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8日星期三

海淀法院应保障人民的旁听权(转发)

海淀法院应保障人民的旁听权

来源: 忆通律师网 作者:王云志 律师 时间:2009-11-04 

        2009年9月10日的法制晚报上看到一则标题为《中大恒基案开审 法庭“闭门谢客”》的新闻报道,细读内容得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公开开庭审理中大恒基系列件的过程中,非但普通民众及媒体记者未能进入法庭旁听,就连案件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也被拒之门外。我虽不是代理前述案件的律师,但对海淀法院未能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旁听权以及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的出庭权,深感不安,愤愤不平。

     作为职业法律人,我习惯性地要查阅成文法则的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条: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公民可以旁听,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二项小标题: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方便人民群众旁听案件审判;相应内容:……加强人民法院的审判法庭建设,改善工作条件,尽最大可能方便人民群众旁听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意见》第四条第(五)项: 坚持群众路线。以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加强民意沟通、方便群众诉讼、保护当事人诉权为切入点,不断拓宽司法民主的渠道,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把群众的要求和期待作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重点,把群众满意作为评价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多做顺民意、解民忧、得民心的实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全国大法官研讨班精神深入推进“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通知相应内容:……要积极推进司法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要适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继续建立健全完善各种司法为民的制度和举措,同时对不符合司法为民精神的有关政策文件、制度措施等进行清理、修订或废止。

规定历历在目,我不得不请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院长、主管副院长、刑庭庭长、主审法官:

在上述案件开庭公告于3日前发布之时,难道你们不能预见也不应当预见到开庭当天会有广大人民群众(13人以上)前往“贵院”旁听此案吗?

在上述案件开庭当天,难道“贵院”就没有一个能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13人以上)现场旁听需要的大法庭吗?

在上述案件开庭当时,难道“贵院”就不能安排一位负责人接待疏导未能进场旁听的广大人民群众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吗?

天地有正气 人民最崇高”,这是我在北京法院网上读到的一篇关于北京市法院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纪实的文章标题。难道最崇高的人民不能现场旁听到一场广受社会关注的刑事审判吗?难道在案件中受到伤害的人民及其代理律师不能出庭见证庭审全过程吗?

问题多讲无益,从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形象出发,我也不想再作延伸了。我只是由衷期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多研究和实践马锡五时代的人民审判理念;

多诞生象《真水无香》的主人公那样的“平民法官”;

多让“苍天”开眼。

                                                 北京市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云志

                                                      二OO九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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