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31日星期日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违法行政,破坏国家法律正确实施,被程律师起诉!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违法行政,破坏国家法律正确实施,被程律师起诉!要求法院责令被原告立即依法安排原告会见其关押的被告人梁波。

行政起诉状


原告程海,男,汉族,1952年出生,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601062745,住北京市昌平区佳运园。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5号,邮编100089,电话010-82519110

法定代表人张伟刚,该分局局长。


请求事项:

1、责令被告立即依法安排原告会见其关押的被告人梁波。


事实和理由:

受被告人梁波丈夫薛孟春并经梁波确认,原告担任其一审辩护人。20101021日,原告到被原告管辖的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会见梁波,向接待人员依法递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下简称所事务函)、律师执业证书和委托书,被原告警号为039700的女警、037420男警称原告递交打印格式的律师所函不合格,不是印刷厂印制的,拒绝安排会见。原告交涉说递交的律师所函符合律师法等要求,要求其出示认定原告递交的律师所函不合法的法律依据,两人称是内部规定。后原告向被告的督察机构(82519210)投诉,电话告诉由该所解释,后该所副所长吴群代表所长(朱益生)出面解释说该所的行为合法。原告要求上述海淀看守所工作人员出示内部规定,均拿不出。后原告取来印刷格式的律师所函,被原告又借口梁波身体有病拒绝安排会见。

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原告认为,自己递交的律师会见的手续材料符合法律规定,海淀看守所要求律师事务所函必须是印刷厂印制等理由拒绝安排会见,是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

国家法律规定被告和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被告拒绝安排原告会见,破坏了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原告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请求监督纠正原告的违法行政行为,支持请求事项。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

附证据和本申请书副本1


原告: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海


20101026




原告证据目录


序号


证据名称


证明事项

证据来源

1

20101021日上午原告递交被原告所属海淀区看守所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函、委托书(附结婚证)复印件,4页。

 原告依法向被告海淀区看守所递交了全套会见梁波的手续材料,被告以原告的律师事务所函不是印刷厂印制等非法理由,拒绝安排原告会见。

原告

 2010年10月21日   薛孟春的《证明》,1页。


同上

薛孟春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拘留证[京公海拘字(2009)2856]


原告要求会见的被告人梁波被关押在被告所属的海淀区看守所。


海淀区检察院


原告: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海


201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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