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查阅了刑法:第三百条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刑法上来说第三百条的罪名是比较重的罪名, 陈检察官为了给被告判重刑,巧妙地把三百条中“组织和利用” 的必要条件阉割成为“利用”,把组织这个重要的构件视而不见。 实际上,去掉了组织二字之后, 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已经变成一个新的罪名, 这个罪名是不能使用刑法三百条来给被告量刑的, 因为这个罪名只是跟刑法三百条的罪名相似而已, 根本就不能划等号。那么在刑法中有没有这个罪名呢? 我查遍了所有法条,均未发现“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这样一个罪名,陈雷检察官有空不妨也自己查一查。
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按照第三条的精神,“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这样一个罪名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不得定罪处刑。
陈雷检察官用这一个自造的罪名起诉一个无辜的当事人, 这属于什么行为?
全国人大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征求意见、多次修改, 最后经过投票程序来完成立法。陈雷检察官比全国人大牛多了, 不用征求意见、不用投票,自己就可以给被告定一个罪名。厉害呀、 厉害!不愧为北京市十佳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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