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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15日星期一

苛政猛于虎!

       孔子过泰山侧 ,有妇人哭于墓者而哀,夫子式而听之,使子路问之曰:“子之哭也,壹似重有忧者。”而曰:“然!昔者吾舅死于虎,吾夫又死焉,今吾子又死焉。”夫子曰:“何为不去也?”曰:“无苛政。”夫子曰:“小子识之,苛政猛于虎也!”(出自《十三经注疏》本《礼记・檀弓下》)。

2010年11月10日星期三

Twitter,Buzz与Facebook,我们应该如何使用!

Twitter,Buzz与Facebook,我们应该如何使用!有点小小的体会跟大家分享:

1、Twitter,是一个广播是的工具,其特点就是传播迅速,被搜索引擎迅速引用,被大量转发;可fo,可被fo。
      但这个工具不适合交互(在这里的交互似乎都是信息碎片),不适合完整表达观点(受字数限制)。需要翻墙使用,也可通过第三方工具使用。

2、Buzz,是Google的微博,没有字数限制,可发图片,适合交互讨论。Gmail邮箱用户可在Web邮箱界面直接开通使用,不需要单独注册;可以发邮件的方式发Buzz,不需要翻墙。可fo,可被fo。
      这个工具因为Google的低调和国人对Gmail邮箱的功能挖掘还不够,使用人数不及Twitter和国内微博。

3、Fcebook,交友网站的大成,可涂鸦,可发博客,可发图片,可发视频,可组织活动,可组织团队,交友需要双向确认;有各种应用可供选择;需翻墙使用。
     
4、我总结的合理方式就是,在Buzz发微博,讨论问题;在Facebook组织团队、组织活动、发视频、甚至写博客等。把Buzz同步到Twitter进行广播,再进一步同步到Fcebook传播给好友。
     
     同步顺序:Buzz--Twitter--Facebook;这样基本的微博发送和探讨不用翻墙就可以实现。
     
     我的Twitter:twitter.com/atomxu,欢迎follow;
    
     我的Fcebook:facebook.com/atomxu,欢迎加好友;

     我的Buzz:http://www.google.com/profiles/xuemsell#buzz,欢迎关注!

     欢迎朋友们交流使用体会,共同体验互联网的精妙!!

     

2010年11月9日星期二

柏林墙都倒下了,其他的会不倒吗?

        今天是个特殊的日子,1989年11月9日,柏林墙倒塌了,东德人民从此走上了自由之路。当天,新东德政府开始计划放松对东德人民的旅游限制,但由于当时东德的中央政治局委员君特・沙博夫斯基对上级命令的误解,错误地宣布柏林墙即刻开放,导致数以万计的市民走上街头,拆毁围墙,整个德国陷入极度兴奋状态。此事件也称为“柏林墙倒塌”。11个月后,两德终于统一。

        这么多民众走上街头,拆毁围墙,是人民用行动表达对专制的不满;曾经宣称代表人民意志的东德当局被人民揭下了伪装的画皮,这种暴政那么得不堪一击出乎所有人的意料。

        当时的东德当局用尽了心机阻止人民追求自由、追求真理、追求幸福的生活;压制人民的言论自由,践踏人权; 使用一切残酷手段对待平民百姓,秘密警察充斥社会的每个角落;人民苦不堪言。

        现在的德国已经是一个民主自由的世界,人民安居乐业;尽管有人嘲笑东西德之间还有一道无形的柏林墙,但是德国社会的进步却是世人有目共睹的,德国人民的选择是正确的。

       二十一世纪的今天,还有许许多多的墙,继续阻挡着自由、真理的传播,但是这种螳臂挡车式的阻止还会长久吗?曾经坚固的柏林墙都倒下了,其他的会不倒吗?

        

背景资料:

柏林墙风风雨雨40年

2001年09月26日 14:36
http://www.chinanews.com.cn/2001-09-26/26/126106.html

  40年前的8月13日东西柏林的边界上一夜之间建起了一座高大的城墙,1989年11月9日柏林墙倒塌。光阴荏苒,柏林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柏林墙的不复存在使日耳曼人虽然团圆了,但无形的界墙在人们的心理上依然存在。

  一夜之间起高墙

  1961年5月民主德国中央政治局召开紧急会议,讨论日益严重的本国居民逃往西德的问题。几年来大批东德居民越过边境跑到西德,仅1961年6月就有近10万人西逃,其中大部分是年轻人,这严重地威胁着民主德国的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最后政治局秘密做出决定,要建立一座柏林墙来阻止外逃的浪潮。建设柏林墙是当时民主德国的最高机密,如果让西方事先知道而采取什么措施,将会给民主德国带来被动。但敏感的西方间谍还是探到了一些蛛丝马迹,他们发现,在东西柏林交界的一些小建筑工地上钢筋水泥和砖瓦的堆放超出了一般工地的规模。1961年6月15日,当时的东德领导人乌普里希在回答西方记者的问题时讲道,“西方传闻,我们要在东西柏林之间建造一堵高墙,据我所知,政府没有任何人有这个打算”。乌普里希的讲话使西方国家领导人产生了错觉,以为东德人真的并无建墙打算。

  1961年8月13日凌晨,与西柏林接壤的东柏林街道上所有灯光突然熄灭,无数辆军车的大灯照亮了东西柏林的边界线,2万多名东德士兵只用了6个小时,就在东西柏林间43公里的边界上筑成一道由铁网和水泥板构成的临时屏障。8月18日开始了柏林墙的全面建设。

  越墙难于上青天

  “柏林墙”不仅建在东西柏林之间,而且延伸于东西德边界。柏林墙全长166公里,它的外围是一道3.5米高的通电铁丝网,铁丝网与柏林墙之间有50米宽的空地,在这长160多公里、宽50米的无人地带设有300个观察炮楼、22个暗堡,数千个电子眼和250只警犬。柏林墙高4米,宽50公分,墙的上端还焊接着光滑的圆形铁筒,使人无法攀登。柏林墙的建成封死了192条街道,其中97条连接东西柏林,95条连接东西德其他地区。1961年8月22日,民主德国政治局做出决定,边防兵对越墙逃跑者可以强行禁止,包括开枪。两天后第一个越墙者被打死。

  然而柏林墙的险峻并没有完全挡住西逃的势头,人们想出各种办法逃往当时的西德。在柏林墙博物馆里就记载着种种案例。有人藏在西柏林交响乐团去东柏林演出的音箱里,有人藏在小轿车的后座底下,或后背箱里,还有人在柏林墙下挖了一条地道,跑到西德。除了这些原始的冒险方法外,也有利用科技手段西逃的,有一家几口人在一个夜晚乘坐自己制造的轻气球飞过柏林墙。更有位工程师看到中国杂技“炮打飞人”的节目而受到启发,制造了一个能把人弹出去的装置,然后把自己放进这个装置中弹到墙外。当然能跑出去的人毕竟是少数。据统计,在那些年里大约5000人试图越跑,其中3200人被抓获,100多人在越墙时被打死,200多人受伤。

  柏林墙残块值了钱

  柏林墙的倒塌如同它的建立一样使西方领导人感到措手不及。他们匆匆忙忙拆除了柏林墙,并在这些地方建起了各种现代建筑。这时突然有人提出,柏林墙是一段不能忘却的历史,我们应该让世人和后代记住它、了解它。但柏林墙已荡然无存,柏林市政府只好按照原来柏林墙的样子建造了一段假柏林墙,供游人参观。这段柏林墙周围有各种小摊,最为抢手的要数柏林墙的残砖瓦砾,机灵的商贩把它们依次摆放好,供旅游者选购。这些残石有的大如拳头,有的小如拇指,残迹的一面必须有艺术家当时在柏林墙上涂画的各种颜色才有价值。价格从5马克到30马克不等。

  东部建设问题多

  统一后的德国实力越来越强,回首走过的历程,它给人以欣慰,却也伴随不少遗憾。两德合并时德国政府提出,要用3至5年的时间拉平东西德居民的生活水平,并尽快完成东西部经济并轨。为此,政府向西部居民增收了“团结税”,以全面落实“输血式”财政援助。统一11年来西部向东部投入的净财政援助金额达1.4亿马克。对东部大量资金的注入为提高东部居民生活水平及重建东部经济起到了重要作用。当时德国政府对东部发展前景估计过于乐观,把建筑业作为东部经济的主要增长点,并采取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大刺激了东部的建筑业。但随着建筑业的饱和以及随之而来的箫条和萎缩,它现在又成了制约东部经济发展的沉重包袱。目前东西部职工的工资差距是10%,而东部的劳动生产率只相当于西部的60%,这使东部的投资吸引力大打折扣,不仅难以争取到外资,连本国西部的企业也没有投资热情。东部地区失业人口高达18%,超出西部的一倍。严重的失业不仅增加了东部地区居民的不满,也成为一些新纳粹分子进行右翼活动的借口。

  一堵无形的柏林墙

  柏林墙没有了。但11年来一堵无形的墙依然顽固地驻留在许多德国人的头脑中,不论是东德人,还是西德人都没有真正接受对方。多年来对东部“输血式”的财政援助加重了西部人的经济负担,也从某种程度上加深了他们对东部人的成见,现在西部居民已不像统一之初那样心甘情愿地为东部人捐钱了。东部居民普遍还有“二等公民”的感觉,他们认为西部人看不起东部人,西部人的盛气凌人态度让人无法接受。东德人开始怀念原来的东德,不少人心中仍存在着一个情感上的东部共和国。柏林市中心的亚历山大广场,有一家专门销售德国东部地区产品的商店,广告牌子上写着“供应我们东边家乡的产品”,购物者络绎不绝。调查还显示,多数东部地区的人认为,虽然他们总体生活优于其他东欧国家,但这主要是靠西部的投入即施舍得来的,而波兰等国家,是通过经济改革取得了成就。这在东德人心理上也造成了一种无形的压力。

  不管怎样,德国的统一还是积极的,两个地区的大部分人都支持统一。但人们认识到,横亘在东西德人之间那道思想上的柏林城墙还没有推倒,地区差异给人们带来的心理差异还需要相当长时间的调整和磨合。(柴野)

  来源:《生活时报》

2010年10月24日星期日

2010年10月17日星期日

转发:曼德拉获诺贝尔和平奖的演说词

曼德拉获诺贝尔和平奖的演说词

   演讲者介绍:纳尔逊・罗利赫拉赫拉・曼德拉( Nelson Rolihlahla Mandela 
)
1918年7月18日出生于南非特兰斯凯一个大酋长家庭,先后获南非大学文学士和威特沃特斯兰德大学律师资格,当过律师。曾任非国大青年联盟全国书记、主席。非国大执委、德兰士瓦省主席、全国副主席。他成功地组织并领导了“蔑视不公正法令运动”,赢得了全体黑人的尊敬。于1994年至1999年间任南非总统。曼德拉曾在牢中服刑了27年,在其40年的政治生涯中获得了超过一百项奖项,其中最显著的便是1993年的诺贝尔和平奖。南非首位黑人总统(任期:1994年-1999年),被尊称为南非国父。

演说辞 

尊敬的国王陛下: 


尊敬的皇室成员:
 


尊敬的挪威诺贝尔委员会各位委员们:
 


尊贵的格罗,哈莱姆
・布伦特兰首相夫人: 


各位部长,议员和大使:
 


共同获奖者德克勒克先生:
 


尊敬的来宾:
 


朋友们、女士们.先生们:
 


我由衷的感谢挪威诺贝尔委员会把和平奖授予我们。
 


我借此机会向和我一起获得和平奖的我的同胞德克勒克总统表示祝贺。
 


在此我们一起追忆两位伟大的南非人,已故的领袖阿尔伯特
・卢图利(1961年,卢图利因其在反对种族隔离斗争中的卓越贡献,获诺贝尔和平奖,他也是第一个获得诺贝尔和平奖的非洲人)和德斯蒙德・图图大主教(反种族隔离主义者;获1984年诺贝尔和平奖,2005年甘地和平奖章,长期致力于反对种族隔离制度,反对南非当局强制黑人迁居“黑人家园”,反对政府将***黑人的暴力行为制度化。他主张用非暴力手段反抗种族压迫。1994年南非建立第一个黑人政府后,他认为,废除种族隔离制度后的一个全球性道德问题,即第三世界的债务问题,富国家应当取消穷国家的债务,帮助穷国摆脱贫困状态)。他们因为反对罪恶的种族隔离制度的和平斗争而被授予和平奖。 


也许我们还应该再提到另外一个名字,他是我们的先驱中另一位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已故的马丁
・路德・金牧师。正如南非人民一样,他也曾面临着同样的严峻问题,他努力寻求正义的解决方式,并为此献出了生命。 


今天我们在这里,谈论人类面临的挑战:战争与和平,暴力与非暴力,种族主义与人的尊严,压迫,镇压与自由,人权,贫穷与安康。
 


今天我们站在这儿,是代表千百万敢于站起来反抗一种社会制度的人民,这种社会制度的本质就是战争,暴力,种族主义、压迫及全体人民的贫困。
 


今天我还代表全世界千千万万的人们及一些政府和组织,他们加入我们反对种族隔离制度的运动,他们不是反对作为国家的南非或南非人民,而是控诉一种非人道的制度,要求这种反人类的种族隔离罪行尽快灭亡。
 


这些人,不论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都有着反对暴政与不公,而非出于一己私利的高贵精神。他们认识到,对一个人的伤害即是对所有人的伤害,他们因此组织起来、共同行动,去捍卫正义与人的基本尊严。
 


正是由于多少年来这些人英勇不懈的努力,我们今天才可能去畅想,有朝一日,全人类将在一起庆祝本世纪人类最伟大的一个胜利。
 


当那一时刻到来的时候,我们将欢聚一堂,共同庆祝战胜种族主义、种族隔离和少数白人统治的胜利。
 


这个胜利终将结束这段始自葡萄牙帝国、长达
500年的非洲殖民史。 


因此,它将是历史向前跨出一大步的标志,同时成为全世界人民反对种族主义斗争的共同誓言,不论种族主义出现在何处,或以何种形式出现。
 


在非洲大陆的南端,那些以全人类的名义遭受苦难的人们,在他们为了自由、和平,人类尊严和自我实现而牺牲一切的时候,他们将得到丰厚的报偿和无尚的礼遇。
 


这种酬劳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也无法用脚下印着我们先辈足迹的这块非洲土地下蕴藏的所有宝藏来衡量。
 


它只能通过孩子们露出的幸福与欢乐来衡量。在任何一个社会,儿童都是最易受到伤害的公民,同时也是社会最宝贵的财富。
 


儿童终于能在开阔的草原上玩耍,不再经受种种折磨:饥饿的痛苦,疾病的摧残,无知、骚扰和虐待的威胁,并且不再被迫去从事那些超过了其幼小年龄所能担负的工作。
 


在诸位高贵的听众面前,我们保证,新南非将坚定不移地追求
“世界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宣言”中所制定的那些目标。 


我前面提到的酬劳,也将必须通过那些儿童的父母所感受到的幸福和安定来衡量,他们必须不用担心走在路上会遭到抢掠,因政治或物质利益被杀戮,或者因为自己是乞丐而被人唾弃。
 


他们也必须从绝望的重负中解脱出来,这种重负压在他们心头,与饥饿、无家可归和失业相伴相生。
 


这种酬劳的价值也必须由我们国家所有人民的幸福与福利来评价,我国人民必将推翻那些分隔他们的野蛮壁垒。
 


广大民众将抵抗这种对人类尊严的极大侮辱。它使一些人被奉为主子,把其他人唤作奴隶,将每个人都扭曲为靠毁灭他人为生的嗜血者。
 


我们一同分享这种酬劳的价值,必将由胜利带来的欢乐和平来衡量。因为共同的人性将黑人和白人融为一个人类的大家庭,它会对我们每一个人说:我们所有人都将生活得像天堂里的孩子一般。
 


我们将这样生活,因为我们将创造一个承认人人生来平等的新社会,所以我们会过上这样的生活:每人都被赋予了平等生活的权力,能平等地享有自由、繁荣、人权及优秀的管理。
 


这样的社会永远不允许任何人的人权遭到侵犯。这样的事情将永远不会发生:从人民那里夺走权力的篡夺者,堵死通向和平的道路,以达到追求他们一己私利的目的。
 


在这里,我们呼吁那些缅甸的执政者释放我们的同伴
——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昆山素季。并敦促他们为了所有缅甸人民的利益,与她及她所代表的阶层进行严肃认真的对话。 


我们恳请那些掌权人不要再迟疑,赶快让她运用自己的才干与精力为她的国家及整个人类作出更大的贡献。
 


远离我们自己国家那种粗暴和颠倒的政治局面。我愿意借这个机会和挪威的诺贝尔委员会一起,向与我一起获奖的德克勒克先生致敬。
 


他有勇气承认,强加于我们的种族隔离制度,已经给我们的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可怕的错误。
 


他深谋远虑,了解所有南非人民必须通过谈判,且作为这一过程的平等参与者以共同决定他们的未来。
 


但是,在我们国内还有一些人错误地相信,他们可以依靠一些过时的信条来为正义与和平做出贡献,而事实已经证明,这些只能带来灾难。
 


对此,我们仍抱有希望,希望他们能够理智的认识到我们不能否认历史,不管我们如何对过去进行改造和包装,我们不可能通过重新复制苦难的过去来创造新社会。
 


借此机会,我还要表达对我们国家众多民主运动组织的敬意,包括
“爱国阵线”的成员们。他们在把南非引到与现实接近的民主制度改革中,扮演了核心的角色,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我们很高兴这些组织的代表,那些曾服务或正服务于
“家园”组织的人们,今天同我们一起来到奥斯陆。他们也一定能分享到获得诺贝尔奖所赋予的荣誉。 


我们满怀希望地看到:为重塑自身而奋战的南非,是正在发展的全世界的缩影。
 


这必将是一个民主的尊重人权的世界,一个摆脱了由贫困、饥饿、掠夺和无知所带来的恐惧的世界,
——个从内战和外来侵略的威胁与灾祸中解放出采的世界,一个能把千百万人从沦为难民的巨大惨剧中解救出来的世界。 


这是一个将南非和南部非洲作为一个整体并肩作战的过程,它呼唤并督促我们每一个人在必要时融入这一洪流,并在这一地区制造一个生动的范例,那是所有有良知的人所期待出现的世界。
 


我认为,这个诺贝尔和平奖不是为了表彰过去曾发生过和已经成为过去的事情。
 


我们听到了全世界寻求终止种族隔离制度的所有人的呼唤。
 


我们理解他们的呼唤,我们将不遗余力地奉献自己,用我们国家独一无二的、痛苦的经历及实践来证明:人类生存的正常条件是民主、正义、和平、非种族主义、无性别歧视、人人富足,以及健康的环境、平等权利和团结一致。
 


为这些呼唤所感动,被你们给予的崇高信任所激励,我们将竭尽所能担负起更新这个世界的工作,将来,再不会有任何人被描述成是
“世界上受苦的人”。让我们的后代永远不要这样说:是冷漠无情、玩世不恭、自私自利使得我们没能快乐地生活在像诺贝尔和平奖所概括的理想的人道主义中。 


让我们所有人的努力奋斗,去证明马丁
・路德・金所说的人类再也不能悲哀地被困于种族主义和战争所带来的无尽长夜。 


让我们所有人来证明,当他谈到真诚的手足情谊的美妙以及和平的成长耍比金银宝石更珍贵时,他不是一个纯粹的梦想家。
 


让一个新时代诞生吧
! 


谢谢。

2010年10月16日星期六

转发:21位律师,学者的改革看守所体制及审前羁押制度的建议书

21位律师,学者的改革看守所体制及审前羁押制度的建议书
(博讯北京时间2009年4月19日 转载)
    
    关于改革看守所体制及审前羁押制度的公民建议书 
     (博讯 boxun.com)

    21位律师学者《关于改革看守所体制及审前羁押制度的公民建议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近期,云南、陕西、海南、河北、广西、江西等地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得以披露,作为律师和普通公民,我们深感震惊和忧虑。相关责任单位将该类事件发生的原因归结为“躲猫猫”“猝死”“洗澡”“正常死亡”甚至“噩梦死”,已经极大地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
    
     
    
    通过律师执业实践和学术研究,我们认为,现行看守所管理体制及刑事审判前羁押制度的固有弊端是”牢头狱霸”横行与刑讯逼供两大司法顽症的温床,是该类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制度性根源;由于这些固有弊端而且具有普遍性、多发性和长期性特征,我们特向国家的立法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提出,对现行看守所体制和刑事审前羁押制度进行改革已经刻不容缓。
    
     
    
    看守所是未决犯罪嫌疑人的审前羁押场所,其基本职能是保全刑事诉讼和预防再犯,行使和执行羁押权。公安机关是刑事犯罪活动的侦查机关,行使对犯罪行为的立案、审讯、取证和移送起诉等刑事侦查职能。而现行看守所管理体制是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并由同级公安机关领导管辖。现行的刑事审前羁押制度是,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可以自行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长达37天的拘留(或长时期逮捕)羁押和审讯,而不需经审判机关批准。
    
     
    
    由于缺乏对公安权力的有效制衡,以及舆论监督不力,目前的看守所管理体制和刑事审前羁押制度更为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提供了制度性便利。羁押措施滥用、刑讯逼供泛滥、广泛超期羁押、律师会见权利被剥夺以及混乱繁琐的提讯制度、换押制度等等使得体制弊端日益凸现。首先,看守所是公安机关的下属部门,无法中立独立地行使羁押权,对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等违法违规行为无法进行监督和防范,甚至往往成为刑事案件侦查的第二部门,积极进行“深挖余罪”而主动实施对羁押人员的暴力侵犯;其次,中立的司法审查和法律救济措施缺失,未决犯不服羁押时没有任何救济渠道,拘留和逮捕等羁押措施完全由负责案件侦查、起诉的公安和检察部门行使,而中立的审判机关却无权介入和审查,未决羁押成为公安机关预支刑罚的特权。
    
     
    
    现行的看守所体制和审前羁押制度,形成于特定历史时期的“严打”需要,有助于实现“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却完全无助于人权保障,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和人权法治观念的深入,随着中国加入越来越多的人权公约,目前的刑事司法制度,包括看守所体制和审前羁押制度,已经不能适应依法治国方略和起码的国际人权标准。比如,中国于1986年签署、1988年批准的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二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应采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防止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出现施行酷刑的行为”;中国于1988年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第四款规定,“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庭提出起诉,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决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不合法时命令给予释放”。
    
     
    
    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也正经历由“公、检、法流水作业”向现代“控、辩、审三角结构模式”转变的改革期,将审前羁押的决定权授予审判机关以及将执行羁押措施的看守所交由独立的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符合现代法治国家的通行惯例,也完全具有现实可行性和必要性。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的监管机构体制改革实践表明,将监狱、劳教等司法羁押权从公安行政机关剥离交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是一次符合现代法治原则和进步方向的羁押监管制度改革,是成功可行的。将同样执行司法羁押权的看守所从公安行政机关剥离交由独立于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之外的中立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已经成为实现司法公正和改革羁押监管体制的紧迫现实。
    
     
    
    鉴此,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以下公民建言:
    
     
    
     一、改革看守所的管理体制。
    
     
    
    将目前由公安机关管理看守所的体制改为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同时要加强对看守所的监督,包括改进和强化检察院驻所检察员制度,使之真正发挥法律监督作用。有计划逐步地推行讯问障碍隔离措施,即不能让讯问人员无遮拦的与被讯问的犯罪嫌疑人面对面地谈话,而是通过栏杆等隔离设施来进行审讯,以使刑讯逼供难以得逞。
    
     
    
    二、改革刑事审前羁押制度。
    
     
    
    公安机关在行使案件侦查权时,严格限制其自行决定的拘留期限在48小时以内,超过期限确需继续羁押者必须经由法院裁决,取消现行的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制度。而且,法院关于允许采取羁押措施的裁定应该有一定的期限限制,不能因为法院的一次裁决就可无限期羁押,在案件的不同阶段如需继续羁押,应当由审判机关开庭以审查继续羁押的充分性和必要性是否同时具备。同时,赋予未决犯对法院判决前羁押裁定的提起上诉的救济权利。改革取保候审制度,使更多未决犯(采取取保候审而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的,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绝大多数)在审判前获得取保候审机会。在任何诉讼阶段,对取保候审申请不予批准的,应纳入司法审查范围。
    
     
    
    三、切实保障落实律师会见权。
    
     
    
    获得律师辩护和法律帮助的权利是一项基本的司法人权。未决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状况,是衡量一国公民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指标。现实中,由于公安机关违法阻挠律师会见,导致被羁押人员合法权利遭受侵害的情况非常普遍。对公安机关和侦查人员以部门规章、内部规定等为理由对抗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的行为必须严格明确其法律责任并赋予律师会见权遭受侵害的司法救济途径。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的宪法原则。现行看守所管理体制与刑事审前羁押制度,已经严重损害司法公正,成为侵害人权的体制性痼疾。作为关注中国法治进程的公民,特此提出以上建议。
    
     
    
    建议人(排名不分先后):
    
     
    
    黎雄兵(律师 北京)
    
    邓华明(律师 广东)
    
    劳东燕(清华大学)
    
    夏 霖(律师北京)
    
    张赞宁 (律师 南京 东南大学)
    
    许志永(北京邮电大学)
    
    滕 彪(中国政法大学)
    
    郭莲辉(律师 江西)
    
    吕宝祥(律师 北京)
    
    罗秋林(律师 湖南)
    
    白艳红(律师 山西)
    
    王振宇(律师 北京)
    
    杨慧文(律师 北京)
    
    张立辉(律师 北京)
    
    常伯阳(律师 河南)
    
    江天勇(律师 北京)
    
    韦良月(律师 黑龙江)
    
    陈继华(律师 北京)
    
    童朝平(律师 北京)
    
    李方平(律师 北京)
    
    刘 巍(律师北京)
    
    
    
    2009年4月 16日
    
    联系电话:6211-1675 

2010年10月15日星期五

海淀法院收到诉状不给收据,如此明显违法何时才能住手?

       在海淀法院立案或递材料时,如果跟他们要收据,会遇到法院工作人员傲慢地回答:我们从来不给收据。
      我对此事很疑惑,询问了相关的朋友、律师,查阅了相关的条文。最权威的解释是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10条: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出具收据。
      为什么海淀法院不给当事人开收据呢?按照上面的常识判断,这些人根本不把法律当回事儿,他们是些披着执法外衣的违法分子;这样的违法分子存在于法院,法院还有救吗?社会的公平、公义还会有吗?难道民众会任由这些违法分子把法院流氓化吗?
      海淀法院每一个不依法办事的法官,你们扪心自问,你有资格继续存在于这个机构吗?
      海淀法院的院长等领导们,你们眼皮底下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此猖獗,你们难道就没有责任吗?司法公正难道就靠这些违法分子来保证吗?…………………………………………………………………………………………………………………………………………
      !!!!!!!!!!!!!!!!!!!!!!!!!!!!!!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加强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根据我国刑事
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
的立案工作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遵循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的
原则。
第二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 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任务,是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
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案件。
第四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依法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
及时立案。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实行立案与审判分开的原则。
第六条 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由专门机构负责,可以设在告诉申诉审判庭
内;不设告诉申诉审判庭的,可以单独设立。
第七条 立案工作的范围:
(一)审查民事、经济纠纷、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
理;审查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驳回;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
案登记。
(二)对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的刑事、民事、经济纠纷、行政上诉案件和人民
检察院对第一审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抗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三)对本院决定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
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四)负责应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五)计算并通知原告、上诉人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起诉,应当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件
受理条件进行审查:
(一)起诉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应当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提起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中关于受理条件的规
定。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查立案中,发现原告或者自诉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
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补充证据。收到诉状的时间,从当事人补交有关
证据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条 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或者自诉
人出具收据。收据中应当注明证据名称、原件或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和页
数,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和原告、自诉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不予立案或
者原告、自诉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诉的,应当将起诉材料退还,并由当事人签收。
第十一条 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
受理;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
第十二条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制作,
报庭长或者院长审批。裁定书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
法院印章。
第十三条 经审查认为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由负责
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决定立案或者报庭长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报院长审批或者经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起诉经审查决定立案后,应当编立案号,填写立案登记表,计算
案件受理费,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并书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
受理费。
第十五条 决定立案后,立案机构应当在二日内将案件移送有关审判庭审
理,并办理移交手续,注明移交日期。经审查决定受理或立案登记的日期为立案
日期。
第十六条 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自诉状、口头告诉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决
定立案或者裁定驳回起诉;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口头告诉之
日起七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
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审判庭对立案机构移送的案件认为不属本庭职责范围的,应当及
时提出,报院长决定。
第十八条 人民法庭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报庭长批准立案;当
事人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受理。
人民法庭决定立案后,应当将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案由、简要案情报基层
人民法院统一编立案号。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人民法庭不予立案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决定立案,
交由人民法庭审理。
第十九条 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
应当及时办妥送达上诉状副本等有关手续,将案卷材料连同二审案件诉讼费缴费
凭证等一并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机构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
一审案件卷宗材料,应当查对以下内容:
(一)上诉状、一审裁判文书齐全;一审卷宗数应与案件移送函标明的数量
相符。
(二)上诉人递交上诉状的时间在法定上诉期限以内;虽然超过法定上诉期
限,但提交了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具有其他正当理由申请顺延上诉期限的书面
材料。 (三)附有上诉案件受理费单据或者上诉人关于缓、减、免交上诉费用
的申请。
对卷宗、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及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补充。
第二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机构经查对有关材料无误的,应当填写立
案登记表,编立案号,向当事人发送案件受理通知书和上诉案件应诉通知书,并
将案卷材料于立案登记的第二日移交有关审判庭。
第二十二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或者再审申请,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
当登记后立卷审查。
第二十三条 对具有以下情形的再审案件,应当移送有关审判庭审理:
(一)经审查认为申诉或者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报经院长批准
再审的;
(二)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
(三)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
(四)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
第二十四条 执行案件的立案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
则,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以前有关立案工作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小故事:老鼠买鱼

         (珍惜手上的鱼,别让别有用心的组织买光了;很多事看上去与己无关,最终会伤害到自己;民主、自由、法制就是这样的一个问题,看上去很远,实际上就在我们身边。)
         一天,鼠倾巢出动,窜上大街要把所有的鱼全买下来。        鱼行老板问:“你们不愁吃喝,买那么多鱼干啥?”        “虽不愁吃喝,可要平安无事总得破费些钱财呀!”老鼠狡黠地笑了笑。        鱼行老板听不明白,却狠狠地敲起竹杠来。一下子,鱼价抬高了几倍。        买完鱼,小老鼠们有的把鱼扛在身上,有的举在头上,有的抱在手上。        这时,一只小老鼠跑到老鼠头领面前说:“头儿,咱们买这么多鱼干啥呀?”          老鼠头领说:“笨蛋!咱们虽然不愁吃,但是有老猫就过不了安稳日子。猫爱吃鱼,咱们送些鱼,不就和猫化敌为友了吗?哈哈……说着,露出得意的笑容。小老鼠仍听不明白,但也不想去问了,心想:头儿让我干啥,我就干啥。跟着头儿干准没错。       因为老鼠把鱼买完了,所以街上没有鱼卖。猫只好自认晦气,运气不好。不过,从此每天都有老鼠给猫送鱼,猫非常高兴,果真与鼠“化敌为友”了。       不久,该市鼠患成灾,鱼行老板这才猛然醒悟,叹息道:“我虽然赚了钱,却上了老鼠的当。” 
  
       (大家都是鱼老板)

2010年10月13日星期三

转发:五个确定 Gmail 是否安全的方法

五个确定 Gmail 是否安全的方法  ,原文链接:http://www.guao.hk/

Gmail的支持页面里更新了一篇安全清单,通过以下5个方法即可知道自己的Gmail是否有安全隐患。敏感词人士必读:

  1. 在这里查看授权获取Google帐户数据的网站。我自认为自己的安全功夫做的很到家,但在这里依然发现了1个奇怪的网站获得了Google帐户的访问权,赶紧ban掉
  2. 检查你浏览器的插件、扩展和第三方应用是否需要访问你的Google帐户。比如你安装了一个可检查Gmail新邮件的扩展,那么Google是无法控制这个扩展的安全性的,如果你安装了并不知名的扩展,需要小心了
  3. 查看邮件设置,以确保你的Gmail邮件没有被转发出去,有四个地方的设置会有安全隐患:
    • 常规:检查签名、外出回复
    • 帐户:检查“用这个地址发送邮件”、
    • 过滤器:检查是否有过滤器将你的邮件转发到垃圾箱、垃圾邮件,或是转发到其它邮箱里
    • 转发和POP/IMAP:查看这里是否有位置的帐户或邮件客户端
  4. 检查帐户最近的可疑活动。点击Gmail最下面的“上次帐户活动时间”后的“详细信息”链接,看看是否有可疑的IP访问了你的Gmail
  5. 进入设置的“常规”里,将“浏览器连接”设置为“始终使用 https”,以确保当你使用咖啡厅或酒店的公众网络访问邮箱时不会泄露信息

Via GOS
Pic via Technorati

2010年10月9日星期六

五部门答问: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监督将更加有力 ?

五部门答问: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监督将更加有力

2010年10月09日22:19  来源:新华网


  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监督将更加有力——五部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新华网北京10月9日电(记者 隋笑飞)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就《规定》有关问题,记者9日 对五部门有关负责人进行了采访。

  问:《规定》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规定》主要就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受理和调查渎职行为的责任、权限、方式,调查后的处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检察机关的职责。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可以通过依法审查案卷材料、调查核实违法事实、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或者建议更换办案人、立案侦查职务犯罪等措施进行法律监督。

  ——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形。具体有: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诉,或者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或者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等12种情形。

  ——调查的启动。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控告申诉案件以及开展诉讼监督其他方面的工作中,应当注意审查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是否有渎职行为。发现有证据证明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涉嫌渎职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于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检察院举报或者控告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有渎职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对于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的具体方式、程序。《规定》第七条明确了检察机关开展调查的方式,即可以采用询问有关当事人或者知情人,查阅、调取或者复制相关法律文书或者报案登记材料、案卷材料、罪犯改造材料,对受害人进行伤情检查等方式开展调查。同时,为了防止将调查违法和职务犯罪侦查相混淆,《规定》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不得使用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强制性调查措施。《规定》还就调查的期限作了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涉嫌渎职行为进行调查,调查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确需延长调查期限的,可以报经检察长批准,延长二个月。

  ——调查后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涉嫌渎职行为调查完毕后,应当制作调查报告,根据已经查明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决定后作出处理。

  问:依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涉嫌渎职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如何理解《规定》中所说的“调查”?这和职务犯罪侦查、纪检监察机关的调查有什么区别?

  答:关于“调查”的界定。《规定》第十七条就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的调查界定为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中,为准确认定和依法纠正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而对该司法工作人员违反法律的事实是否存在及其性质、情节、后果等进行核实、查证的活动。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实践中,有些司法工作人员涉嫌渎职违法的情况,仅通过审查书面材料难以确定,只有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才能全面了解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具体情况,才能有针对性地予以监督纠正。因此,检察机关只要发现或接到有关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中有枉法裁判、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刑讯逼供或其他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反映、举报,即应予以受理和进行调查。在调查后,认为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立案侦查;未涉嫌犯罪的,应移送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这里检察机关的调查是开展诉讼监督的手段,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调查不同。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中的调查,目的是确认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以及违法的性质和情节,以便及时、准确地纠正违法,保障诉讼活动公正进行,在调查时机上往往是与诉讼活动同步进行,在范围上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在调查后,根据查实的违法行为提出更换办案人的建议和提出纠正违法意见等,都是属于诉讼过程中的纠错措施,不具有纪律处分的性质。而纪检监察部门的调查虽然也是为了确认违纪、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但其后果主要是确定应否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在性质上属于党纪政纪监督,在调查时机上往往是在诉讼活动结束后进行,在范围上也不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

  《规定》中所说的“调查”与通常所讲的对职务犯罪的初查也不同。检察机关在开展诉讼监督中进行调查后,如果发现涉嫌职务犯罪,才进入初查或立案侦查阶段。对此,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已有相应规定,如该规则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四百二十三条、第四百二十八条关于立案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的规定中,均规定了“调查”这一监督措施。

  问:《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的权力,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的手段更加完备了。与此同时,如果被调查人有不同意见,有没有救济方式?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制约方面,有什么样的规定呢?

  答:根据《规定》,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涉嫌渎职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可以根据不同情形,采取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建议更换办案人、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人立案侦查等方式,这样就建立了不同层次、相互衔接的诉讼监督措施体系。同时,为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规定》设置了申诉程序:被调查人不服人民检察院的调查结论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复查,并在十日内将复查决定反馈申诉人及其所在机关。申诉人不服人民检察院的复查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复核,并在二十日内将复核决定及时反馈申诉人,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在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方面,也规定了较为详细的内容。一是根据《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依法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和判决、裁定执行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也在调查核实的范围;二是强化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对于司法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需要立案侦查的,对渎职犯罪的侦查和对诉讼活动的其他法律监督工作应当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人员办理;三是强化检察人员的法律责任。检察人员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不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造成案件被错误处理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放纵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或者滥用职权违法干扰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人民检察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0年10月6日星期三

人民对民主自由的诉求是不可抗拒的

        温总理接受CNN专访,触及敏感话题。他说:“我相信贪污腐败和通胀会对我们国力的稳定有负面影响。”在被问到中国对互联网和对言论自由的限制时,他说:“言论自由在任何国家都是不可缺少的。我和中国人民都相信,中国将继续进步,人民对民主自由的诉求是不可抗拒的。”

转发:状告新浪关博客 海淀法院不受理


状告新浪关博客 海淀法院不受理

作者:思宁   来源:http://sining88.blog.sohu.com/160012002.html

 状告新浪关博客 海淀法院不受理

  思宁的搜狐博客(http://sining88.blog.sohu.com)2010年9月21日讯  9月19日,思宁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状告新浪网关闭“思宁的新浪博客”的侵权和违约行为,法院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受理。
  9月19日上午,思宁由诗人阿尔陪同前往海淀区法院,就新浪网违法关闭“思宁的新浪博客”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提起民事诉讼。
  在立案庭大厅,知识产权审判庭一位女书记员看了思宁的民事起诉状后,对是否受理没有把握,于是请示了知识产权庭一位女法官。
  女法官到立案庭大厅看了诉状后说:你没有证据证明被关闭的“思宁的新浪博客”的千余篇博文是你原创的,因为你并没有事先对博文的
著作权进行公证。你没有达到举证要求,我们不能受理的。
  思宁说:博客关闭后,博文体现的著作权证据已经被新浪网删除,我的诉讼请求就是要求新浪网恢复我的著作权证据,你怎么能反过来要
求我提供关闭前的著作权证据呢?请您设身处地想一想,谁会在发表博文时请公证处公证,以便作为今后被网站删除后的著作权证据呢?当然,被删除的部分博文我存档了,可以通过我带来的U盘拷贝给法庭。
  女法官拒绝接受U盘拷贝的证据,说:U盘里的文章是可以修改的,你也不能证明那些就是你博客中发表的原创文章,因为没有经过公证。
  女书记员还说:著作权法没有把网站关闭博客及删除博文规定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思宁指着诉状中的文字解释说:你看,著作权法规定了的,禁止“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
、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禁止“未经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我起诉新浪网侵权,有着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
  女法官称:所谓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是指改变署名或者改为不署名之类的意思,不是指删除博文。
  思宁说:新浪网当然没有作您理解的那种改变,但新浪网把包含“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博文全部“故意删除”,不是更严重的侵权吗?
  最后,女法官自己也觉得要求公证在逻辑上不好自圆其说,就推脱说:著作权案件对著作权人举证的要求很高,你这个情况很难举证。如
果你不是告对方侵权,而是告对方违约,举证要求会比较低。但告对方违约,就不归知识产权庭管了。
  思宁明白,女法官是把案件“踢皮球”给民事审判庭。
  中午,思宁把原诉状中指控新浪网侵犯著作权的内容删除,改成专门指控新浪网违反合同法及《新浪网络服务使用协议》,希望受理后让
民事审判庭审理。
  下午,思宁和阿尔再度到海淀区法院。思宁改以新浪网违法关闭“思宁的新浪博客”引发的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
  立案庭一位男法官看了诉状后,认为情况特殊,于是也向上请示。
  这时,立案庭女庭长来到男法官所在的立案办公室,简单看了诉状(可能没有看完)后说:这个不能受理。
  女庭长用充满政治警惕的眼光看着思宁说:你肯定经常发表政治敏感的博文,不是一次两次了。你到底写了什么东西呀?为什么要涉及政
治敏感问题呀?写那些东西,人家当然有权关你的博客嘛。
  思宁说:什么叫“有权”?没有法律依据哪有什么“权”?法律并没有禁止发表政治敏感的博文。是否政治敏感,不同人的判别标准也不
同的。而且,《新浪网络服务使用协议》并没有禁止发表政治敏感博文的使用规则。因此,新浪网违法关闭“思宁的新浪博客”,属于违约行

为。
  女庭长无法说出新浪网“有权”的法律依据,只是说:人家开的网站,人家当然有权关掉你的东西,只要认为你的内容敏感,不宜发表,
就可以删。这类案件,我们都不受理的。
  女庭长指示男法官不受理后就离开了。
  思宁继续与男法官理论,说:根据现在的舆论政策环境,网站删除敏感性博文,我也可以理解,勉强接受。但是,我的大多数博文并不是
官方认定必须删除的。即使新浪网可以删除官方认定必须删除的敏感博文,也不应该把其他“无辜”的博文都连坐删除。
  男法官说:对这个问题法院也没有办法,只能建议你去跟新浪网协商。
  思宁说:已经协商了,没有用,才希望通过诉讼。
  男法官说:这是政治问题,不是法律能够解决的。
  思宁说:政治问题可以同时是法律问题。我找你们法院,就是相信法律,希望探索解决问题的司法途径。
  最后,思宁要求立案庭给一个不受理的文字答复,男法官称可以口头答复不受理,不给文字的东西。
  宪法和法律声称的公民的言论、出版和文化活动的自由权利以及著作权,就是这样被法院拒绝司法保护的。
———————————
附:
                       民事起诉状

  原告:思宁(略去有关信息)
  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延(略去有关信息)
  案由:新浪网违法关闭“思宁的新浪博客”引发的著作权纠纷。
  请求事项:
  一、判令被告恢复开通“思宁的新浪博客”并恢复原有博文,继续提供协议的网络服务,继续履行“思宁的新浪博客”的广告共享计划。
  二、判令被告赔偿造成原告丢失“思宁的新浪博客”原有博文的损失人民币十万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是新浪网注册用户,在新浪网开立的“思宁的新浪博客”的网址为http://blog.sina.com.cn/sining
,共发表千余篇博文,并与新浪网签有博客广告共享计划的协议。2010年6月26日下午,新浪网关闭了“思宁的新浪博客”。关闭后,点击http://blog.sina.com.cn/sining会进入http://control.blog.sina.com.cn/myblog/htmlsource/blog_notopen.php?uid=1403685143&version=7&x的 网址,提示“此博客已被关闭” ,并注明“封杀用户”。新浪客服中心于2010年6月29日14:14答复福建思宁的电子邮件称:“您反馈的博客关闭问题,经核实为上级单位要求,关闭博 客,无法恢复,很抱歉,博客功能关闭后,对其内容无法再做任何的操作。其内容无法返回。”
  “思宁的新浪博客”所发博文多数是法律、新闻、 中文等专业文章,涉及时政的博文反映的也属于体制内赞成中国共产党法治化领导的温和、理性的声音。博客内容不但没有违法,而且为正确宣传和捍卫宪法、法 律,弘扬法治精神,作出了积极贡献。“上级单位要求”关闭思宁的新浪博客,违背了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十七大提出的“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 督权”的政策,属于违宪违法的行为。况且,新浪网也没有说明所谓“上级单位”的名称和告知所谓“上级单位要求”的具体的书面内容,不能排除新浪网误解或歪 曲所谓“上级单位要求”的可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公司除了法定的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之类 组织机构外,并没有所谓“上级单位”。政府机关、党务机关都不能作为新浪网的“上级单位”。即使新浪网误把政府机关、党务机关当作所谓“上级单位”,《新 浪网络服务使用协议》也没有规定新浪网可以根据政府机关、党务机关的要求关闭注册用户的博客。
  按照《新浪网络服务使用协议》3.3条规定,“ 用户违反本协议中规定的使用规则”,“新浪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向用户提供本协议项下的网络服务”。原告没有违反4.6条“规定的使用规则”中的任何一条。 因此,新浪网关闭“思宁的新浪博客”违反了《新浪网络服务使用协议》。退一步说,即使“思宁的新浪博客”中个别几篇敏感博文确实被政府机关、党务机关认定 不宜发表而要求新浪网删除,新浪网也无权把“思宁的新浪博客”的其他博文删除。新浪网一概删除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丢失千余篇博文的重大损失。
   新浪网关闭“思宁的新浪博客”,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未经著 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行为;是违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五条的“未 经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行为;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规定的行为。关闭“思宁的新浪博客”的同时还单方面停止了与博客相挂钩的新浪广告共享 计划,也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新浪网应当为实施关闭“思宁的新浪博客”的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 规定,新浪网实施关闭“思宁的新浪博客”的违约行为,还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附证据一:新浪网提示“此博客已被关闭”的网络截图;证据二:新浪客服中心2010年6月29日14:14答复思宁的电子邮件的网络截图。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思宁
        2010年9月19日


2010年9月30日星期四

一则旧闻:北京西城区区法院高官被一锅端

北京西城区区法院高官被一锅端

随着奥运倒计时一周年来临,中国高层查处北京市腐败不得不投鼠忌器更为慎重。在这种情况下,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继前院长郭生贵被“双规”之后,又有多名庭长、法官被“双规”或者接受调查,整个法院几乎关门大吉,说明其问题实在严重,中纪委不能不出重手整治。但是,这仍只是揭开北京腐败问题的一小角,真正的“老虎”仍在台上。

  消息人士告诉多维社,
59岁的西城区法院院长郭生贵于7月下旬被“双规”,在他的办公室和家里翻出2000多万资产。据悉,他虽然只是局级官员,但他的案子与多维以前报导过的海淀区长周良洛一样,也是由中纪委直接抓。目前已经查明的案情显示,这又是一起与深圳中级法院类似的司法系统的典型“腐败窝案”。

  该法院全体人员从7月23日到26日,被集中到郊区“培训”四天,期间所有刑事、民事审理全部暂停,只有法院的立案庭维持服务,到7月27日才恢复正常办公。

  多维社获悉,郭生贵被“双规”后很快被攻破心防,为立功赎罪,
揭发检举出不少同事、部下收受贿赂的重要线索。这一来,让北京法院上下,及公安、检察等相关部门的许多官员都神经紧张,害怕自己的名字和“事迹”出现在郭生贵的供词里。而与该院、与郭有业务往来的律师也人人自危,该区一批开发商也感到大祸临头了。

  8月上旬,该院几名庭长、法官相继被“双规”或接受调查。消息人士告诉多维,如果调查人员不是顾虑到法院还得维持运转,还会责令更多的庭长、法官交代问题。涉案人数之多,令人吃惊,若同时全部查处,该院就得关门。

  中国有一句俗话:“天高皇帝远”,
说的是远离权力中枢的偏僻地区,地方诸侯往往无所顾忌,为所欲为。而西城区法院的情况则正相反。多维曾经说过,北京的海淀区是全中国的科研中心和教育中心,那么北京的西城区就是全中国的政治中心:中国的党、政、军最高领导中枢——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全国政协,还有大量党政部、委、办、局,都坐落在西城区,西城区法院从院长、庭长到法官,居然就敢在中央眼皮底下胡作非为,贪赃敛财,这就验证了中国的另一句相反又相成的俗话,叫做“灯下黑”。

  由于西城区位于京师核心区域,地理位置决定了这里寸土寸金,
被开发商视为肥肉,有着极其巨大的寻租空间,官商勾�上下其手的机会甚多,有关拆迁的纠纷近年也时有所闻。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一些不良法官们将法律抛诸脑后。消息人士告诉多维,去年年底调离法院的郭生贵,本来没有受过高等教育,更非法律科班出身。20年前,他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当庭长,在中国政法大学“夜大”补了一个法律大专的学历。他从北京东城区法院的审判员、庭长、副院长、作到院长。在北京市基层法院院长大对调时,他由东城区调任西城区法院院长。去年11月,他当选为西城区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size][/font][table=370][tr][
td][font=宋体][size=3][img]http://www.t-canada.com/uploads/11875421007708371.jpg[/img]

[/size][/font][size=-1]北京西城区法院庄严的审判大楼。[/size]
[/td][/tr][/table]  北京不少执业律师直接、间接地和郭生贵打过交道,据说对他的“贪”、“黑”多有切肤之痛。已查出郭的私人房产就有十几处。但因为他们不仅是郭的索贿受贿案的知情人,有的是直接参与行贿者,所以对郭被“双规”,既感到解气,也感到悬心。有个律师就忧心忡忡,说郭从他一人手里接下的钱,“就够让他脑袋搬家,也够让我进大狱蹲几年的”。

  据悉,郭生贵这次被“双规”的导火索是一名当事人的举报。这位当事人为打赢官司而向郭生贵行贿奉上一幅价值不菲的字画。没想到诉讼进入二审后被改判,当事人官司打输,越想越冤,向郭索回那幅字画而不得,一怒之下就举报了郭生贵。

  较早前传闻西城区法院院长被拘,外界还以为是现任院长索宏钢。
西城区纪委官员特地出来澄清:不是现任院长,而是另有其人。郭生贵是近年北京市司法系统最高级涉贪官员,其女儿在北京市中级法院工作,因此该案由中纪委直接立案,北京市纪委及北京市法院都未经手。

  郭生贵被“双规”的消息在中国大陆许多网站一阵风似地传开,网民感到大快人心。2004年10月20日被西城法院违法强制拆迁的住户王建平,听到郭被“双规”拍手称快,在网上披露说:他和母亲两户在西城区榆树馆东里有两间正式房、两间自建房。两户给拆迁款才28万多元,西城法院不经审核西城国土局是否裁决错误就违法执行,他们要求查阅行政卷宗,一直不让查,至今上访近三年,不给解决强拆问题。“这次揪出了贪官”,解决冤假错案“有盼了”。

  据报导,中纪委在反腐最后限期过后,
近期派出不少工作组到各地查案,许多官员惴惴不安,不少人担心自己是否“站错队”,因为中央近来查处每宗省级官员腐败案,背后都极可能涉及复杂的政治斗争及人事关系。

  西城区法院过去在北京司法系统一直被视作不错的法院,中央司法系统媒体和北京市媒体经常报导他们的先进人物、先进事迹和经验。2003年5月28日,人民网报导他们出台规定“案件执行全程公开”说:当前,有一定的当事人反映执行案件到法院后透明度不够,其无法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正因为这样的原因,使当事人容易对法院执行工作产生不信任及猜疑。针对这种情况,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庭领导班子及时研究,查找对策,制定了《关于案件执行全程公开的若干规定》,要求对案件执行全程公开,实现“阳光执行”。

报导还说,《规定》从执行主体的公开、
执行进度的公开等四个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这项措施“进一步增加了执行程序的透明度,更好的维护了当事人合法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人们怎能想到:郭生贵一面主持制订这类自欺欺人的“全程公开”措施,一面带头在私下贪赃敛财?

小二黑 发表于 2007-8-19 12:45

为什么官员对维稳这块遮羞布趋之若鹜!

人祸、天灾从来都不缺,为什么官员无论对什么事都喜欢使用维稳这块遮羞布?小民斗胆对此原因做些猜测:

1、这块遮羞布可以掩盖官员的无能,花大的代价(纳税人的钱)掩盖自己的错误(甚至是犯罪),非常划算!

2、这块遮羞布一盖,仿佛就天下太平了,依靠如此政绩可以升官;升了官,后继官员必然会帮忙擦屁股,后继官员有利可图,也愿意效劳;形成利益共同体,共同升官!

3、伸手要维稳经费,各级财政不敢不给,要钱容易,比干项目还划算。现金流最重要,大家都懂的。


4、跟官员挂钩的人们还可以借助维稳发财,比如保安公司;要说保安公司犯罪,那跟保安公司签协议的政府部门和经办官员都是犯罪,大家勾结成一个利益体,犯罪还可以避免刑罚。

好处多,风险小,所以张口维稳、闭口维稳,一切都要维稳!


2010年9月28日星期二

司法笑话,丑恶表演!

回顾几则司法丑闻:

1、1994年1月20日,湖北省京山县人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数月后,一村民在离村不远的地方发现一具身体已腐烂得面目全非的女尸。经过辨认尸体后,张家人一口咬定死者就是张在玉。佘祥林因涉嫌杀死妻子被判死刑,后以故意杀人改罪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2005年3月28日,被佘祥林"杀害"达11年之久的妻子张在玉突然现身。

2、河南商丘市赵作海因涉嫌杀人1999年被拘,该案因证据不足数次被检察院退回。九次认罪,数次喊冤,最终他却选择了沉默,2003年,赵作海被判死缓。
2010年4月30日,被同村人赵作海 "杀害" 10多年的河南省商丘市赵楼村村民赵振晌突然回家。此时,赵作海已经被判服刑11年。

3、1986年8月5日下午3时许,原甘肃省武威市文化馆干部裴树唐,召集部分文艺骨干在自己的办公室研究职工业余文艺调演的有关事宜。会后,因业余歌手刘建萍唱法有误,裴树唐单独为其辅导,至下午7时许结束。9天后,刘建萍在其未婚夫的陪同下,突然以强奸对裴树唐提出控告。1986年8月30日,裴树唐被逮捕。1986年12月17日,原武威市(今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裴树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裴树唐两次上诉,但均被维持原判。
裴树唐的7年有期徒刑服完后,他的申诉之路走了整整24年,他为此写了3007份申诉书。上周三,裴案在武威中院开庭再审。庭上,现年48岁的刘建萍当庭作证,称其24年前所作"被强奸"的供述是假的。整个事件是有人精心策划的一个"局",而她只是一个棋子。刘建萍回忆:"一天中午,中级法院的孔祥荣来我家中,诡秘而急切地叮嘱我,明日省院来人调查裴案时千万不能改口否定被奸,否则我会被立即抓往兰州坐牢,判刑7年。"2005年7月11日,武威中院举行了一个听证会,对此案进行"复查"。法庭上,刘建萍再次说出真相。刘建萍还记得当时法官的训斥 ―――"真是好话坏话全由奸妇口中出!"她说:"会后,(法官)极力向我做工作说'你现在又推翻案子,把人家的问题平反了,你可最少要坐7年牢哩,你想想划不划得来?"

什么时候才能结束这样的丑恶!!

一个记者的亲身经历揭密:为什么中国老百姓不愿意打官司――海淀区法院的判决引导出来的四个谬论

一个记者的亲身经历揭密:为什么中国老百姓不愿意打官司
  --海淀区法院的判决引导出来的四个谬论
  
  薛海滨(xuehaibin@gmail.com)
  
  
  
  我是一名普通记者,以前老听同行们说在中国“老百姓打官司有多难多难、法院有多黑多黑”,感触并不深刻,总是怀抱着一种“公正”的假想,以为中国的法院并没有“传说中的那么黑”。直到自己亲历一场官司后,才真正体会到了什么叫做“白天不懂夜的黑”!
  
  我打的官司其实挺简单的:
  
  原告是我和21名颐慧佳园业主(以下简称“我们”或“业主”),被告是北京颐慧佳园开发商(北京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审判机构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
  
  我们起诉开发商的理由是:开发商无权收取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以下简称“两金”),也无权以此为要挟拒绝向业主交房,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商要向业主赔偿因为该原因造成的延误交房责任。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也挺简单:
  
  2005年的最后一天,是合同约定的开发商向我们业主交房的日子,但开发商却坚持要业主缴纳完“两金”后方可收房,在此之前,甚至连房子看都不能看。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9条的强制规定,只有税收机关或其委托的机构才有权收税,契税是国家的一种税,开发商并未经过税收机关委托,是无权收取契税的。开发商这种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果涉及金额巨大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比如:税收流失),将构成犯罪。
  
  同时,北京市建委和小区办为了防止开发商违法挪用公共维修基金,也明文规定禁止开发商代收该项费用。以往也发生过类似案例,最后造成了公共维修基金大量流失,严重损害了小区业主的未来权益。按照物权法的精神,公共维修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开发商以别人的东西为要挟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更属可笑。
  
  颐慧佳园开发商不但违法,而且违规,更加违约。这几乎是全世界最简单的道理了,地球人都知道了,可是海淀区法院硬是判开发商的行为合法!
  
  也就是说,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的判决可以推导出这样四个谬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9条的强制规定等于放屁!
  
  北京市建委和小区办的行政性规定等于放屁!
  
  我们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签署的合同等于放屁!
  
  保护这个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于放屁!
  
  这四个屁可真够响的,但不管怎样,它总是屁!
  
  
  我亲历了整个案子的审判过程。
  
  在开庭辩论的过程中,我当时问了开发商的代理人两个问题:
  
  一,开发商是不是“两金”的征收者?
  
  二,开发商是否能以“两金”为由拒绝履行其合同义务?
  
  我当时请开发商代理人不要那么多废话解释,就简单地以“是”或“否”来回答。
  
  当时,开发商的代理人听到我的话后,硬是愣了。
  
  开发商的代理人连律师都不是,自然不可能对我的问题绕着圈子放臭屁。不过,海淀区法院那位令人费解的法官替他们解了围,他打断了我的追问,提前结束了辩论。我们的代理律师当庭抗议法官这种偏袒行为,但法官脸皮厚的很,居然不予理睬。
  
  这位法官就是海淀区法院的林宇军。
  
  我不知道他刚毕业几年,看上去很年轻,像是没有几年社会经历吧。在这个明显是开发商违法的案子上,他居然判开发商胜诉,可能大概有两种:第一,他学艺不精,没有看出他的判决会引导出上面的四个臭屁;第二,他徇私枉法,这个我就不用解释了。
  
  无论那种情况,他都不是一个称职的法官。
  
  从本案一开始审理,林宇军同学(注意:我现在不再称他为法官了,因为他已经玷污法律的尊严)的倾向性就很明显了。
  
  他在核对原告名单时,因为自己打字水平有限或者是小学语文没学好,居然输错了很多原告的姓名,粗略估计,22名原告中约一半输错了姓名或地址。这就是堂堂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名“法官”的水平!
  
  即使如此,他还不脸红地要求别人怎样怎样。
  
  由于我们律师的一时疏忽,我的名字被写错了一个字,这也是我们写错的惟一一个字,与林宇军同学出错的几十个上百个字相比,可谓“点灯”与“放火”之大别,可是,林宇军同学居然像在鸡蛋里找到了骨头一样兴奋,要求律师将我的案子另外立案。
  
  林宇军同学本来以为可以以此为难一下我们,结果转眼一过脑子,又发现自己也得重新跟我们打一次交道。也就是说,我们的麻烦度被增加了一次,他和被告开发商也得相应得各应对一次麻烦,1:2,我们不吃亏。
  
  等他转过脑子,发现自己吃亏后,又转过来要我们合并审理。就这样,这个连案卷估计都没有看全的林宇军,浪费了整整一个上午去质证,又浪费了半个上午让开发商补充证据(这也是违法的,因为已经过了质证阶段了,这是辩论时间,不应该质证的)。林宇军在质证过程中,还替开发商说话,开发商说一句,他就解释一下。我们说一句,刚说半句,他就打断不让我们说,甚至直接剥夺我们说话的权利。
  
  因为上面已经说的原因,他不让我当庭发言,说我已经不是原告了。最后又因为要合并审理我的案子,我又成了原告,我就当庭问林宇军:我现在是不是又可以发言了。他当时气得绷紧了小脸,不看我,也不回答我,沉默了大约半分钟才把话题转移到别处。我不知道从什么地方能找到这段录像,当时的情形肯定好看得很,就像演电影一样,哈哈。
  
  律师后来告诉我,说他代理官司多了,对这种法官徇私枉法的事情已经习以为常了。他说,在中国,刑事案件审理中出现窦娥那样的冤案可能寥寥无几,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出现徇私枉法行为的比例则相对较高,因为法官也会有个“安全感”:最多判决结果是个经济赔偿之类的小事,不会涉及人命关天等大事,被冤枉的输家也不大可能跟枉法的法官去拼命。
  
  现在看来,法官徇私枉法是很有可能的了,不过,也有人会有疑问:谁有能耐让法官徇私枉法呢?
  
  当然是开发商了。别看小小的颐慧佳园开发商,其总经理可是当年海淀区go-vern-ment的副区长,分管公检法这一线多年,人脉关系可想而知。后来由于不为人所知的原因而调到企业做老总,这种人脉自然也是藕断丝连。
  
  都说到这个份上了,我还有啥说的呢!继续上诉呗,我就不信,你在海淀能枉法,在北京市还能吗?!
  
  如果二审(终审)还输,我还会继续申诉(这是我的合法权利)。要是最后连申诉都失败了,那就没有什么办法了。也就是说,如果法院彻底一条黑到底,谁都没辙。这是全世界都存在的法律盲区:法院不会成为被告主体。这大概也是全世界各国都很注重法官素质的原因吧,很多西方国家的法官都是终身制的,一个法官的名誉和能力都是其安身立命的要素。
  
  在这个案子中,海淀法院的林宇军是没有能力的,连海淀区建委陈宝兴科长这样一位非法律专业人士都能判断出开发商的违法行为(有录音为证),而他居然认为开发商的行为是合法的!
  
  在这个案子中,海淀法院的林宇军是没有名誉的,他没有尊重原告的基本权利,没有秉公判案,最后甚至是红着脸向我们递交的判决书,他甚至不好意思当庭宣读!
  
  后来,我等原告业主被告知:开发商的总经理当年曾是分管公检法口的海淀区副区长!
  
  北京是首善之区,海淀也算得上首善之区的文化教育高雅之区了,而就是在这种首善之区的高雅之区,居然能出现如此可笑的判决结果,可想而知全国其他地方又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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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法院的信息

在Google搜索了一下关键词:海淀区法院 枉法,收获不小,对海淀法院有了进一步认识。分享给朋友们:

2010年9月27日星期一

围观的力量不可抗拒

渭南书案中的谢朝平,江西宜黄的钟家都在广大网民的围观中获得力量,有司不得不面对众多质疑,谨慎应对;尽管其虎狼本色不改,但毕竟也害怕丑恶当众被揭露,因为怒火的燃烧己经威胁到他们的官帽。
谢朝平是一个受害者,更是一个英雄。他的遭遇唤醒了知识界的维权意识。今天大家为老谢呼吁,以后就会少一些老谢一样的遭遇。如果今天不关注老谢,明天你可能就会是老谢!
有网友说宜黄钟家是压在野蛮拆迁上的最后一根稻草;宜黄被立案的官员能否真正受到惩罚才是关键,到底是平息民愤的表演秀,还是认真执法的实际行动,这些非常值得、非常需要我们持续关注,继续围观。
围观己经成为一种力量,围观让丑恶暴露在阳光下,暴露在人心中;我们的力量很渺小,我们愿意围观,用我们一点小小的力量为正义助阵。
愿上苍早日驱走邪恶,还百姓安宁。

2010年9月21日星期二

请看模范法院--海淀法院枉法裁判!(转)

『法律论坛』 [案例探讨]请看模范法院--海淀法院枉法裁判!
点击:189  回复:2
作者:马小棣  发表日期:2010-1-12 12:27:00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张帅,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地质大学学生,
  住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中国地质大学19楼西区616号
  被上诉人:北京恒信嘉合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号海龙大厦14层1423室。
  上诉人因张帅诉北京恒信嘉合科技有限公司欺诈索赔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9年10月29日(2009)海民初字第13488号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 撤销一审判决
  2. 判令被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第四十九条退还货款1400元并增加赔偿货款的一倍1400元。
  3. 赔偿因其欺诈而引起的诉讼付加费用如交通费、文件制作费用、电话费用、误餐费用等300元。
  事实与理由:
  本案一审法院审理我案程序违法,判决枉法,故本人依法提起上诉。
  一、 程序违法
  1) 原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法官刘娜有明显的受贿嫌疑,在她主持的简易程序开庭后我立即要求她回避。但法院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做出决定,因此我的回避申请应当生效,刘娜法官应当回避!但是她没有回避,参加依我要求将我案由简易程序改成普通程序后的合议庭。程序违法。
  2) 庭审没有当庭进行举证、质证、特别是认证、使证据的证明力没有当庭认定,从而为法官的枉法裁判埋下伏笔。程序违法。
  因此我因以上程序违法提出上诉
  
  二、 裁判枉法:
  本案是在中关村普遍存在的,社会已有公论的,取名为“转型”的典型欺诈案。一审海淀法院却敢判消费者败诉!可见北京市的司法腐败之甚!
  请看网上的一篇文章:“所谓转型,既如文章开头王银波的遭遇,消费者在去电脑城之前,已经在网上查询并确定了自己想买的机器,而且对于价格也十分了解。对待这样的客户,商家一般首先会报出一个较低的价格,以此为诱饵,吸引客户到达楼上的店面,随即便伺机给客户推荐另一款产品,利用客户对这款产品不熟悉的特点,然后以远远高出市场价的价格卖给客户,这样,就完成了一次转型。“现在这都是公开的秘密了,只是与前几年相比,现在很多公司的做法的确挺疯狂的。”宋强说道。虽然坦陈自己也“转型”,但是也只是有时候操作,而有些公司几乎单单都在转。 
   在中关村一家公司老板周丛看来,如果一个消费者来到中关村,90% 人都将会被商家收罗。“一般情况下,会有20%到30%的消费者会被转型,这部分人大多对市场和行情不了解,且对自己要买的机器没有充分的把握。但如果消费者就是坚持要买自己看中的机型,那么20%到30%的人会在配件方面被商家卖了高价,如果一些客户不要配件,那么好,商家则要求消费者先交钱,而一旦交了钱,往往消费者等了半天会被告之,没有货了,一个星期后才能到货,此时钱已经没有再要回来的可能,甚至会有文身和光头的青年出现,以武力相威胁,消费者这时大多会屈服。想想看,在这重重的陷阱之下,真正能不落圈套的消费者会有几个。” “对于商家而言,现在没有哪家公司是真正不转型的,这已经成为集体的潜规则。”在周丛看来,如果说之前这种欺诈消费者只是一些个别现象,那么现在这种现象已经蔓延到了整个中关村,以“转型”为代表的操作手法已经从一些个别公司变成了大部分公司都在参与的做法。
  “欺诈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欺诈成为一种普遍认可和操作的商业模式了,可怕的是这种非诚信经营,已经被绝大多数的商家接受并加以复制,成为了中关村的一种常态。”周丛表示,在中关村欺诈,蒙骗已经成为一套非常完整的体系和系统,对于单个公司而言,有专门拉客的,有专门谈判的,有专门摆平顾客的,甚至在公司的设置上,也会除了大厅之外,还会有单独的小隔间用来谈判和解决问题。
  而对于整个中关村而言,这也行成了一个体系,凡是进入到这个体系的消费者,最终都可能被骗,而诉之无门。以上文章所述,就是典型的转型欺诈程序,以及其泛滥和危害。
  我看到网上的以上文字,才如大梦初醒,我在被告处购买相机过程就是标准的被被告用“转型”欺诈我的过程,为捍卫我做为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和尊严,为了给成千上万被“转型”欺诈的消费者讨个公道,我毅然依法提起了此艰难的诉讼!
  应当强调指出所谓的“转型”欺诈是奸商们组织一系列工作人员分工合作的一系欺诈行为有机地一环扣一环的组合而成的、成熟的、标准化操作的一个欺诈操作程序。并不能把其中的某一个销售人员的某个行为孤立起来判定是否构成欺诈。这些行为是整个欺诈操作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当然这中间的许多环节本身就是标准的欺诈行为。但它们终究是整个“转型”欺诈的不可少的部分环节而已。
  我在被告商店被被告用“转型”手法欺诈这一事实,已如我及证人所述。被告并没有予以否认。这个被告欺诈原告事实本身法院应当予以确认。确认了“转型”整个事实,就是确认了被告欺诈行为的存在!我的胜诉就是不容置疑的!
  下面分析一下胡搅蛮缠,不顾逻辑的一审判决书:
  一审判决中胡编“庭审中,张帅主张恒信嘉合公司存在以下欺诈行为:
  1. 楼下报价,楼上交易,有违常理;
  2. 误导消费者以显示屏上的图像效果来认定相机的拍照效果;
  3. 相机正面应有显示得要参数的标签,但所购相机上没有该标签,明显掩盖事实;
  4. 交易过程中,对消费者的询问含糊回答,以误导消费者;
  5. 不如实告知镜头材质等性能;
  6. 以不合理、使人误解的价格误导欺骗消费者。”
  而民事起诉状中,(这一起诉状在开庭时是首先全文当庭念了的)诉状指明的欺诈行为如下:
  1. 以液晶屏上图像效果来认定相机的照相效果是误导消费者。
  2. 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属欺诈行为。
  3. 不如实告知镜头材质,构成欺诈。
  4. 不如实答复像素数,误导欺骗消费者。
  5. 违反《价格法》对经营者自主定价的规定,以不合理法、使人误解的价格误导欺骗消费者。
  6. 不履行销售者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存在欺诈行为
  这与一审法院总结的欺诈行为相差甚远!这种法院公然歪曲当事人意见,当成当事人意见写入判决书,实在是可耻,可悲啊!而后又在“本院认为”中予以批驳。这真是如列宁所说:将一种显然荒谬的意见强加于对方,然后加以批驳,这是一切流氓的辩论方法!
  一审法院在“本院认为”中说:“首先虽然所谓的‘转型交易’大多采用不在柜台交易等隐密方式进行,但据此得出凡未在柜台交易即为欺诈的结论显然不符合逻辑”。
  这种鬼话是法院自己造的!原告在起诉状中、在庭审中都没说过这种逻辑混乱的话。这是法院自己造出来的鬼话,然后又自己去批驳!这就是列宁所说的流氓辩论方法。原告只是说,小小一个照相机不是坦克、飞机,在柜台可以接待,但在柜台交不了货。而照相机在柜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就可以了。商人非把顾客领到楼上去干什么?有什么道理?只不过是将顾客引入一个与外界隔离的场所,以便他们耍戏法骗顾客罢了!将顾客引入被隔离的处所是整个“转型”欺诈的必要一环!要不戏法怎么耍?明眼人马上会戳穿其骗局!原告何时说过“凡未在柜台交易即为欺诈”的胡言乱语!起诉状中有吗?庭审记录中有吗?原审法院真叫做是不知道羞耻!倒是我们可以在庭审记录中可以看到被告关于此问题自打自已嘴巴的胡言乱语:
  “张:1、销售人员把客户带到楼上购买产品,在海龙一贯如此,一层没有卖场,且一楼没有足够的电源和条件供消费者选购产品。”这纯粹是胡说八道!一个小小的照相机自带电池,要什么“足够的电源和条件来供消费者选购产品”?而被告在开庭笔录第四页却说:“张:1、关于对比客户可以要求,我方电脑就在大厅,”真不知道被告除了笔记本电脑,消费者选购相机还需要什么贵重设备?被告在同一页又说:“张:首先,在电子城,楼下不允许卖,只能在楼上卖场销售是电子城的规定。”这是奸商们骗人的潜规则,哪里会有这种“规定”!
  一审法院“本院认为”接着胡说:“其次,张帅虽提供证人证言及录音为证,但证人证言为主观、间接证据,如无客观、直接证据相辅,其证明力较低;而录音中并无恒信嘉合公司明确认可张帅主张的内容,张帅虽主张推定为恒信嘉合公司予以默认,但此种推定显然与证据规则不符。因此,张帅的2、4、5、6项主张,均因其示能提供充足证据而无法为本院所采信。”真是语无伦次信口开河!
  先看“但据此得出凡未在柜台交易即为欺诈的结论显然不符合逻辑;其次,张帅虽提供证人证言及录音为证,但证人证言为主观、间接证据,如无客观、直接证据相辅,其证明力较低。”一句。
  首先应指出证人证言是直接证据,而非间接证据!!!一审法官缺乏基本法律常识胡编乱造理由实属可悲!再者证人证言证明力有限是事实。但是对方没有更有证明力的证据驳倒证人证言,那就应当在法律上确立证人证言证明的事实。而绝不能如一审法院判决书中以证言“证明力较低”而将证人证言毫无根据地抛到九霄云外而不与理睬!
  再接着看下一句:“而录音中并无恒信嘉合公司明确认可张帅主张的内容,张帅虽主张推定为恒信嘉合公司予以默认,但此种推定显然与证据规则不符。”
  这种说法也是过于武断,首先被告工作人员承认了这桩买卖的存在及“转型”欺诈事实的存在。所以,几个人几次与原告商谈处理意见,只是在相机像素的数目上争执不下。这里可以从第一次录音的几句话来进行判断:
  “43.经理:他不是不也说了吗,没说1000万啊
  44.我:他没说我能买吗?我是奔1000万像素来的
  45.经理:那怎么,谁知道这问题,怎么证明您是奔1000万像素来的
  46 .我:因为我先头要的是S600
  47.经理:----------打着标牌奔1000万像素来的,------
  48.我:我这个和S600对比的时候是那个1000万的,完事我问他这个和那个是不是一样的,他都说是,然后我问他好几遍这是不是1000万的。
  49.经理:我跟你说两个,要是有质量做质量鉴定,如果是价格问题
  50.同学:就我这个同学他主要问题就是他多次询问这个是不是1000万的,然后他回答了嗯”
  从以上几句话,神智正常的人马上会判定被告经理在胡搅蛮缠,无理搅三分,显然是被告把一台不是1000万像素的相机当成1000万像素的相机卖给了原告才语无伦次,问此而答彼。
  怎么能说“而录音中并无恒信嘉合公司明确认可张帅主张的内容?”
  而被告的在整个转型欺诈操作中,似乎是没有人明确说过“是”与“不是”,当原告问到是不是一千万像素时,都以“嗯”相应对。但“嗯”字发音为第四声时,就是同意的意思。这里显然是肯定的意思。况且根据《消法》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显然被告违反了以上规定,没有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这其实是“转型”欺诈的一种手法一种技巧。
  但一审法院却说什么“此种推定显然与证据规则不符”,请问原告的主张与哪一条证据规则不符?!
  一审法院接着说:“其次,张帅虽提供证人证言录音为证,但证人证言为主观、间接证据,如无客观、直接证据相辅,其证明力较低;而录音中并无恒信嘉合公司明确认可张帅主张的内容,张帅虽主张推定为恒信嘉合公司予以默认,但此种推定显然与证据规则不符。因此,张帅的2、4、5、6项主张,均因其示能提供充足证据而无法为本院所采信。”
  一审法院这段话也是语无伦次信口开河。下面分别分析如下,显然有以下问题:1、证人证言是直接证据而非间接证据,2、证人证言证明力比较低,但并不等于没有证明力。当对方没有更有证明力的证据反驳时,其证明的法律效力就能成立。而本案中被告没有出示任何证据,没有否定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当然有证明事实的法律效力!确凿证明了原告在被告商店被“转型”欺诈的整个事实。销售人员对于原告一再追问L16是否是一千万像素的,一直说“嗯”。当庭被告问证人“你说销售人员说嗯是什么意思?”,证人当时明确回答:“就是‘是’的意思”。被告没有对此提出任何异议!即是说被告的销售人员欺诈了原告,尼康L16明明是710万像素的,却以“嗯”的回答承认是一千万像素的。至于录音中无被告人员确认原告主张的明确表示,但在原告的一再追问下,被告工作人员一再回避回答,不作任何反驳、不作任何正面说明,就是故意掩盖事实真像的欺诈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真实、明确的回答消费者的提问就是违法行为,就是掩盖事实真相,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再看下一句“因此,张帅的2、4、5、6项主张,均因其示能提供充足证据而无法为本院所采信。”这句话显然有以下问题:1、所谓张帅的2、4、5、6项主张是一审法院编的,然后强加于原告的。2、一审法院要求的什么“提供充足的证据”是胡说八道!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对证据的要求是不同的。刑事案件要求证据要充足充分而且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不能有任何含糊和疑问才能定案。而民事案件并不要求什么“提供充足证据”。这一要求是一审法院胡说八道 ,刁难原告而已!最能说明此区别的大概就是美国希普森杀妻案。刑事判决因取证手段有瘕疵而不被法院采信,判其无罪;但民事判决却判希普森赔尝他妻子家人数百万美元。表面看来两个判决是矛盾的,其实这正说明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的证据要求是不同的。民事案件只要求证据的相对性,一方证据更充足一点,就可以判该方胜诉。
  谈及证据,这里不能不提到本案中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也没有提供任何驳斥原告的证据!就是说被告没有任何证据。甚至被告连答辩状都没有!只有在法庭上的信口开河。那么原告提供的证据,法院就应当全部采信才对!原告的主张法院应当全部支持才对!但事实是毫无证据可言,只有庭上的胡说乱语,被告的主张却得到支持。那原审法院是根据什么支持这一个没拿出任何证据而只有胡说八道的被告呢?审判不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吗!而事实的确认是以证据为基础的。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一审法院在庭审过程中没有认真的进行举证、质证特别是认证了!要是当庭认真地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认证;那没有证据的被告该多么尴尬!要认真地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原审法院 又怎么枉法判毫无证据可言的被告胜诉!
  再看一审法院“本院认为”的下一句“最后,双方提供的现有的证据均不足以使本院对张帅在验货时相机上是否贴有标签的事实做出认定”。
  这里一审法院 又很奇怪了!原告在网上下载了L16相机的正面的照片,上面贴有清晰的相机数据标识,而且原告还提供了尼康相机服务部对此问题的回答是“全部都有”消协也确认此型相机都有此数据标识,而被告什么证据也没有提供,但被告也承认“应该有”此数据标识,但被告又自己打自己的嘴巴说:“但现无法确定”“产品出厂时并非每一款都有此标识”甚至说“也可能是原告撕掉了,现无法证实”这纯属胡说八道!原告当庭反驳:“此说法不能成立!我方要求买1000万像素以上的,如果有此标识我们肯定不会买!”
  这么悬殊的对此问题的举证,这么无疑的结论,一审法院却以:“双方提供的现有证据均不足以使本院对张帅在验货时相机上是否贴有标签的事实做出认定”而抹杀了。无耻的海淀法院啊!
  再往下看一审法院的荒诞的“本院认为:但就张帅所主张的欺诈而言,该相机的包装及说明书上均明确标有像素等参数,恒信嘉合公司亦在其验货时予以交付,则其可以轻易的核查以避免风险。”
  一审法院为欺诈消费者的被告的辩解真是使尽了吃奶的力气!该相机的外包装上确有相机的像素数。但它在外包装的下底面,而且字小不易看到。很容易被忽略。这正是欺诈消费者的被告可以利用的一点,而说明书确有相机的像素数据。但在整个“转型”欺诈操作过程中,原告多次要求看说明书但被被告拒绝。欺诈消费者的奸商也算是煞费苦心,面面俱到了,要不怎么说买的没有卖的精。对于对相机不大熟悉的初用者来说,不上当受骗几乎是不可能的!“轻易的核查以避免风险”是一审法院对欺诈者的无耻辩解!这种受欺诈的“风险”在一个现代社会是不应当存在的,正是枉法裁判的法院的保护,中关村的转型欺诈才得以长命百岁,正因为有枉法裁判的法院的保护,网友才哀叹“诉之无门”!这是广大消费者的悲哀!这是中国法院的悲哀!这是中国法官的悲哀!这是中国法制的悲哀!这是中国社会的悲哀!请问周永康:中国的公平正义在何方!
  一审法院的“本院认为:有鉴于此,张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恒信嘉合公司存在上述欺诈行为,故对其要求认定恒信嘉合公司存在欺诈行为、退货款、并增加一倍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以上话语真是闪着金光的无耻语言!张帅提供的证据已足以证明恒信嘉合公司存在上述欺诈行为,况且至少一审法院还自己承认证人证言“证明力较低”这一条,那在被告没有任何反证的情况下,仅此一条原告的主张应当被一审法院所采信才对啊!被告的欺诈应当被确认才对啊!怎么会有:“有鉴于此,张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恒信嘉合公司存在上述欺诈行为,故对其要求认定恒信嘉合公司存在欺诈行为、退货款、并增加一倍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的结论呢?无耻啊!模范法院!
  至于交通费、电话费、文件打印费等等是不言而喻的,打自己电话不会有谁给开发票的,坐车是刷卡,打印诉讼文件要花钱……法院对原告的刁难真是面面俱到!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程序违法,裁判枉法,因此,依法提起上诉。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附:上诉状复印件两份
   上诉人:张帅
   二零零玖年十一月十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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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小棣 回复日期:2010-01-27 15:27:45 
 
  模范法院海淀法院竟敢如此枉法裁判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9年10月29日(2009)海民初字第13488号判决是海淀法院明目张胆的枉法裁判。
  
  第一:程序违法
  
   1)原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法官刘娜有明显的受贿嫌疑,在她主持的简易程序开庭后我立即要求她回避。但法院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因此我的回避申请应当生效,刘娜法官应当回避!但是她没有回避,参加以我要求将我案由简易程序改成普通程序后的合议庭。程序违法。
  
   2)庭审没有当庭进行举证、质证、特别是认证、使证据的证明力没有当庭认定,从而为法官的枉法裁判埋下伏笔。程序违法。
  
   
  
  第二:裁判枉法
  
   本案是在中关村普遍存在的,社会已有公论的,取名为“转型”的典型欺诈案。一审海淀法院却敢判消费者败诉!可见北京市司法腐败之甚!
  
   我在被告处购买相机过程就是标准的被被告用“转型”欺诈我的过程,为捍卫我作为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为了给成千上万被“转型”欺诈的消费者讨个公道,我毅然依法提起了此艰难的诉讼!至所以说艰难,是因为北京市的法院太腐败!
  
   本案的审判人员是: 
  
   审判长: 方岩
  
   代理审判员:刘娜
  
   人民陪审员:周保山 
  
   
  
   法官在判决书中公然歪曲当事人意见,而后又在“本案认为”中予以批驳。这真是如列宁所说:“将一种显然荒谬的意见强加于对方,然后加以批驳,这是一切流氓的辩论方法!”整个判决书法官通篇都是使用这种流氓的辩论方法。
  
   
  
   无耻而又无知的法官们公然说证人证言为“间接证据”,遗笑天下!
  
   
  
   无耻的法官们要求原告在民案中提供“充分证据”,纯属胡说八道!
  
   
  
   无耻的法官们虽然承认有“证明力较低”的证人证言,在没有被告反驳的情况下,退一万步说,就是仅有“证明力较低”的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就应该确认,哪儿来的“本院不予支持”!
  
   
  
   无耻啊!模范法院!
  
   
  
   请模范法院海淀法院院长吕京生、审判长方岩、代理审判员刘娜、人民陪审员周保山公开作答!
  
   
  
   (详见海淀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13488号判决书及当事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诉状)
  
   本案委托代理人:马小棣
  
   2010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