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9日星期一

转发:一条“推文”引起劳教之祸

一条"推文"引起劳教之祸

本文来源于《新世纪》周刊 2010年第47期 出版日期2010年11月29日 财新传媒杂志订阅
《新世纪》周刊 记者 罗洁琪

  无锡"推友"程建萍,因在"推特网"跟发一个帖子而被行政拘留五天,继之劳教一年。

  程建萍(网名王译),46岁,自由职业者,户籍河南新乡市长垣县。今年6月开始,程与其未婚夫华春辉在江苏省无锡市生活。

  2010年10月17日,四川省绵阳市发生反日游行,程与未婚夫在家中从网络上看到,游行中有人把路人手里的日产摄像机、照相机、手机夺过去摔 砸。华春辉认为随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是违法的,于是在"推特"上发了一条"推文":"反日游行、砸日系产品这类事,多年前郭泉他们就干过,没啥新花样。 其实最给力的是立即飞到上海,砸了世博园的日本馆。"程建萍看到后,觉得讽刺很到位,于是在后面跟帖,写了一句"愤青们,冲啊"。

  11天后,2010年10月28日,是华春辉的生日,也是程华二人计划结婚的日子,两人被警察带走。次日,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对程建萍作出 "南公(谈)行决字〈2010〉第266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其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该决定书称,"现查证:2010年10月17日,程建 萍在推特网上转发华春辉的'砸世博园日本馆'等帖子,并发帖'愤青们,冲啊!'、'快去砸!',煽动网民到上海去砸世博园日本馆。2010年10月29日 被查获。"

  同一天,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也对华春辉作出"崇公(通)行决字(2010)第975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称,现查 证,2010年10月17日,华春辉在家中,"通过互联网,以在推特网上发帖的方式,煽动网民到上海市打砸世博会日本馆,欲扰乱上海世博会的正常秩序,后 被查获。"华春辉被行政拘留十日。

  在行政拘留期满后,华春辉获释回家。可是,程建萍又被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处以劳动教养。11月3日,在程建萍被解除拘留当日,河南警方将其押回 原籍。数日后,新乡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劳动教养决定书》,决定对程建萍劳动教养一年。该决定所依据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和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的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表述相同。

  11月15日,程被押往河南省女子劳动教养管理所。华春辉说,程建萍在入所检查时,被发现患病,被拒绝接收。次日上午,程建萍再次接受体检,查 出心肌缺血,劳教所再次拒绝接收。但是,在警方的坚持下,16日晚程建萍最终被投入劳教所。目前,程建萍已委托律师准备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新乡市劳动教养 管理委员会。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82年开始试行,至今已"试行"28年。该办法的依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制定于1957年,《国务 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决定》制定于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制定于1981年。多年来,这些法律 一直面临违宪争议。

刑事控告状: 徇私枉法罪、共同犯罪 嫌疑人海淀区公安范泽公\张征\祖崴等,检察员陈雷等,法官游涛等30多人

刑事控告状: 徇私枉法罪、共同犯罪

嫌疑人海淀区公安范泽公\张征\祖崴等,检察员陈雷等,法官游涛等30多人


控告人(受害人):薛孟春,,汉族,1968年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东路安宁里小区南区2号楼1510,电话13311060705,是受害人梁波的丈夫

受害人(被告人、上诉人) 梁波,,汉族,1968823日出生,新闻学硕士,中央民族大学教师,住所同上。现被非法羁押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因病重被转羁押在北京市公安医院(北京市第二看守所)。

控告代理人:程海,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13601062745


被控告人(共同犯罪嫌疑人)共30多人:

1、公安侦查、鉴定、审批人员24

(1) 海淀区公安分局万寿寺派出所警察13: 范泽公、刘广、祖崴、张征、孙凤鸣、王 林、王春祥、王宝林? 付舒宇? 梁宇,该所批准立案人孙涛、张春海?该派出所长期专职聘用见证人侯长海。

(2) 海淀公安分局科技信息通讯处勘察警察2:张德宇? 伍伟。

(3) 北京市公安局鉴定警察3人:朱秀云、姚波、韩杰。

(4)北京市公安局6人:预审警察滕静、李利、张璐、王宇,提请批捕经办人王迪、审批人董俊杰。

2、海淀区检察院陈雷(起诉副处长)、以及该院决定对梁波决定逮逋和决定起诉的负责人(如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成员等);

3、批准对梁波逮捕的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的责任人员。

4、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本案审判人员3人:审判长游涛、人民陪审员刘凤美、董惠玲,以及该院决定对梁波判罪的该院审判委员会成员(如该院院长、刑庭庭长等)。

5、其他共同犯罪嫌疑2人:

1)陈允锋,男,汉族,1964年出生,中央民族大学的文传学院副院长、教授。

2)林海萍,女,汉族,31岁,中央民族大学保卫处工作人员。

涉嫌犯罪事实:

2009518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对受害人梁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立案、519日刑事拘留、531日取保候审;2010419日北京市公安局提请批捕,427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逮捕、当日北京市公安局实施逮捕;820日海淀区检察院向海淀区法院起诉立案;98日开庭审理,1022日,海淀区法院宣判梁波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海淀区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海刑初字第3112]认定梁波犯罪的主要事实,是200939日上午梁波向中央民族大学文学与传播学院副院长陈允锋散发法轮功光盘一张,因她以前"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现仍然传播邪教宣传品",故按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梁波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

经查该两高司法解释条文为:"(五)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制作、传播的"。


一、本案30多位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明知指控梁波犯罪的事实是伪造的,仍然坚持对其非法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

指控和判决梁波有罪的主要事实是梁波传播邪教宣传品,是指她向陈允峰散发法轮功光盘一张,主要证据是被控告人陈允锋和林海萍的询问笔录、被控告人范泽公和张征2010413日所作的《办案说明》。

陈允锋在万寿寺派出所警察范泽公、刘广201046日所作询问笔录中称,200939日上午11时许,一位他不认识的女士在中央民族大学文华楼文学与传播学院教学楼1336室与其搭讪,"刚聊了几句她就从包里拿出一张光盘放在了我的办公桌上,还说让我看一看,说完后她就离开了,我一看她放在我桌上的光盘,就觉得是法轮功内容,当时就通报了保卫处,并把光盘交给了保卫处。之后听保卫处说那张光盘的确是宣传法轮功的。问:当时她散发光盘时你办公室还有其它人吗?答:没有"。2010413日的陈允锋的辨认笔录记载:"辨认人陈允锋虽然叫不出该女子的名字,但其可以认出该人的模样……陈允锋将全部照片认真仔细看了一遍,然后指出,1号照片中的女子(本案嫌疑人)就是在于200939日在中央民族大学文华楼文传学院办公室向其散发法轮功光盘的人"――指的是梁波。

林海萍在2010525日北京市公安局预审处王宗恒、李利所作其询问笔录中称,"200939日上午11时许,梁波到我校文华楼文传学院陈允锋副院长办公室向陈允锋副院长散发了一张法轮功光盘,梁波散发完光盘就离开了,陈允锋副院长将这一情况上报了我们保卫部,并将梁波向其散发的光盘上交我们保卫部……光盘的内容我看过是法轮功晚会方面的内容……我当时确定没留意光盘是什么格式,可能民警当时问我时,我以为那是VCD格式,就说成是VCD3,这光盘的格式还是应该以实物为准"。

2010413日范泽公、张征的《办案说明》中称,约一年前的2009518日,他俩从林海萍手中起获200939日梁波散发给陈允锋的法轮功光盘一张。

办案的公检法人员均按照上述证据,认定梁波散发给陈允锋法轮功光盘一张的事实,但该事实是虚假的、伪造的,理由如下:

1、(1)陈允峰说20093911时许,他不认识的一个女士在民族大学文传学院办公室向他散发了一张法轮功光盘,说这个散光发盘的人是梁波,应当是虚构的。陈允峰1997年调至中央民族大学文学系(后改为文传学院)、梁波1998年分来该系工作,当时系里仅有20多个员工,到200939日双方已经在一起共事十多年,彼此非常熟悉,他说不认识梁波或和梁波不熟悉,违反常识,是虚假陈述。(239日当天上午梁波先后找民族大学保卫部负责人、校办副主任韩国鹏和副校长严玉明等人交涉,根本没有去过文传学院,更没有见过陈允锋,他说梁波在当天上午11时在文传学院向他散发一张光盘是捏造事实。(3)开庭前梁波的辩护人程海律师、李苏滨找陈允锋核实他说梁波向他散发光盘的情况,他也说39日上午他把陌生女子向他散发一张光盘交学校保卫部,中午时分警察、保卫部的人拉他一起看了文传学院所在的文华楼全楼监控录像,拟找出向他散发光盘的女士,没有看到当天梁波有进出文传学院的录像画面,充分证明梁波当天没见过他。(4)陈允锋是唯一的"直接"证人,仅他一人的证词,就是这样的证词也没有陈述光盘的尺寸、外观特征(如颜色、字样、图案)等,也没有说将光盘交给保卫处的谁人之手和没有办理交接手续,只是"就觉得是法轮功的内容",中午警察到场也没有做笔录,等等。因为没有其他可信的证据佐证,不能证明那位不认识的女子或梁波向其散发过一张光盘,不能充分证明这张光盘的真实存在;不能充分证明他把这张光盘给保卫处;即使有这张光盘,陈允锋本人没有看过该光盘内容,不能证明所谓上交该光盘的内容涉及法轮功;不能充分证明控方起诉时拟提交法庭的光盘就是陈允锋交保卫部的那张光盘、不能证明该光盘就是林海萍交警察的光盘。

2、林海萍并没有看到陌生女子向陈允锋散发法轮功光盘一张,也没有其他证明,她却十分肯定地说是梁波向其散发,没有事实依据,纯属臆测或重复陈允锋的说法。

3、控方指控梁波200939日向陈允锋散发一张法轮功光盘的证据相互矛盾,不能证明该光盘的存在。一方面,控方提举的证人林海萍在2010525日讯问笔录中称,200939日该光盘当天就交给前来的警察,所以"印象中光盘没有外包装,其他的没有什么印象了","我当时确定没留意光盘是什么格式,可能民警当时问我时,我以为那是VCD格式,就说成是VCD3,这光盘的格式还是应该以实物为准",说明当天保卫部人员就把光盘交警察了。从语气中推断39日当时警察是做了讯问笔录的,笔录中说的是VCD3;另一方面,2010413日万寿寺派出所范泽公、张征的《办案说明》称:"民警于2009518日从中央民族大学保卫处林海萍手中起获了梁波于200939日在中央民族大学文华楼13曾散发一张宣传法轮功内容的光盘"。两份证据陈述警察获得或起获这张光盘的时间矛盾。

4、控方提举的此张所谓梁波散发给陈允锋、陈允锋交给保卫处(何人?)、保卫处林海萍交光盘给警察的光盘,期间流转了若干次,其中除了警察以外的经手人有梁波、陈允锋、林海萍,三个人无一人对该光盘的尺寸、外观特征、VCDVCD3等格式进行确认,只有间接经手林海萍一人称看过光盘内容是法轮功晚会,根本不能证明控方提交法院的光盘与以上三人有关、与本案有关。办案的范泽公和张征等人应该知道怎样固定该光盘的来源、尺寸、外观特征、格式、内容,这些均是侦查工作的基础常识,一直没去做,明显属于故意造假。

海淀公安分局的立案和侦查行为、海淀区检察院的起诉、海淀区法院的一审判决,都是依据上述明知是伪造的事实一步一步进行的。

5、至于指控和一审判决认定2009518日梁波在中央民族大学被搜查出的、以及从其家中被搜查出属于她的法轮功信仰书籍、光盘等,无论多少,都是"携带"和"持有"行为,不是传播行为,均不构成犯罪,这是被控告人都明知的,罗列这些所谓的证据是滥竽充数。

6、刑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我国没有法律包括司法解释明文规定法轮功是邪教、信仰法轮功是犯罪、传播法轮功宣传品是犯罪,所以指控和判决认定梁波散发所谓邪教宣传品的事实无论有无都不构成犯罪,这也是所有被控告都人明知的。


二、本案公检法办案人员,依法涉嫌构成徇私枉法罪。

1、刑法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也规定了本罪的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办案的公安、检察、审判人员,明知陈允锋向梁波散发邪教宣传品的事实不存在,采取伪造或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她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故办理本案的涉嫌犯罪的以下被控告人均涉嫌构成徇私枉法罪,因为是共同实施的,故涉嫌共同犯罪。

1、明知梁波无犯罪事实,对她实施违法立案和侦查的行为和人员:海淀区万寿寺派出所范泽公、刘广、祖崴、张征、孙凤鸣、王 林、王春祥、王宝林? 付舒宇? 梁宇,该所批准立案人孙涛、张春海?该派出所长期专职聘用见证人侯长海;海淀分局勘察警察张德宇? 伍伟;北京市公安局鉴定警察朱秀云、姚波、韩杰;北京市公安局预审警察滕静、李利、张璐、王宇,提请批捕经办人王迪、审批人董俊杰。

2、明知梁波无犯罪事实,违法起诉的海淀区检察院人员:陈雷、以及该院决定对梁波决定逮逋和决定起诉的负责人(如检察委员会成员等);

3、明知梁波无罪,批准逮捕她的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的责任人员。

4、明知梁波无罪,枉法裁判她有罪的海淀区法院梁波案审判长游涛、陪审员刘凤美、董惠玲,以及该院决定对梁波判罪的该院审判委员会成员(如该院院长、刑庭庭长等)。

5、其他编造梁波犯罪事实的共同犯罪嫌疑人:中央民族大学的陈允锋、林海萍。

综上,以上30多个被控告人明知梁波无犯罪事实,非法故意追究她的刑事责任,涉嫌徇私枉法共同犯罪,严重破坏了刑法、刑诉法、警察法、检察官法、法官法的正确实施,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严重侵犯了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控告人。

因被控告人涉及批准对梁波逮捕的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的相关负责人,该院为利害关系单位,故向北京市检察院控告。


此致 检察院

控告人:薛孟春

控告代理人: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程海

20101129


附代理人律师所介绍信、律师证复印件、委托书。


控告人证据目录


序号

主要证据名称

证明事项

证据来源

1






1)被控告人范泽公、刘广201046日所作陈允锋询问笔录;范则公、张征、侯长海2010413日对陈允锋所作辨认笔录;

2)被控告人王宗恒、李利2010525日所做林海萍询问笔录。

3)案发近一年后的2010413日范泽公、张征的《办案说明》,说明2009518日从林海萍处起获200939日梁波散发给陈允峰的法轮功光盘一张。

4)被告人海淀分局预审滕静、李利2010527日的《预审终结报告》;

52010年程海律师、辩护人李苏滨201093日《律师调查笔录》(一)和(二)各1页及附件:严玉明的《证明》1页、调查录音稿5页及录音光盘1张;

6)中央民族大学网下载的陈允锋简介;

7)中央民族大学人事处的2010525日的《证明》,证明梁波1998年到该校任教.

(8)民族大学2002年毕业生左凌仁2010119日的《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200939日梁波向陈允锋散发一张法轮功光盘的事实是伪造的:

1、陈允锋和梁波分别于1997年和1998年到中央民族大学文传学院工作,两人同事十多年十分熟悉,陈允锋在笔录中称200939日一位不认识不熟悉的女子(后辨认为梁波)向其散发法轮功光盘一张的陈述虚假;

2、控方主要证人陈允锋、林海萍的证词队称梁波散发陈允锋法轮功光盘一张的尺寸、格式、 外观特征(包括颜色、图案和字样等)均无任何陈述,故梁波散发光盘的事实为虚构;

3、《办案说明》称起获梁波散发的陈允峰一张法轮功光盘的时间是2009518日,但当时应当做而未做起获赃物的笔录和封存光盘以固定证据,一年后的2010413日才写《办案说明》、2010525日才做林海萍的笔录,明显造假。

4、梁波和陈允锋是左凌任在中央民族大学学习时的共同老师,梁波和陈允锋很熟悉。

海淀区法院












程海律 师


民族大学网站

海淀区法院


2


12009518日祖崴、范泽公、张征、侯长海到梁波家的《搜查笔录》;

2)公安海淀分局200962日张海宇?伍伟《电子证据勘查报告》[海公网监勘(2009011]关键页;

3)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所《电子物证检验报告》[京公刑技鉴(电)字(2009)第52]关键页。

相关被控告人明知指控梁波散发给陈允峰一张法轮功光盘或邪教宣传品为虚假事实,明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信仰法轮功传播法轮功宣传品是犯罪,仍然对其家庭进行搜查、未经核实光盘的真实来源对该光盘进行勘查和检验,目的是欲非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海淀区法院

3

12009518日祖崴、张征的《呈报立案报告书》,张春海?张涛批准立案;

2)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立案决定书[京公海国字(2009025]

(3)北京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京公(2010)212],经办人王迪;

3)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逮捕书[京检一分批捕(201076]

4)海淀区检察院起诉书[京海检刑诉(2010 2409号)]

5)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海刑初字第3112]

相关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明知指控梁波犯罪的散发法轮功光盘一张的事实是伪造的,明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信仰法轮功传播法轮功宣传品是犯罪,仍然对其家庭进行搜查,对其刑事立案、逮捕、起诉和一审判决,非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海淀区法院


控告人:薛孟春

控告代理人: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程海

20101129

2010年11月28日星期日

转发: 今天是个震撼世界的日子

于 10-11-28 通过 白板报 作者:wangpei

今天是2010年11月29日星期一,一个不容错过的大日子。

今天,Wikileaks网站开始公开美国国务院及全球各使馆的25万件"机密文件"。其中涉及美国在台协会3456件,美国北京使馆3297件。本次解密内容之多,范围之广,令人瞠目结舌。(详情请看这张图示)美英均对文件的公开予以了谴责,而全世界媒体人都在翘首期盼!

英国卫报解释了为什么会有这么多机密文件被泄密,美国大使馆的文件都用军方专属网络传送,但接触到这一系统的人有300万,所以不能做到保密。

今天也是美国外交遭受重创的一天,《纽约时报》,英国《卫报》,德国《镜报》、法国《世界报》、西班牙《国家报》都顶住了压力,建了专题,随时放送维基解密的消息。

现在放送出的消息,已经够惊人的了。包括:

美国用间谍手段刺探联合国:希拉里要求美国外交官搜集联合国秘书长及常任理事国代表情报。

沙特阿拉伯国王阿卜杜拉经常性地要求美国攻击伊朗消除核设施。

俄罗斯政府与有组织犯罪之间的紧密联系。

英国皇室一名成员行为不端。

谷歌公司内部电脑网络被侵入内幕……Yahoo Link

美国使馆在来往文件中经常批评各国首脑。比如,说普京是一条领头狗,内贾德是希特勒,卡尔扎伊受精神幻觉驱使,默克尔逃避风险、缺少创意。

利比亚领导人卡扎菲的私生活细节,有一个美貌悦目的乌克兰金发护士相伴。

阿富汗政府涉嫌腐败,其副总统访问沙特阿拉伯时,曾被查出携带有5200万美元现金。

美国就关塔那摩监狱囚犯遣散问题与多国讨价还价。美国提议斯洛文尼亚接收一名囚犯,条件是奥巴马访问该国。美国给予岛国"基里巴斯"金钱奖励,鼓励该国接收关塔那摩的中国籍囚犯。

美国韩国多次讨论朝鲜被统一之后的形势。韩国对美国说,朝鲜半岛统一后,可以通过经济上给甜头来安抚中国,换取中国对美韩结盟的理解。

Update:

美国政府认为金正日患有癫痫。伊朗从朝鲜购得一批可武装核弹头的导弹。

某国为了能够从沙特稳定地进口石油,同意对伊朗施加压力。我越来越相信,维基解密是美国人自己故意泻露出来的,为的是破坏世界各国政府之间表面上友好和睦的关系。

到目前为止,受影响最大的无疑是沙特政府,解密电文显示,阿卜杜拉国王经常性地建议美国对伊朗进行打击。在国际上,把对伊朗施压当成保障石油供应的条件。毫无疑问,冲在反伊朗阵营的最前列。这下肯定跟伊朗结下了梁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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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孟春依法代为告诉犯罪嫌疑人陈雷诬告陷害罪材料已经提交给海淀法院第三十九天

薛孟春依法代为告诉犯罪嫌疑人陈允锋诬告陷害罪材料已经提交给海淀法院第三十九天

   今天是薛孟春依法代为告诉犯罪嫌疑人陈允锋诬告陷害罪材料已经提交给海淀法院第三十九天。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陈允峰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

相关链接:
buzz阅读(薛孟春)

buzz阅读(梁波)

中央民族大学教师梁波向海淀法院递交刑事自诉材料的第六十一天,梁波在绝食抗争!!

     今天是中央民族大学教师梁波向海淀法院递交刑事自诉材料的第六十一天,起诉诬告陷害梁波的犯罪嫌疑人陈允锋。海淀法院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能依法做出答复,法律法规在他们的眼里都是浮云,都是浮云!!

    10月15日上午,李苏滨律师和海淀法院第一立案室法官颜君进行交涉,正式告知对方,如果不依法及时对立案作出回应,我们将对她的行为进行投诉。
    10月22日上午和李苏滨先生与颜君进行了交涉,她仍然在继续拖延。
    10月26日海淀法院立案庭彦君来电说立案结果只能口头答复,让我去法院一趟;我说依法法院应该出具书面答复,如果当事人仍坚持立案的,法院应该再做出书面裁决。彦君说反正我己经通知你了。
     10月26日海淀法院立案庭姓武的庭长(不知道正副)打电话给李苏滨,说梁波起诉陈允锋案不予立案,李苏滨说海淀法院可以依法出具书面答复,如果当事人仍坚持立案的,法院应该再做出书面裁决。
        武庭长坚持只能口头答复,并且声称已经请示过北京高级人民法院,高级法院指示不予立案。李苏滨说你们可以在裁决中注明高法的态度,武庭长说不敢这样写。
  
        武庭长可能认为把责任望高级法院一推就了事了,殊不知如此明显违法的事高法会做吗?武庭长到底是自己主动违法还是背后有人在控制我们不去猜测,武庭长自己正在违法确实一个不争的事实。
         11月3日,立案庭的颜君再次打电话来,声称只能口头答复,希望能理解,我表示对法官公然违法不能理解。

      

中央民族大学女教师梁波被海淀法院的游涛枉法判决!第三十九天!!

        中央民族大学无辜女教师梁波被海淀法院枉法法官游涛宣判有罪,这是海淀法院的耻辱,也是中国法治的耻辱,用莫须有的罪名针对一位无辜公民,说明了法律的虚弱,这些披着执法外衣的违法者才是中国社会的毒瘤。
       我们强烈抗议游涛的枉法判决,坚决反对利用强权迫害无辜公民!!

相关链接:






中央民族大学女教师梁波被诬告陷害的真相

中央民族大学教师梁波被海淀国保抓走第一百九十三天,梁波在绝食抗议中,体重仅60斤!

    今天是梁波被海淀国保抓走的第一百九十三天。海淀法院枉法判决梁波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这是宪法、法律再一次被践踏,这些披着执法外衣的违法分子的拙劣表演在继续进行中……
       梁波对这些疯狂迫害进行绝食抗争,身体虚弱,生命危急,现在东五环外豆各庄公安医院。
       梁波被无辜关押六个多月了,此间遇到了执法机构的种种违法行为,这些人居然明目张胆践踏法律,迫害无辜公民。相信历史会还给无辜者正义,那些丧尽天良的枉法者必将遭到人民的唾弃!!
 
       海淀法院法官游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粗暴阻止亲友旁听,限制辩护人(律师)辩护权,仅严重违反刑诉法、律师法等规定,也严重违反法官 法规定的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实践证明他是极不合格的法官,由其担任审判长主持审判案件,不可能依法公正审理本案。从一审判决书可以看到游涛无视法律和客观事实,枉法裁判的丑恶行径。

      所有参与陷害梁波的人,你们的良心难道被你们自己吃了?你们会受到所有善良正直的人们的谴责!!

    请朋友们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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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看守所继续阻挠律师会见梁波,该所所长朱益生、副所长吴群涉嫌玩忽职守!请朋友们关注!

中央民族大学教师梁波的刑事上诉状

程律师与陈允锋谈话下载地址(音频文件),如下载有问题可留言在本博客,或在about.me/atom留言。

海淀法院收到诉状不给收据,如此明显违法何时才能住手?

2010年10月8日更新,如何在互联网寻找民族大学教师梁波的信息!

中央民族大学女教师梁波案一审辩护词,李苏滨

犯罪嫌疑人陈允锋诬告陷害梁波的笔录(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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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教师梁波)刑事自诉状:陈允锋诬告陷害罪

今天在海淀法院的立案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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