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严肃查处海淀区看守所所长朱益生、
副所长吴群等人玩忽职守的严重违法行为的控告信
控告人:薛孟春 男 系梁波配偶 ;电话:13311060705
控告人:李苏滨 男 原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系梁波、薛孟春亲友 电话:13366121891。
受梁波(被告人)丈夫薛孟春委托并经梁波确认,程海律师和李苏滨担任梁波一审辩护人。2010年10月21日,程海律师到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会见梁波,向接待人员依法递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下简称所事务函)、律师执业证书和委托书,被告警号为039700的女警、037420男警称他递交打印格式的律师所函不合格,不是印刷厂印制的,拒绝安排会见。程海律师交涉说递交的律师所函符合律师法等要求,要求其出示认定递交的律师所函不合法的法律依据,两人称是内部规定。后他向被控告的督察机构(82519210)投诉,电话告诉由该所解释,后该所副所长吴群代表所长朱益生出面解释说该所的行为合法。程海律师要求上述海淀看守所工作人员出示内部规定,均拿不出。律师取来印刷格式的律师所函,被控告又借口梁波身体有病拒绝安排会见。
约10月23日,吴群又安排海淀看守所吴姓女警电话告知程海律师,梁波被送到北京市公安局内部的医院治病,等病好回看守所再安排会见。至今律师没有收到安排会见的通知,控告人也没有接到看守所关于梁波病重和住院的通知。
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以律师函不合格式和梁波住院等理由拒绝安排律师会见梁波,依法不成立,其非法目的有二:一是为阻止律师了解梁波病重住院真实原因可能是被控告人违法所致,掩盖自己的违法行为;二是制造障碍,阻止律师为梁波的上诉提供及时的法律帮助。
国家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依法司法,被控告人拒绝安排律师会见梁波,破坏了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海淀区看守所所长朱益生、副所长吴群等人阻挠律师会见,构成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辩护人和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请求查处纠正朱益生、吴群等人的严重违法行为。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
附证据
控告人:薛孟春
控告人:李苏滨
2010年10月30日
抄报: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区分局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证据目录
序号 |
证据名称 |
证明事项 | 证据来源 |
1 | 2010年10月21日上午程海律师递交给被告所属海淀区看守所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函、委托书(附结婚证)复印件。 | 程海律师依法向被告海淀区看守所递交了全套会见梁波的手续材料,被告以程海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函不是印刷厂印制等非法理由,拒绝安排程海律师会见。 | 程海律师 |
2 | 2010年10月21日 程海律师《行政起诉状》。 | 同上 | 程海 |
|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拘留证[京公海拘字(2009)2856号] | 程海律师要求会见的被告人梁波被关押在被告所属的海淀区看守所。 | 海淀区检察院 |
4 | 程海律师的《情况说明》 | 约2010年10月23日,吴群安排吴姓女警电话通知他梁波病重被送到北京市公安局内部的医院治疗,等出院才能安排律师会见的说法违法;梁波病重没有依法通知家属。 | 程海律师 |
共12页,控诉人:薛孟春、李苏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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