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的博客
过去的事情都可以释怀——虽然无法忘记,它却让我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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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4日星期六
关于刑法第五十四条
法律条文:
刑法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学习体会
:
学习这一条的时候,我感到很困惑,这个还需要在刑法中表述吗?你们有过这些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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