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8日星期三

会自造罪名的检察官——海淀检察官陈雷

        此案的公诉检察官是海淀检察院的陈雷,公诉的罪名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我查阅了刑法:第三百条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刑法上来说第三百条的罪名是比较重的罪名,陈检察官为了给被告判重刑,巧妙地把三百条中“组织和利用”的必要条件阉割成为“利用”,把组织这个重要的构件视而不见实际上,去掉了组织二字之后,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已经变成一个新的罪名这个罪名是不能使用刑法三百条来给被告量刑的,因为这个罪名只是跟刑法三百条的罪名相似而已,根本就不能划等号。那么在刑法中有没有这个罪名呢?我查遍了所有法条,均未发现“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这样一个罪名,陈雷检察官有空不妨也自己查一查。
      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按照第三条的精神,“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这样一个罪名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不得定罪处刑。
      陈雷检察官用这一个自造的罪名起诉一个无辜的当事人,这属于什么行为?
      全国人大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征求意见、多次修改,最后经过投票程序来完成立法。陈雷检察官比全国人大牛多了,不用征求意见、不用投票,自己就可以给被告定一个罪名。厉害呀、厉害!不愧为北京市十佳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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