听人员”虽然从开庭起便占着旁听席,但下午快到下班时间都走了,而审理一直持续到晚上八点。这六名所谓“旁听人员”根本没好好听审理过程,他们有的在闭目养神,有的在翻阅不知是什么宣传材料……而同一时刻,家属们在法院外、在寒风中等候了将近十二个小时。
    在最后的辩护中,徐伟指出:“新青年学会无罪,其成员无罪。”他进而痛斥司法机关诱欺骗证人、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等执法犯法的行径。杨子立坚定地宣称:“如果我被判刑,是因为我所崇尚的自由、民主、公正、平等,那我很荣幸!”靳海科这样说:“我们无罪!如果我为国家法制的完善而被判刑,我觉得很光荣。真正对国家有威胁的不是这些关心国家的爱国青年,而是那些践踏法律和公正的人。”张宏海骄傲地宣布:“我们无罪。我们所说、所想的无非都是没失去良心的中国人都会说的。我们所做的是无愧于国家和人民的。我以加入新青年学会为荣。希望我们也能如彭德怀那样被平反。”

    事后,律师告诉我,在多年的法律生涯中,从来没有听到过如此掷地有声、斩钉截铁的自我辩护,他被这四位热血青年的勇气和献身精神深深地打动了。我也为这四位兄弟的勇敢和刚毅而感到骄傲与欣慰。他们是七十年代人中的杰出代表,在专制肆虐、道德沦丧、良知泯灭、民族危机日益深重的今天,他们以自己的受难凸现了中华民族百年来屡遭摧残而生机犹存的现实。他们是中国未来走向民主和自由的希望所在。

    这一次,某些善良的人们的愿望还是落空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四名被告的上诉,依然维持一审时荒谬绝伦的判决。这一判决也显示了一个号称“三个代表”的政权,已然沦落到只能依靠东厂西厂和锦衣卫来维持其统治的地步了。他们什么都害怕:害怕手无寸铁的法轮功修炼者,害怕只有二十岁的大学女学生刘荻,害怕为乡亲说了几句真话的农民企业家孙大午,害怕由四个刚毕业的大学生组织的读书沙龙……他们比当年的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还要胆怯和卑劣,他们一边利用中宣部及其所控制的舆论工具成批量地制造谎言、伪造历史;一边色厉内荏地展示军警宪特的力量,企图以恐怖气氛来征服人心、维护“稳定”。

    我个人认为,在当代中国艰难的民主化进程中,“新青年”案件应当占有光荣的一席之地。四名青年知识份子的觉醒,既是对一九八九年“六四”大屠杀的直接回应,也是对这片多灾多难的土地和生活于其上的多灾多难的民众的深切共鸣。让我们记住为此案而承受了巨大痛苦的四位青年的家属,让我们记住为四位青年提供过种种帮助的、他们勇敢的同学、朋友和师长们,也让我们记住在艰险的环境中挺身而出为四位青年辩护的律师们,他们的名字是:徐伟的辩护人──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莫少平、高峡律师;杨子立的辩护人──北京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李和平律师;靳海科的辩护人──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刘东滨律师;张宏海的辩护人──北京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张思之、阎如玉律师。同时,也让我们记住这些专制权力的帮凶和帮忙、罪恶的主动或被动的参与者们,他们的名字是:审判长金星、审判员张永忠和仁民宾、检察员张晓霞,以及安全的线人李宇宙,负责逮捕、关押并折磨四位青年的安全部特务,当然还包括法庭上那六名奉命占据旁听席的“旁听者”。更多的名字终有一天将大白于天下,而最终被送上审判席的应当是他们。

    人皆有父母、妻子和儿女。我相信,上面我所提及的这些罪恶的参与者们,在家庭中也许是称职的儿女、丈夫、妻子或者父母,但他们却可耻地参与了剥夺他人无辜的儿女、丈夫和兄弟的丑恶行径。他们辩解说,自己不过是工具而已,必须服从上级的命令。在一个司法不独立的、一党专制的国家中,他们在法庭上扮演丑角也是“身不由己”。但是,在我看来,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人相信康德所说的“天上的星空和内心的道德律令”。人做了坏事,也许可以逃脱现实中律法的惩罚,但却无法躲避历史永恒的审判。德国作家霍斯特布尔格写过一本名为《父亲,请你回答》的书。这本书撕开了历史的帷幕,作者写道:“五六百万犹太人在希特勒的集中营里惨遭杀害。这简直让人难以想像。而且,这一切就发生在六千万民众的眼皮底下,而他们却什么也没看见,什么也不知道,什么也没料到。或者是不想知道?干脆把眼睛闭上了?人们依然生活、工作、相爱、欢笑──就像在一个自由、和平的世界上,而不是在一个巨大的屠宰场上。”于是,作者向曾经为希特勒浴血奋战的父亲提出了如此严峻的质问:“屠杀犹太人是怎么回事?你们怎么能容许这种事发生呢?还是你们真的对此一无所知?”

    从某种意义上说,“新青年”一案中的法官、检察官和安全部特务们与“希特勒的自愿行刑队”有着惊人的相似性。我相信,在未来的岁月里,即使良心早已被狗吃掉、不会受良心的谴责,这些穿着道貌岸然的制服的法官、检察官和特务们,也将面对他们的子女乃至孙子孙女的严厉追问。那时,他们将无言以对。他们不能说自己仅仅是傀儡、是螺丝钉,不能说自己只是在“执行命令”。因为,没有人能放弃对自己生活的时代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你所有的作为都是你自己的选择。你一旦参与了罪恶,手上的血迹就一辈子都洗不干净。在这个世界上,谁争取过自由,谁扼杀过自由;谁与真理接近,谁与罪恶共舞,上帝都知道得一清二楚。

    我不能谅解和宽恕这些罪恶的参与者们,正如我不能不向“新青年”四君子致以尊重和敬意。在这一点上,我不认同混淆是非的“相对主义”,也不接受一个黑白颠倒的社会秩序。分辨善恶是我生存的前提。我拒绝参与刽子手们人肉的宴席,我情愿分享杨子立们光荣的刑期。这不是在彰显胆量,而是在承担最基本的义务。霍斯特布尔格在《父亲,请你回答》的结束语中指出:“当人们对富裕生活比对言论自由更重视时,法西斯霸权很快就会出现。此后,其他自由也就会迅速消失。因此,人人都要承担义务。”他认为:“光谈一点法治国家和一点民主是不够的,这两者如果还值得人捍卫,就必须不受任何限制地发挥作用。人人都要承担义务!如果哪里有人在耍花招,就把他指出来。如果他们口口声声说民主,却听任警棍挥舞的话,通常都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其实,这段话也是说给今天的中国人听的。在“新青年”案件尘埃落定的时刻,我愿意把这段话转送给所有对中国未来抱有良好愿望的同胞。

    有的人生来就是为了飞翔,再高的围墙和再黑的牢狱,也关不住他们想飞的翅膀。我相信,我监狱中的四位兄弟都是这样的人。他们永远也不会屈服,永远也不会失败。在愤怒和泪水中,我写下这篇文字,写下对罪恶的鄙夷,写下对兄弟的敬意,写下对自由的执著,也写下对一个终将属于我们的“少年中国”的信念。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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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1/2003 10:58:0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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